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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技巧-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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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硬件部分价值占软硬件合计进口总值的33%以下的,免征硬件部分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进口硬件部分占软硬件总值33%以上至50%,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的1/3计征。
(4)进口硬件部分占软件总值50%以上的,其硬件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按法定税率1/2计征。
为有效避税,申报申请也很关键。可享受上述优惠的工矿企业和单位,必须持凭经贸技术进出口公司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证明送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同意后,由海关总署关税司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减免手续,并抄送工矿企业所在地海关。此外,享受优惠的单位要按其引进技术可行报告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海关提出技术经济效益报告,对未达到可行性报告要求的,所在地海关可酌情补征已减免的税款。如果在提供的技术引进合同中有不真实的情况,一旦查出,除取消优惠、补征法定税款外,还应处以应纳税额两倍以下罚款。
二、技术引进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五十九'
广东冠华智能电子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共投入资金人民币800万元,其中5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然后经过平整,再行评估,将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720万元。
该企业本打算将自己在台湾研制开发的一项智能电路板技术投入生产,但考虑到避税问题,于是通过自己在台的关联企业,在新加坡注册一台光电子研究所,故花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0万元)从新加坡台光电子研究所购得专利权,从而早就收回投资,运用贷款资金进行生产和购制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使投资风险为零,同时也有效地进行了避税。
另外,还有很多外资企业通过进口生产用机器设备,在自己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然后再销售给国内其它企业,从而避免了高额进口关税,并获得丰厚的利润。
三、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税务工作人员在对技术避税法进行反避税时,其突破点主要是技术引进所需的设备来源于哪里,来源于什么公司,该设备的生产地在哪里;在技术引进所需的专利技术即无形资产,税务人员则重点查实专利的发明人是谁,专利的申请注册地在哪里,专利号是多少,这样才可能有效阻止企业利用引进设备进行避税。
'案例五十九'中,税务人员只要重点查实新加坡政府有没有该项专利申请,有没有政府的专利号,该专利的发明人是谁就可以了解广东冠华智能电子公司是否有避税嫌疑,然后再作出合法的处理。
技术引进核算主要涉及“无形资产”账户,并且摊销时只能采用直线法,又不存在备抵账户,因此,相对于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来说,对其的检查要相对容易一些。
(1)首先应检查的仍是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计价、确认时间、人账处理等是否正确。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本应把记人“无形资产”的相关支出记人“待摊费用”或直接记人本期费用、支出的情况,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估价是否合理,是否已正确登记人账。
(2)检查企业无形资产摊销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已恰当记录。在检查摊销时,应着重看摊销期间的选择是否合理、数据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四、技术引进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六十'
税务机关对珠海经济特区的奇通电子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该公司属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为15年,并且历年来被确定为先进技术企业。该企业1992年初开业,其自1992年至1998年的获利及纳税情况如表4…10:
表4…10 企业获利及纳税表
年 度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
获利情况5060128360360490520
已纳所得税009。618274952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计算纳税。
'案例解析'
税务机关对该企业1992年至199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账簿等进行了检查核对,认为该企业会计资料正确地反映了其生产经营和财务变动状况;并且其利润逐年递增,并无异常情况出现;企业内部核算严格,成本、费用的记录、分摊符合相关规定;该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往来业务也有清楚反映,对于应调整的事项在计税前已正确调整;因此可以合理地确认,该企业的获利情况计算正确,无少计、隐瞒情况。
为了确认该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专门审查了相关的文件、协议等资料。经查,该企业确实历年来均被国家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因此,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应正确计算如下:
(1)1992年度,企业开业第一年即盈利,且当年经营期超过6个月,应把本年确定为营利年度,计人减免优惠期。根据税法规定,1992年、1993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994年至1996年年度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该企业设在珠海经济特区,适用税率为15%,又因减半征税,实际执行税率应为7.5%。
1994年企业应纳所得税=138×7.5%=9.6万元
1995年企业应纳所得税=240×7.5%=18万元
1996年企业应纳所得税=360×7.5%=27万元
(3)1997年、1998年,该企业仍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继续延长3年减半征税,因全额税率为15%,这两年实际执行税率应为10%。
1994年企业应纳所得税=490×10%=49万元
1998年企业应纳所得税=520×10%=52万元
将算出的数据与企业的实际纳税额进行核对,可见该企业已正确计算其应纳税额,并及时缴纳入库。不用再作任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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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
补偿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技术设备和必要的材料,我方进行生产,然后将生产的产品以返销的方式偿还外商技术设备价款的贸易方式。
在补偿贸易进口环节,有许多避税的机会和可能。补偿贸易避税法就是企业利用补偿贸易、“三来一补”、进料加工的机会,避交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产品税和增值税
一、补偿贸易避税法的成因
来料加工也称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是指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及必要时提供的加工设备,由我方加工单位按外商的要求加工成品,由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即外商提供作价设备的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业务。对来料加工项下进口料件和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范围是:
(1)外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料件加工返销出口的;
(2)为加工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燃料油;
(3)进口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仪器、防治污染设备、以及厂区内使用、国内不生产的装卸设备;
(4)为加强管理,由外商提供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传真机等设备;
(5)合理数量的用于加固、安装机器的材料。
来料加工项下出口的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企业通过以上五条合法途径搭车进行避税。
补偿贸易项下由外商提供材料、设备和进口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品质检验设备和防治污染设备,在厂区内使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装卸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用于安装加固机器设备的材料,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进料加工是指国内有经营单位用外汇购买进口国外的原料、材料、元器件、辅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加工后,将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由于对进料加工项下进口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不受品种限制,也不受出口成品中所含料件的总值百分比的限制,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这样,很多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品和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出口转作内销的部分也随之避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技贸结合是指以出口大量商品为筹码,引进按一般贸易所不能引进的先进技术,使进口贸易和引进先进技术密切地结合起来的贸易。对开展技贸结合需要进口的成套软件,其进口关税不按整机,而是按零件、部件税率征税。对零部件在《海关进口税则》中规定没有列明的税率,则按整机税率的1/3征税。进口的成套散件、零部件、元器件,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按该产品应纳税额的60%进行征税。
二、补偿贸易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企业采用补偿贸易进行避税,形式多样,下面仅举一例。
'案例六十一'
福州宏图皮塑制品公司,是1994年与台商鉴订合同进行进料加工的企业,宏图公司用50万美元进口台商所需设备,再用50万美元购进原材料,加工后返销给台商。宏图企业生产的W型皮塑产品,其中工资和制造费用12元,原材料20元,售价65元。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该企业还利用生产W型皮塑产品的边角料,生产一种G型皮塑副产品,销售给国内某些个体批发商,全部采用现金结算,由宏图公司服务部经营,所得收入纳入小金库,不在账务处理系统之内,从而达到了避税目的。
三、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突破口
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运用补偿贸易的方式进行避税,绝大多数是在我国税法准许范围之内所作的财务选择,也是我国政策鼓励的行为。但是有许多企业利用合法的途径搭车进行避税,这就要求广大税务工作者进行必要的反避税,其中重要的突破点是查实企业所购进的原材料、机器设备等是否已入库到本企业,是否构成产品的组成部分,是否已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作用。例如,有的企业将设备租借给别的企业,也有的企业将原材料部分转让给其它企业,从而达到避税。
'案例六十一'中,宏图公司所生产的副产品,虽然用的是边角料,但宏图公司销售过程中的操作方式,表面上是为了避税,减少麻烦,但实际上已构成逃税偷税行为,一旦查出,必须按税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开支范围,账户检查可运用审阅法、调查法等对产品销售费用进行如下审查:
(1)费用项目是否合法、合规,销售费用中所包括的实际费用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从费用的项目上划清了销售费用同其他费用之间的界限。
(2)费用的数额是否真实。可靠,审查时应检查是否存在不属销售费用的项目和内容;在属于销售费用的项目或内容中,还要进一步审查开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费用的结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计时要审查企业有无任意多转、少转或不转销售费用,从而造成利润不实的情况。
(4)各项具体费用是否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对此进行审查,尤应注意明细账与总账、明细账同有关凭证之间的对应关系,进而具体审查销售费用开支的具体内容和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补偿贸易避税法的反避税查处技巧案例解析
'案例六十二'
伟林汽车轮胎厂,系国有企业,主要生产各种汽车轮胎。1997年9月,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7月份“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有一笔收入,数额达38万元,较为突出,摘要业务内容为结转应付款“呆账收入”。追查记账凭证,其对应账户为“其他应付款——南海客车厂”,再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本年无发生额,38万元为上年转入。再查上年该明细账,全年共有3笔发生额。因不符合坏账条件,该笔转账业务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进一步检查有关记账凭证,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80,000
贷:其他应付款 380,000
附银行收账通知单一张。客车厂为何无缘无故汇给该厂款项呢?电询南海客车厂,答复并无该债权发生,但在相应时间内曾有委托加工业务往来,并寄来有关委托加工合同、发票等原始凭据复印件。在事实面前,轮胎厂不得不承认38万元是委托加工收入和代收的消费税。
'案例解析'
对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进行检查时,其检查要点之一就是看企业是否正确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在检查时,要注意检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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