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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宗棠评传-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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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只有丁忧在籍的前江西巡抚沈葆桢可以担当此任。沈葆桢不仅“在官在籍久负清望,为中外所仰”,而且是林则徐
的女婿,左宗棠把举办船政的重任托付于他,用意十分明显。左宗棠“三次造庐商请”沈葆桢,希望他“主持此事,必
期就绪”,而沈“始终逊谢不遑”。左便请求朝廷出面“温谕沈葆桢勉以大义”,并特命沈“总理船政,由部颁发关防,
凡事涉船政,由其专奏请旨,以防牵制”。①左宗棠还布置设局经费由署理布政使周开锡会商福州将军和督抚调取。一
切工料及延聘洋匠,招募华工,开设艺局等,责成胡光墉一手经理。左宗棠调任陕甘总督的消息传出后,沈葆桢与绅民
百余人联名呈称:“创造轮船一事,关系甚巨,非常之功,非他人任。??事成则万世享其利,事废则为四裔所笑,天
下寒心。诚使督臣左宗棠驻闽中,豫将赴甘之师先行部署,俟外国工匠毕集,创造一有头绪,即移节西征。”②
    ②《清简派重臣接管轮船局务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32页。
    ①[法]日意格:《福州船政局》(p 。Giquel :《TheFoochowArsenal 》),第 9—10页,1874年英文版。
    ②《清简派重臣接管轮船局务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33页。
    ①《清简派重臣接管轮船局务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33页。
    ②《同治五年九月福州将军英桂福建巡抚徐宗干奏》,《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册,第 14 页。
    清廷同意左宗棠提出的宽限数旬赴陕甘和闽省绅民恳留左暂缓西行的请求。左宗棠“昼夜忙并”③,抓紧进行人事、
购机、筹款、制订船政章程、艺局章程、购买局厂地基、挑选驾船人才等事宜的落实。
    在人事方面,沈葆桢经左宗棠反复劝说答应总理船政,从而为左离闽后船政局创建工作“不致中乖”和早期经营的
较顺利展开确定了得力的入选。
    左宗棠于九月二十二日向清廷递上《请简派重臣接管船务折》举荐沈葆桢总理船政后,立即将该折抄给沈葆桢阅看。
沈以丁忧人员不应与闻政事为由,“且呈固辞,引经据义,坚不可夺”。左宗棠则以总理船政究与服官不同,“所履之
地,并非公署,所用之人,亦非印委”来打消沈的顾虑,并向沈陈述他“奉命西征,克日就道,洋员回闽,即须与之要
约,以便交替,非得中外仰望之人担荷远猷,无以坚远人之信”的利害关系,“复以此商之沈葆桢”。沈被左的数次真
诚相邀所感动,致函左答应待第二年六月丁忧期满后“始敢任事”。至此,左宗棠才如释重负,发出了“庶大局可冀有
成”的肺腑之言。进而左宗棠请旨敕下沈葆桢于“未任事之先,所有船局事宜,仍一力主持,以系众望而重要工”。①
左宗棠对船政局的接替人如此看重是有其道理的。他奏请创办船政时已列出社会上纷纷扬扬的 7个难题,此时他要离闽
西行,最担心的就是船政局的主持人问题。他建议由沈葆桢总理船政的上奏也被清廷采纳。清廷原拟由吴棠接任闽浙总
督,并“特经谕令吴棠接办”船政,现“据左宗棠奏清派重臣总理船政接管局务一折”,决定由沈葆桢“总司其事,并
准其专折奏事”。②不出左宗棠所料,他“西行以后”,新任闽浙总督吴棠到任后,“务求反臣所为,专听劣员怂恿。
凡臣所进之人才,所用之将弁,无不纷纷求去”。因此,他再次吁请清廷:“船局一事,蒙皇上天恩,交沈葆桢经理,
事有专司。”③正是在左宗棠的一再呼吁、清廷的积极支持和沈葆桢勇于以船政为己任的情况下,才使得福州船政局的
兴办和早期经营能够有所起色。沈葆桢从同治六年六月十七日(1867年 7月 18 日)正式担任总理船政大臣到光绪元年
十月初一日(1875年 10 月 29 日)赴两江总督任的 8年多时间内,对船政局的发展做出了贡献。福州船政局设总理船
政大臣,这是左宗棠的灼见,同时也是中国近代工业发展史上空前的创举。总理船政大臣的有折奏事的权力,地位相当
于督抚,这是只设总办的江南制造总局等军事工业所望尘莫及的,反映出福州船政局确实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左宗棠
在举荐沈葆桢总理船政的同时,还奏请将“二十年前从臣读书湘中,颇能刻苦立志,为有用之学”①的周开锡和“才长
心细,熟谙洋务”②的胡光墉交由沈葆桢差遣,以协助沈主持局务。同治五年十一月初一日(1866年 12 月 7日),左
宗棠收到清廷于十月十三日下发的任命沈葆桢总理船政的谕旨,感到“船政交沈葆桢总理,尤深幸慰”。③正是鉴于船
政“接办有人”的情况,左才于得悉清廷这个谕旨 10 天后放心地启程离闽。
    ③《调补陕甘未能迅速卸篆起程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38页。
    ①《筹款购买轮船机器请令沈葆桢仍管船政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56—157 页。
    ②《同治五年十月十三日军机大臣字寄》,《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册,第 17 页。
    ③《遵旨密陈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481页。
    ①《请敕署福建藩司周开锡久于署任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83—184 页。
    ②《请简派重臣接管轮船局务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335页。
    ③《恭报西征起程日期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335页。
    在经费方面,左宗棠估算购机及机器的保险、装运,洋员的薪水及往来盘费、募雇洋匠的盘费、盖造铁厂、船槽、
船厂学堂及外国员匠公所住屋,并置办一切用器、购买地基等项费用“约需银四十三四万两”,请“准由四成结款项下
拨银四十万两”④,作为建厂经费。清廷在左宗棠的奏折中批道:“著照所请”。⑤除上述购机建厂费用外,左宗棠还
奏请船政局每年的造船等项经费,即常年经费由闽海关六成项下每月拨银 5万两,“概行拨充轮船经费”。①对此,清
廷也谕令“如数筹拨,毋许迟误”。②同治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胡光塘偕同日意格、德克碑到达福州。日意格等向左宗
棠禀呈经白来尼印押担保的《保约》、《条议》、《清折》以及《合同规约》各件,经左“逐加复核”,认为“均尚妥
洽”。接着,左宗棠与日意格、德克碑商定:“所有铁厂、船槽、船厂、学堂及中外公廨、工匠住屋、筑基砌岸一切工
程,经日意格等觅中外殷商包办”。日意格、德克碑俟厂工估定,“即回法国购买机器、轮机、钢铁等件,并购大船槽
一具,募雇员匠来闽”。船政局开设学堂,名曰“求是堂艺局”,“挑选本地资性聪颖、粗通文义子弟入局肄习”,
“延致熟习中外语言文字洋师,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算法、画法”,“此后机器、轮机可令中国匠作学造”。③
左宗棠除将日意格、德克碑所呈禀《保约》、《条议》、《清折》、《合同规约》照抄咨报军机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存案外,他还亲自制订并“胪举船政事宜十条”,和“艺局章程”,上奏呈报清廷。
    《船政事宜》(即《船政章程》)所胪列 10 条中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船政局雇洋员为正、副监督。即“以日意
格通晓官话汉字”,“令德克碑推日意格为正监督,德克碑为之副”。“一切事务均责成该两员承办”。第二,船政局
内设立艺局“以拔人材”。“艺局之设,必学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精研算学,乃能依书绘图,深明制造之法,并通
船主之学,堪任驾驶”。“此项学成制造、驾驶之人,为将来水师将材所自出”。
    第三,规定 5年期限。“轮船一局,实专为习造轮机而设。俟铁厂(按指机器厂)开设,即为习造轮机之日。故五
年之限,应以铁厂开厂之日为始”。
    第四,定轮机马力,并搭造小轮船。大轮船轮机马力以 150匹为准,除拟买现成轮机两副外,其余 9副由铁厂自造。
5 年期内造 150匹马力大轮船11艘, 80 匹马力小轮船 5艘。第五,饬洋员与洋匠要约。与“洋人共事,必立合同”。
船局所雇洋匠的“赏罚、进退、辛工路费,非明定规约,无以示信”。第六,预定奖格,以示鼓舞。“洋员及师匠人等,
须优定奖格,庶期尽心教导,可有成效”。5 年限满,教习中国员匠能自按图监造,并能自行驾驶轮船,加奖洋员、洋
匠银共 108000 两。
    第七,从国外购买机器须交纳按洋法包装费和由洋行保险费。第八,凡需用纹银之项,应准开销银水。闽省通行银
色,向较江、浙、广东为低。船局支发各款,除在闽境采办物料无庸补水外,其采买洋料等用
    ④《开造轮船请暂动结款折》,《左宗掌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97页。
    ⑤《开造轮船请暂动结款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98页。
    ①《闽海关展限月协五万两请拨充轮船经费片》,《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198页。
    ②《上谕》,《洋务运动》(资料丛刊),第 5册,第 49 页。
    ③《详议创设船政章程购器募匠教习折》,《左宗棠全集》奏稿,第 3册,第 337页。
    款,应准将补水银两作正开销。第九,宜讲求采铁之法。轮机水缸需铁甚多。据日意格说,中国所产之铁与外国相
同,但开矿之时,熔炼不得法,故不合用。现拟于所雇师匠中,择一兼明采铁之人,就煤、铁兼产之处开炉提炼,“庶
几省费适用”。
    第十,轮船中必需之物宜筹备。轮船中应用星宿盘、量天尺、风雨镜、寒暑镜、罗盘、水气表、千里镜、玻璃管,
以及垫轮机的软皮等件,现饬日意格等回国探问制造器具价格,如所费不过数千金,即由日意格等筹购一分,并约募工
匠一人同来,“一并教造”。①《艺局章程》分为 8条,主要是明文规定了船政学堂学生的学习纪律、学堂的规章制度、
奖惩办法以及学生毕业后的待遇等问题。左宗棠派人对该章程加以刊刻,“出示招募艺局于弟”,“逐加遴选,方准报
充,以昭慎重”。②日意格、德克碑向左宗棠所禀呈的《保约》实际上是一个担保合同书。该《保约》中称:“所有奉
委采买外国傢伙物料、募雇员匠教造轮船并造船傢伙,及开设学堂教习英法两国语言文字、教导监造驾驶诸事务,理合
出具保约。除拟呈详细条议附开款目清折并拟定合同规约与外国员匠要约外,合具保约是实。”《条议》共 18 条,其
主要内容为日意格等遵奉左宗棠“宪谕饬查募雇外国员匠制造轮船暨采办外国傢伙、物料一切价目,并开设学堂教习英
法两国语言文字、造船、算法及一切船主之学,教成中国员匠能自监造驾驶各事宜款目”,“开具条议”。《清折》则
为“遵议采买制造轮船各厂傢伙及轮机物料先领银两,分别全半数目,开具清折”。①《合同规约》为船政局正、副监
督日意格、德克碑承左宗棠令,与所雇外国“谙练员匠三十七名”所订立的规约,共 14 条。其中规定:“今本监督等
荷蒙中国大宪饬委监督制造,倘有尔等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办理不妥,系归本监督等两人自问”。外国员匠受雇期间自
铁厂开工之日起以 5年为限。“五年限内,该正副监工及工匠等务各实心认真办事,各尽所长,悉心教导各局厂华人制
作迅速精熟,并应细心工作,安分守法,不得懒惰滋事”。“该正副监工及各工匠等或不受节制,或不守规矩,或教习
办事不力,或工作取巧草率,或打骂中国官匠,或滋事不法,本监督等随即撤令回国,所立合同作为废纸,不给两月辛
工,下发路费”。本《合同规约》至“限期满工竣日销”。②上述《船政章程》等项条文的制订,表明左宗棠设厂造船
的构想已经有计划地着手实施,反映出左宗棠创办福州船政局所要达到的近期目标和长远目的,其特点有二:首先,明
文规定了船政局使用外国人监督和指导造船属于雇佣性质。作为正、副监督的日意格和德克碑是由左宗棠“责成”其
“承办”,他们是“荷蒙中国大宪饬委监督制造”。其他外国员匠由日意格、德克碑代船政局雇来,受到合同的约束。
船政局雇佣日意格等 39 名员匠明确定下受雇期为 5年,限满予以辞退。这种以合同的形式雇佣外国员匠指导造船的方
法实力左宗棠的开创之举,而与福州船政局同一个时期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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