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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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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如果功利主义的个人主义政治经济确实依赖于一些终结状态概念的话,那么市场的终结状态为什么比起一些社会正义的选择来在道德上更令人向往呢(当然,这一批评与海耶克无关)?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个辨认产权最初的正义名分问题,这是布坎南提出的一个问题,如果说他并未给予令人满意的答复的话。比如,财产权应当允许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吗?由于土地或多或少在固定地向幸运的所有者提供“地租”,这样做合法吗?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一些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地租”因素,因此可以在不影响效率的情况下对土地价值的增长征税。此外,还有被声称是可以接受的程序性正义的规则问题以及对此的证实。

  在最后这一点上,为了与布坎南作一比较,先谈一下诺齐克的观点是值得的。诺齐克的理论是一种反对用外在的道德用语来评估结果的过程或程序理论,布坎南的理论也是如此。但是,所有的诺齐克式过程都面对着一种自由至上道德提供的制约,因而正义原则不受人的偏好的约束。而在布坎南那里(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制约来自霍布斯式的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的一致意见。因此,它是过程道德的一种最纯粹的例子——尽管它是否与自由主义相一致是另一个问题。诺齐克为程序性规则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理由了吗?

  在诺齐克的正义理论中,他完全接受了以上古典自由主义观点的含义,但他力图将这些观点置于一种更有连贯性的道德学说之上。它是围绕着这一思想——把共同体财富当作一种脱离其自然占有者的“集体财产”——建立起来的,这种想法旨在摧毁对人的自主性(来自非本体论的自由主义)来说至关重要的人的“分离性”。他认为,不存在“从天上掉下来的”不期而获的东西,只存在“进入早已依附于对这些东西享有权利的人的世界的”东西。就道德而言,一个人已不可分解地与他合法获得的财产联系在一起。把这种财产当作一些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来加以再分配,就是利用这个人来达到他人的目的。

  指出诺齐克这一观点的特征的一个方法,是将它与约翰·罗尔斯的观点作一简单对照。罗尔斯的作为公正的正义的理论遭到了持久的批评,原因恰恰在于它把应当是个人占有的财产集体化了。人们注意到,罗尔斯不仅把有形资产(以可销售的物品的形式出现)当作一种适合于再分配的公共财产或遗产,而且把人的自然能力也当作了这种财产。他写道:

  差异原则事实上代表了一种把自然能力当作公共财产进行分配,并分享这种分配(不管它以什么形式出现)好处的一致意见。

  表面读来,再也没有比这与非本体论的自由主义之间更大的反差了。

  但奇妙的是,在诺齐克和罗尔斯的形而上学之间存在着某种密切的关系。两者在本质上都是非本体论的个人主义者和康德派。罗尔斯激烈地抨击功利主义,恰恰是因为它把个人偏好集结到了一些集体之中。他像其他任何自由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一样,对试图比较和增加个人的功利持批评态度。不仅如此,罗尔斯至少在原则上是个过程理论家,他的社会契约的道德背景迫使一个在无知的面纱被撩起后接受一种社会过程的结果,不管是什么样的结果。

  为什么罗尔斯看上去能将其集体主义的观点与显然的个人主义的非本体论相联呢?其原因在于他对“自我”的令人好奇的观点。罗尔斯并不认为人是其自然能力的占有者(在下一章里我们将看到,“自我所有制”概念对无政府-资本主义来说是如何重要),对这些能力的分配被理解为似乎它是一些偶然过程或随手摸彩的结果,这种分配本质上是武断的。因此,罗尔斯能够指出:“基本结构可以加以安排,以使这些偶然性有利于不幸的人的利益。”这就是罗尔斯这一断言的基础。没有人“应当得到”在社会秩序中的最终位置,因为一些由惯常的道德评价的特殊能力(由于功过产生的本质)并不是一种固有的“自我”的一部分,它们只不过是偶然的。

  正是这一人的概念,才使诺齐克下苦功加以驳斥的。因为,如果它是对机构的一个正确说明,那么一种个人主义的市场收入分配的正义就会破灭,几乎任何一种集体主义的形式都会冒充一种伪装的个人主义。诺齐克敏锐地指出,入及其特征之间的这种区别是不可想像的,因为如果抹去人类个性的一些令人最熟悉的特征,并将这些特征归入偶然因素,那么我们实际上就消灭了一个人,自我也被削减成了一个空壳。他极有说服力地写道:

  这一差别是如此紧迫,以致是否存在着一个有关人的前后一致的概念还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什么要向我们这些各具特征的人高呼(只有)我们自身内的这种纯粹的人才不被认为是手段,这一点仍不清楚。

  罗尔斯的自我概念对一种个人主义的正义概念来说是不充分的,因为它撤去了这种概念所需的权利的基础。如果“我不能占有甚至我自己的自然才能,那么‘社会’也会对这些才能作再分配。”诺齐克虽然没有明确地采用这一观点——自我所有权这一概念决定了与财产相关的所有合法性问题——但他的权利理论接近这一点。

  诺齐克的正义权利理论取决于历时原则和他所称之的“共时原则”之间的区别,前者将财产占有的合法性与一种具体的分配如何出现联系在一起:

  ……当一个人通过正义原则或通过修正非正义的原则取得或转移他所享有的财产时,那么他的占有物是正义的……如果每个人的占有物都是正义的,那么所有占有物的分配都是正义的。

  后者将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对现存经济安排的评价上:

  ……正义的共时原则认为,分配的正义是由怎样分配东西所决定的(谁有什么),正如它是由一些正义分配的结构性原则来评价的一样。

  共时性原则事实上是终结状态原则,它们留意一些社会和经济结果的一些固有特征,而不是留意结果得以产生的过程。诺齐克对终结状态原则与定型原则之间作了进一步的区别:“……如果分配原则具体指出区分因自然层面、自然层面的分量或自然层面的词汇排列而已,那么分配原则就定型了。”定型原则是一种亚历史原则、如果一个社会旨在指出收入的分配应当找出功过,那么人们就会采用一个建立在以往产生功过之上的类型。有必要指出的是,当一些自由的新古典经济学家以收入分配反映了边际生产率为理由,(从道德上)来证明现有的收入分配有理时,他们同时也在表达一种定型原则。还存在着收入的其他来源(加显然不反映边际生产率,但对自由至上论者来说同样可以接受的遗产、馈赠)。这样,如果一个自由主义者只是在边际生产率之上来证实收入分配理论的话,那他将是愚蠢的。

  诺齐克自己的理论是一种历时的、非定型的理论。如果分配是通过公正获取(即通过一个人自己的劳动生产率或在不使用欺诈和暴力情况下开发以前无人占有的资源,或通过自愿的馈赠和送礼)而产生的,那么这种分配就是正义的。矫正原则认为,正义需要矫正以往非正义的获取。如果个人行动是正义的,那么来自由这些规则控制的过程的收入和财产不管怎么扩散都是正义的。这一点与诺齐克的非本体论自由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只有人才能受到表扬或指责,“结果”不是人,它只不过是作为人的行动的一种无意结果而发生的。

  顺理成章的是,诺齐克可以接受罗尔斯对作为可能的奖励基础的个人功过的拒绝,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对产品或自然财富的权利,人们对它们的权利来自他们作为“分离”的力量的权利。

  这一观点在这里是对“可据以推定”的假设(这一假设对有关社会非正义的理论讨论来说是共同的)提出来的。它认为,所有对最初假设的平等的偏离必须通过某些外在标准(即必须对每一不平等有种说法)来加以证实。用罗尔斯的话来说:“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机会、收入、财富和自尊的基础——将被平等地分配,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对每个人都有好处。”尽管应当注意到,假设推定的观点并不必然产生平等的结果,因为可以为一些巨大的差异制造理由(罗尔斯的学说就是这样)。

  但是,自由至上论者问道:为什么会存在一个有利于平等的预先假设呢?在权利理论中,事情仅仅是刚好发生。除了非本体论道德规定的个人权利,并不存在有利于任何特殊分配的预先假设。

  再者,权利理论针对的是预先假设的社会正义理论(这一理论确实同意把功过作为评估收入的标准)。摇滚乐歌手可能不值得挣那么多钱,投机商可能不值得挣那么多利润,恶棍可能不值得有那么多遗产,因为所有这些人都不具道德上的“美德”——他们的所得显然大大超过了他们的付出。但是,他们拥有对这些利润和遗产的权利,人们有权与歌星和投机商做交易,遗产的合法性是一个人给予权的一种功能,而不是接受者的“道德”状况。

  但是,表明权利程序本身的合法性这一问题依然存在。说对某一物(不管是什么样的东西)的占有为合法是不够的,因为这涉及规则自身的有效性问题。标准的诺齐克的批评在于,他并没有为这些据说人们拥有的权利提供一种持久的赞同意见。他确实漂亮地揭示了终结状态平等的分配的不稳定性。他说道,任何冻结收入和财富的“理想”扩散的努力需要不断地干预自由,因为人们交换的自然倾向是难以遏止的。尽管这话具有说服力,但它们仍然是对反自由至上的分配理论的消极批评,而不是权利理论的必需品的积极展示。

  诺齐克的正义产权理论的基础是洛克式的获取理论的翻版。作为我个体的所有者,我有权将我的劳动与以前本人占有的自然物体结合起来,有权利与(他人)自主地转移和交换我合法获得的东西。不过,这里没有提出一种成熟的自我所有制学说,因为诺齐克认为存在着一些村积累的严格限定,这些限定是在一种无约束的自我所有制学说中得不到的。

  诺齐克通过一些有趣的例子注意到,洛克的“混合劳动”学说作为一种正义性获取的标准,存在着一些难题。如果我用篱笆把一块地圈起来,难道我就马上拥有这一块被圈起来的土地?如果我将一罐番茄酱倒入海里,“我因而就占有了海或我愚蠢地浪费了我的番茄酱?”不过,看来无需进一步证明就可以接受这一点——混合劳动“并不对所有制确立一种显而易见的要求”(显而易见是因为伴随任何所有制的资格)。推测起来,权利必须来自人的非本体论概念,因为一个人若不被允许占有他以劳动将某些从自然状态下改造过来的东西,其劳动(即他本人)就受到了他人的控制(假设改造的东西必须由一些人占用)。事实上,诺齐克对一种本来合法的(即不是来自暴力或欺诈)权力的制约的兴趣,要高于建立一种财产所有权的劳动理论的兴趣。

  根本的原则在于他人的权利不能因任何占用行为而受到侵害,因此,其含义就是这些权利有可能受到明显的暴力或欺诈行为的侵犯。占有的权利受到了“洛克式”附带条件的较不严格的翻版的制约。洛克认为,占有应当受到(其他姑且不论)这一条件(即应当留给他人“足够的和好的”占有的东西)的制约。这对一种自由至上的政治哲学来说是太严格了,因为它意味着差不多所有的占有稀缺资源的行动(尤其是与土地有关的行动)都会使侵犯权利成为必要。如果每个人对先前没有占用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那么当占有不受制约时,这样的平等就不能得到。这一问题当它与后代人(他们可能发现自己诞生在一个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占用的世界里)的权利联系起来时,就变得更加严重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诺齐克重新解释了洛克的附带条件,指出占有行动不能使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存在着一条“底线”,超越了这条底线,进一步的获取就变得非法了。这样,即使(比如)一些人合法地获得了所有可得到的土地,并不留一点给他人,也不必然使他人的境况变得更糟,因为他们可能从私人所有制中获得更高的生产率。人们最初的平等占有权看来会受到侵害,但实际上他们得到了补偿。事实上,补偿原则作为一种使看来非法的获取变得合法化的一般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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