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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历史016-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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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业革命前夕,中国乡镇工业产品仍保持着一种黄昏前的质量优势,直到西方超越中国为止。中国所赚得的外汇有助益于传统之农村经济,由外输入之白银主要来自日本及菲律宾,经常又持久,于是使流通的货币量增多,加上国库及各省区的铜钱铸造,更使流通加速。通货虽膨胀但为效温和,在人口增加,耕种地扩大的环境里,也无恶性的后果。
17世纪80年代消灭吴三桂等三藩后,省下不少向南输送的兵饷。于是税收所得之银两可以向北拨付。这时候八旗制度仍然生效。公元1696年康熙亲率兵8万出塞,与蒙古领袖喀尔丹周旋,军中有西方式的地车,为前所未有。昭莫多一战公认为历史上结束中国边疆游牧民族以骑兵占优势的转折点,战后喀尔丹可能服毒自尽。18世纪乾隆又继续占领新疆,所拓领土至巴尔克什湖以西。
在这期间中国与沙皇统治下的俄国接触,1689年尼布楚条约和1727年的恰克国条约都在有清一代军威最盛年代所签订,于是将北部疆域固定化。当日所辖地区远较今日为广。
高丽(今日之朝鲜和韩国)已在满情入关之前臣服,这时候暹罗(今日之泰国)、安南、不丹和尼泊尔也朝贡的属国。只有蒙古与西藏另有栖处,满清不以之为国家,但是其为边境的属土,却又与内地之省份不同。及至康熙在位末年,国库充实,于是诏令全国人丁税以公元1711年为淮则,以后人口增加亦不增税。按其实,皇思浩荡,但臣民之所得却不一定为御前所赐,因为中国赋役之“役”内的“丁”一向只是一相对的单位,可能没有任何年代之丁数与成年的人口数完全吻合。各地区编造丁册的方法就各不相同,以后按丁册征取人头税,也依中央及地方之需要而向上或向下调整。只是康熙的一道诏令,表现出当日皇帝对现局有绝对的自信而已。
整个说来,清朝对明朝的制度很少更变。官员的俸给仍然是极度低薄,各员的额外收入,从各种既非违法又不合法的“事例”而来,例如熔解银两之“火耗”。雍正下令兹后将这一半合法的附加正规化,因之“养廉”成为一种公开的名目,凡是经理财务的官员,都有是项收入。
满清虽承袭了朱明王朝组织系统,可是它在功用上的表现和以前不同。最显著的是,清朝前期在财政扩张之际,皇帝能行使之职权,远胜于明末之帝王,他们在明朝只是百官名目上的首长。清室坚持皇室之继承问题全系家中事,不容外人置喙;他们也让皇帝之亲王称为“贝勒”者为御前的顾问。如皇帝未成年,他们正式指定摄政王,而不像明朝还假装是由幼年皇帝实际作主。这样使汉人的官僚分为朋党借此争辩,及以监察官倚靠抽象的名目争执的办法无从实现。清代的宦官一般只在宫中,活动较受节制。
所以除了最初的抵抗之外,满汉关系与时增进。通用受禁止,实际上则一直未施行。好几个满洲皇帝有汉人的妃嫔,传说康熙及乾隆的生母均为汉人。汉人参加政府的机会极少限制,只是最高的职位要和满人分权。每一部的尚书(部长)二人,满汉各一,侍郎(部长)四人,满汉各二。大学士为皇帝的秘书,也依法如是安排。1729年雍正创设军机处,在军机处“行走”的官员或为大学士,或为尚书,或为侍郎,都由皇帝指派。他们同时又兼理原来的官职,所以这更增加了官僚权力,而减低了满洲亲王贝勒的力量。以后汉人之任总督巡抚者也愈多。
因此,用现代眼光的学者想从清代的纪录之中寻觅汉人民族主义的导火线,却找不出来。在清朝入主之后所出生的汉人,仕清已不能算为服侍异族之主。这是“他们的”帝国,他们有出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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