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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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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决事违虚体义。】任何一法成立断决直接相违之虚体义,断决‘名相’和‘事相’二虚体后,成立彼任何所许之虚体义故。
壬三·详析彼之所遮除之过有三
癸一·破斥他宗
子一·他宗主张
【若摄彼定义之过,西藏学者许为三。】西藏后期因明诸论者聚集定义之过:
丑一·定义自虚体不成立实有
丑二·定义转成余虚体义
丑三·定义不适存于事相
丑一·定义自虚体不成立实有
云何定义,从自之名言不能成立自力譬如牛之定义如牛性。设置‘自之名言’为定义。如牛头,设置‘自之名言’之所差别法二者。另有一说:于彼上设置他之名言和他之名言之所差别法共四种。
丑二:定义转成余虚体义
虽从自之名言成立自力,然非自之名相虚体义。分析有四:
寅一·非有
寅二·未遍(过狭)
寅三·过遍(过宽)
寅四·均等遍,转成余虚体义
寅一·‘非有’:具所表征之事相为非有
(喻:牛法者,是马,以其含摄脊峰垂胡之故。)设立脊峰垂胡所表之马。或是(空性法者,是遮非,以其舍弃所立法之故。)设立弃舍所立法所表之遮非。
寅二·未遍:
观待具表定义一方为无。(花白法者,是牛,以其含摄脊峰垂胡之彩色故。)设立彩色垂胡为因以表征牛之定义。(空性法者是所知,以其拼弃所立法之故)设立‘拼弃所立法’为因,以表示所知之定义。
寅三·过遍:
遍满具表征之定义,且无所表征之有法亦适用。(马法者是牛,以其是具有头故。)设置具有头表征牛之定义。或(瓶法者是遮非,以其所知之故。)如设置所知以表征遮非之定义。
寅四·均等遍:
于能具表征定义亦从所表法转成其余虚体。(瓶法者是无常,以其因缘而生故)。喻设置因缘而生为因,以表示无常之定义。或(量法者是空性,以其所知故)。设置所知为因,以表达空性之定义。
丑三·定义不适存于事相
任一定义虽从‘自之名言’成立自力,尽管如何设置任何所表征之事相,皆不成立。喻有四:
寅一·相违事相不存在
寅二·虚体无相异不存在
寅三·无相异虚体义不存在
寅四·观待事相之一方不遍及不存在
寅一·相违事相不存在
(马法者,是牛,以其含摄脊峰垂胡之故。)实法以马表征牛,设立垂胡为因相。(所知法者,是遮无,以其不弃舍所立法之故。)遮反法所知表征遮无,设立不弃舍所立法。因三式表征空性,设置因三式为因相,彼应不形成,差别于虚体阻碍性,具备因三式之故。
寅二·虚体无相异不存在
(脊峰垂胡法者,表示牛,以其是含摄脊峰等性之故。)
如于垂胡表牛,设立垂胡性为因相。因三式表因相,而安立因三式为因,彼应不转成,观待事相相异之虚体故。
寅三·无相异虚体义不存在
(牛性法者是牛,以其含摄脊峰之故。)如牛性表牛,安立垂胡为因相。(所知之名言法者,表为所知,以其许存在觉识境故。)所知之名言表所知,安立许存在于觉识。或(遮非之名言法者,是遮非,以其不舍弃所立法之故。)遮非之名言表遮非,设立不弃舍所立法,彼应不转成,观待‘事相’‘名相’相异虚体之故。
寅四·观待事相之一方不遍及不存在
唯‘生物’表牛,安立垂胡为因相,唯‘觉识’名表示量,如安立了悟谛义为因相。(所知法者,应是量,以其了悟谛实义之故。)从彼诸除了‘相违事相’不存在之外,余三者能依虚体法成立之时为非有,如此彼虚体所表之定义不存在,于彼虚体所表‘非彼之定义’存在或不存在思惟之?若存在则‘非彼之定义’存在故,而‘彼之定义’不存在。彼是相违后不存在,若不存在则不得了知彼虚体,和非彼虚体之事相之故,谓俱戏论之说。
子二·彼诸破斥有二:
丑一·理论之不应理:
【若设置结合计过,无转成余虚体义,若不设置结成过,不住事相成无义。】倘若设置彼诸结合为因相而计量,定义从名相转成余虚体义不应理,空性法者,弃舍所立法而表‘遮无’之时,弃舍所立法非有‘遮无’之名言故,应成余虚体义,倘若定义可能转成名相与否,诠说外义可能转成事相与否?不承许诠说名相性能依于虚体与否。若谓如是无需要与无利益之故?然则虽承许转成余虚体义,却变成不存在之事相,经由‘非有’方式,转成余虚体义之过,亦即设置非有事相之故。质难:倘若不设置结合(事相)而计其过?曰:不需要不存在之事相。若牛之定义设置脊峰垂胡为因。设立遮无之定义弃舍所立法,则为无过故。质问:彼倘若随附处理事相方式,如若设置花白或空性为因相,则是无过。若谓设置马或所知为因相则为具过失?然则不设置结合而其计过丧势,以其需观待于设置三法之过故。关于彼‘名相’之过,设置事相与否皆可,唯于名相计过。若谓关于事相之过,具有所表法与否皆可,观待于设置事相后,而计量无过?曰:不应理,若依事相计量,则相违不设置事相,若设置之事相,则相违‘非事相之过’。复次,不存在事相之过,具有所表法与否皆可,若观待设置事相后而计量,则马表示牛,既设置自之虚体不成立实有,而且变成不存在事相。若承许彼观点,则一切过皆含摄于不存在之事相故,其他余过均成无意义。
相违自之立论,牛性所表牛,设置垂胡为因,虚体义无相异后,承许为不存在之事相。如第一名言…牛之名言法者,应容许作为牛之名言,以其具脊峰垂胡之故。谓之承许名言无穷相违。
丑二·非量论之旨趣:
【此诸过失若合理,善巧祖师何不述。】此三过错若是定义之过,则善巧祖师智者顶珠…陈那与法称二论师,集量论和七支释量论,何以故不诠述,彼故彼诸名言相离失。
癸二·自宗所许:
【未遍过遍非有三,是定义之总过相。】自虚体不成立实有等三者亦随行过,一切过之支分含摄于此三者,别无余。
【所有否定声与义,别此三者非有余。】定义:由实义之途径存在于三否定,如是一切名声,亦不违越此三否定,如是云:“法辞成相异,‘不具之否定’,‘具他之否定’,‘究竟无否定’,无结合随欲,解悟彼义性。”不具否定,和具他否定,无相属否定三者依次,未遍、过遍、非有三否决语,依如是声作否决,实义亦如彼否决故,不违越定义之三过。法称论师于否决定义之际:合自辞声性,诸具不清晰,遮反作剔除,谓断除太过。欲许声遮未遍,谓断除未遍过。承许‘所立’、‘宗’‘定义’,遮除彼诸无宗性,‘妨害’和‘其余’,无趣入定义故。谓‘非有’之旨趣。故安然地,舍弃法称论师之理论。汝观察无所需之觉识后,此结合事相转成错误。即使无少许错误,诸善巧者不共许而不安适故,犹如蛮族之语言诠说为吠陀声。
子一·未遍之定义及分类:
如是三种过亦分定义与分类,未遍(过窄)之定义:设立任何定义观待事相之一方,不成立;分类:诠实体喻:牛之定义设立彩色脊峰垂胡为因。诠无实喻:遮无之定义,设立兔角为因,或诠兼具二者之法喻如:所知之定义,设立因缘生为因。
子二·过遍之定义及分类:
过遍(过宽)之定义:任何定义,遍满事相能够成立,然而无适于所欲表征之名相,彼又有三:过遍之实法,如牛之定义,设立‘具头’为因,过遍之无实法:如兔角之定义,设立‘遮无’为因。兼具二法过遍,如所知之定义,设立容许遍一切智之觉识。
子三·非有之定义及分类:
非有之定义:任何定义,于所欲表达名相,尽如所引述之因,皆不成立。彼有二:
丑一·自虚体不成立之非有
丑二·虽成立自虚体,然而非有所欲表征名相
丑一·自虚体不成立之非有又分为二:
寅一·不成立实事之自虚体
卯一·自性名言设立定义为因可分为二:
辰一·自之自性名言:喻于牛之定义设立‘牛’为因。
辰二·他之自性名言:喻于牛之定义设立‘马’为因。
卯二·所差别名言设立定义为因,亦分为二:
辰一·自之所差别名言:喻于牛之定义设立‘牛头’为因。
辰二·他之所差别名言:喻于牛之定义设立‘马头’为因。
其中他之自性名言、他之所差别名言二者设置此名言之自虚体之支分,若相会合于‘马头’之名义,虽成立自虚体,然而事相转成非有。有一说:若设立他之名言为定义,则转成无过谓之说法,不应理前已述及。
寅二·不成立无实之自虚体分有三:
卯一·遮无之定义设立遮无为因。
卯二·遮无之定义设立空性为因。
卯三·遮无定义设立识为因。
丑二·虽成立自虚体,然而非有欲表征名相有三种:
寅一·相异体性而非有
寅二·无相异自虚体而非有
寅三·无相异义虚体而非有
寅一·相异体性而非有
若以实有法喻诠释分有二相异实物:如马表牛,设立脊峰垂
胡为因。相异虚体,如所作性之定义,设立不住于第二刹那为因。(所作性与第二刹那等遍。)质难:此非有如何形成?曰:所作性与无常。任其一义虚体,了知另其一非有。释量论:‘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余则无能,故别异而住’。又云:‘尽其增益分,为遣余彼故,其决定与声,亦唯有尔许,彼等境有异。’彼故,马非有垂胡事相,所作性非有不住于第二刹那之名相。
无实法:总义表无实,设立缘持错觉根识为因。
兼二法:如所知表遮无,设立不容许觉识之境为因。因三式之空,设立因三式为因,于彼不转成,以其差别遮阻虚体性具足因三式之故。
寅二·无相异之自虚体非有:
遮反事相后设立定义为因。实体喻之诠说:(摄脊峰等法者,是牛,以其摄脊峰之故)。如垂胡表牛设立垂胡性为因。无实喻之诠说:(遮无法者是兔角,以其遮无之故)。以兔角表无实设立兔角性为因。兼具二者之法,(所知法者,许为觉识之境,以其所知之故)。所知表觉识之境,设立所知为因。
寅三·无相异之义虚体非有:
自之名相作为事相而设立定义为因。彼亦有三:实体喻诠说之:如牛性表牛设立垂 胡为因。遮无性法者,是遮无,以其是摒弃所立法之故。无实喻诠说:如常表恒常,设立无灭为因。兼具二者之法:所知性表所知,设立许觉识之境为因。此当不转成,以其观待‘事相’‘定义’之虚体转成相异故。
癸三·断诤:
【事相之设立与否,非有定义之事相,谓克除名相与否,二诤于此不妨害。】倘若此诸定义之过,于设立事相而计量,则牛之定义,设立彩色脊峰垂胡为因,此未遍应不成立,若设立花白为因,则变成无过且若设立黑驼为因,则当转成非有之故。倘若不设立事相而计量(定义之过),则一切事相之过皆不应理,若谓唯‘生灵’名表牛,和马表牛之定义,设立脊峰垂胡为因是真实无过?于设立一切(事相)过而计量。然若谓:牛之定义,若设立彩色垂胡为因,应不形成未遍?曰:非如是,花白置于事相为因,然则若谓以花白所表杂色牛之名言,虽谛实然而表唯‘牛’名之际,是未遍。若谓:虽不设立于事相为因,然而牛之定义设立脊峰垂胡为因焉非无过?曰:非如是,虽然烟是火之果,然而若别诤事外设立‘余他’为因,依不容许能立因支,牛之定义虽是脊峰垂胡,然若‘余事相’设立马等等为因,不能表征故是具过。彼故首先若问牛之定义是垂胡否?虽乐许是定义,随行于能立与否,需谓随附事相。喻如:烟是火之果,然随行于果因相与否,如:得力于引述之方式。
其次若于事相计量,则非有定义之事相,若不剔除名相,则定义当未遍于名相。若剔除名相,于垂胡作为事相,垂胡虚体无相异非有之故。若谓亦应克除牛之名言,为名相?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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