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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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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产生的一种本能。其它动物都不具有这种能力,我们也不能在其它任何动物中发现领导和指导其同类的判断和行动的愿望。领导和指导的巨大野心,即取得真正优势的愿望,看来完全是人所特有的,并且语言是实现野心的重要手段,是取得真正优势的重要手段,是领导和指导其他人的判断和行动的重要手段。
不为人所信任总是使人感到屈辱,当我们怀疑这是因为人们认为我们不值得信任,并可能严重而又故意骗人时,更是如此。告诉某人他在说谎,是最不可饶恕的当众侮辱。但是,任何人严重而又故意骗人,他必然意识到自己应该受到这种侮辱,必然意识到自己不该受人信任,也必然意识到自己丧失得到那种信任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他能够在同和他地位相等的人的交际中获得各种安逸、安慰或满足。那个不幸认为无人相信他说的某一真话的人,会感到自己被人类社会遗弃,会怕想到自己处于这种状态,或怕想到在此之前暴露自己,我也认为,他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因绝望而死。然而,也许从来没有人有正当理由接受这种使自己丢脸的看法。我倾向于相信,那个极为恶劣的说谎者,为了严重而又故意地撒一次谎,至少说了二十次真话;并且,如同在极为谨慎的人中,信任的倾向容易克服怀疑和不信任的倾向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在那些最不尊重事实的人中,说真话的天然倾向将克服那种欺骗的倾向或在某一方面改变或隐瞒事实的倾向。
即使在我们偶然无意地欺骗别人的时候,自己也会感到耻辱,并且因为自己曾经骗人而感到耻辱。虽然这种不自觉的错误并不经常表示不诚实,也并不经常表示缺乏对真理的绝对热爱,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总是表示缺乏判断力,缺乏记忆力,表示不合宜的轻信,表示某种程度的鲁莽和急躁。它总是减少我们劝说开导别人的威信,也总是使我们领导和指导别人的资格受到某种程度的怀疑。然而,那个有时由于想错而领错路的人,完全不同于可能存心欺骗的人。前者在许多情况下必定会受人信任;后者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几乎不会受人信任。
真诚和坦率赢得信任。我们信任看来愿意信任我们的人。我们认为,我们清楚地看到他想带领我们走的道路,也乐意听从他的领导和指导。相反,保留和隐瞒引起不和。我们害怕跟随我们不知道他往何处走的人。而且,交谈和社交的最大乐趣来自情感和看法的某种一致,来自内心的某种和谐,这一切正如众多的乐器相互保持一致和合拍一样。但是除非情感和看法能自由交流,否则这种令人愉快的和谐是不可能得到的。由于这一原因,我们都想知道彼此之间是如何受影响的,都想看透对方的内心,都想看到那里真正存在的情感和感情。那个使我们沉缅于这种天生激情中的人,那个使我们深入其心的人,那个似乎向我们敞开心灵大门的人,看来都在发挥一种比任何别的东西更使人愉快的殷切之情。那个一般性情良好的人,如果他有勇气一如自己所感到的,也因为他感到它们,表达自己真实的情感,就不会令人不快。正是这种毫无保留的真诚,甚至使孩子般颠三倒四的话也变得令人高兴。无论坦率的看法怎样地浅薄和不完善,我们都乐意对它们表示谅解,并且尽可能努力把我们自己的理解力降到他们的智能水平,同时以他们似乎曾经用来考察各种问题的特殊眼光来看待这类问题。这种想看出别人真实情感的激情,自然十分强烈,因而经常堕落为一种讨厌的和不恰当的探听我们邻居的那些秘密——它们是他们有极为正当的理由来保守的——的好奇心;在许多情况下,这就需要谨慎和一种控制这种激情、也控制人类的其它一切天生激情的强烈的合宜感情,并把它降低到任何公正的旁观者都能赞同的程度。然而,若好奇心保持在适当的范围以内,不去针对有正当理由隐瞒的事情,则不满足人们的这种好奇心,也同样是令人不快的。那个回避我们所提最简单问题的人,那个对我们毫无恶意的询问表示不满的人,那个把自己掩蔽在不可测知的偏僻处的人,似乎在他的心中筑起了一堵高墙。我们满怀着急切而没有恶意的好奇心想叩开他的心扉,但却立即感到自己被极其粗暴无礼地推了回来。
那个有所保留和隐瞒的人,虽然缺乏一种和蔼可亲的品质,但是人们并没有不尊重或鄙视他。他似乎对我们感到冷漠,我们也同样对他感到冷漠;他得不到人们的赞扬和热爱,但是也很少被人憎恨或谴责。不管怎样,他几乎没有理由悔恨自己谨慎,并且一般更容易自夸他对自己所作的保留采取谨慎态度。所以,尽管他的行动可能很不正确,有时甚至是有害的,但是他几乎不会愿意在雄辩家们面前作什么陈述,或者认为自己有什么必要去请求他们宣判无罪或得到他们的赞同。
对由于错误的消息,由于疏忽,由于鲁莽和急躁而偶然欺骗了别人的人来说,情况并非总是如此。例如告诉别人一条普通的消息,虽然这件事情几乎不会产生什么后果,但是如果他是一个真正热爱真理的人,就会对自己的粗心大意感到羞愧,也决不会不抓住第一次机会充分地承认错误。如果这件事情具有某种后果,他的悔恨就会更加强烈,并且,如果由于他提供不正确消息而产生某种不幸的或致命的后果,他就几乎不能够原谅自己。虽然他没有犯罪,他还是极其深切地感到自己成了古人所说的有罪的人。同时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焦急和急切地作出各种赎罪之举。这样一个人常常会愿意在雄辩家们面前陈述情况,他们对他一般是非常喜爱的,并且虽然他们有时也因其急躁而恰当地加以谴责,但是一般总是宣称他无须因其错误而蒙受耻辱。
但是,经常请教雄辩家的人,是态度暧昧而内心悔恨的人,是当真蓄意欺骗别人的人,但是他同时却自认为真实地说出了事情的真相。雄辩家以各种不同方式对待这样的人。当他们非常赞成他欺骗的动机时,他们有时为他开脱罪责。但说句公道话,他们一般总是谴责他。
因此,雄辩家著作的主题是:对正义准则的真心实意的尊重;我们应该如何尊重自己邻居的生命和财产;赔偿的责任;贞洁和贤淑之道,什么是他们所谓的色欲罪;诚实的准则,以及誓言、许诺和各种契约的责任。
一般可以说,雄辩家们的著作徒劳地试图用明确的准则指导只能用感情和情感判断的事情。在各种情况下,怎么能用准则来确定微妙的正义感究竟在哪一点上开始变为无意义和无力的良心顾虑呢?在什么时候保密和保留开始变为掩饰呢?令人愉快的佯作无知可以进行到什么程度呢?它又究竟在哪一点上开始蜕变为讨嫌的欺骗呢?行为上的自由自在可最大到什么程度而仍被看作得体和适度的行为?什么时候它开始变为不检点的和轻率的放荡行为呢?关于这一切问题,在某种情况下适用的东西,在其它任何情况下恰恰几乎不适用,而且在各种情况下使行为获得成功和幸运的东西都随同处境极其微小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雄辩家的著作像它们通常是令人厌倦的那样,一般也是无用的。它们对于某个间或向其请教,甚至认为雄辩家们所作的决断是正确的人,几乎不会有用处;因为尽管这些书中收集了大量事例,然而,由于情况千变万化,要从所有这些事例中找到与自己完全相同的事例,那是极其偶然的。一个真正渴望尽到自己责任的人,如果他会认为自己有很多理由去向它们请教,他就必定是一个非常软弱的人;而对一个忽视这一点的人来说,那些著述的写作风格不可能引起他的注意。其中没有一本能激发我们慷慨和高尚之心。其中没有一本能使我们的心地温和,产生和善而仁慈的感情。相反,许多这类著作能使我们学会欺骗自己的良心,用它们所作的那些无益的精细区分,来为自己推脱最基本的责任找出无数精巧的理由。那种毫无意义的精确——他们试图把它用在不可能加以采用的一些论题上——几乎必然会诱引他们犯那些危险的错误,同时也必然使他们的著作变得枯燥乏味,具有费解和玄奥等许多特点,不可能在人们内心激起道德学书籍主要应激发的那些感情。
因此,道德哲学的两个有用部分,是伦理学和法学。雄辩学应该被完全否定;古代的道德学家们看来也作出了较好的评判,他们在研究同样的论题时,并不喜爱任何这种微妙的精确,而满足于以某种一般的方法,描述什么是正义、节制和诚实得以产生的情感,以及什么是那些美德通常会指点我们采取的一般行为方式。
确实,有些哲学家似乎曾经试图考察同雄辩学家的学说相似的东西。在西塞罗所著《论责任》第三册中就载有这类内容,同雄辩家一样,他在那里尽力以许多精巧的例证为我们提供行动的准则,在这些例证中要确定合宜之点在什么地方是困难的。同一本书的许多段落也表明,其他一些哲学家曾经在他之前试图考察同类内容。然而,他和他们似乎都不指望提供一种完整的体系,只是想说明为什么在各种各样的具体情况下,最大的行为合宜性是否存在于遵守或背弃在一般情况下作为责任准则的东西之中,是有疑问的。
每个成文法体系都可以看作试图建立自然法学体系或试图列举各条正义准则的一种颇不完善的尝试。当对正义的违反成为人们相互之间决不会容忍的事情时,地方行政官就会运用国家的权力来强行实践这种美德。没有这种预防措施,市民社会就会变成杀戮和骚乱的舞台,任何人一认为自己受到伤害,就会亲手为自己复仇。为了防止可能随同每个人为自己伸张正义而产生的混乱,在具有相当权力的一切政府中,地方行政长官同意为所有的人主持正义,并保证听取和处理有关伤害的一切控告。在所有治理良好的国家里,不仅指定法官来了结个人之间的争论,而且规定一些准则来调整那些法官的判决,并通常力图使这些准则同天然的正义准则相一致。当然,它们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同天然的正义准则相一致。有时所谓国家的体制,即政府的利益,有时左右政府的特殊阶层的利益,会使国家的成文法偏离自然的正义准则。在某些国家里,人民的粗野和野蛮妨碍天然的正义情感达到在比较文明的国家里它们自然达到的那种准确和精确的程度。他们的法律像他们的生活方式一样,是粗俗、粗野和紊乱的。在其它一些国家里,虽然人民的已改善的生活方式或许会使他们承认精确的法律,但是他们不恰当的法院制度总是妨碍一切正式的法律体系得以确立。在任何国家中,根据成文法所作的判决,都不会个个完全同天然的正义感所要求的准则相一致。因此,成文法体系,虽然作为对不同时代和国家人类情感的记录,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性,但是决不能看作天然的正义准则的精确体系。
人们或许以为,法学家就不同国家法律的缺点和改进所作的论证,会促使人们探讨同一切实际法律无关的天然的正义准则。人们或许认为,这些论证会使他们努力建立一个可以合宜地称为自然法学的体系,或建立一种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或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的一般准则的理论。不过,虽然法学家的论证确实产生了某种这类东西,虽然无论谁系统论述某一国家的法律时,都会在其著作的许多地方谈到天然的正义法则,但是,人们一直到很晚才想到要建立有关天然正义准则的一般体系,才开始单独讨论法律哲学,而不牵涉任何国家的具体法律制度。我们没有在古代的道德学家中看到有人试图对正义准则进行特别详细的论述。西塞罗在他的《论责任》中,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都像探讨所有其它美德那样探讨正义。在西塞罗和柏拉图的法学中,我们自然而然地期望看到他们详细论述应由每一个国家的成文法推行的那些天然平等准则,然而,却没有看到这类论述。他们的法学是警察的法学,而不是正义的法学。格劳秀斯似乎是第一个试图向世人提供某种这类体系的人,这种体系应该贯串所有国家的法律,并成为所有国家法律的基础;他那带有各种不足的关于战争与和平法则的论文,或许是现今描述这一论题的最全面的著作。我将在另一篇论文中,不仅就有关正义的问题,而且就有关警察、国家岁入和军备以及其它成为法律对象的各种问题,努力阐明法律和政府的一般原理,以及它们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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