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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人勤劳而不富有-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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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即使想要利用人口众多、劳动力廉价的国情把中国转变成“世界工厂”,那也不可能,更何况那时的清政府离这种“远见”还很远。
  首先是运输技术和通讯技术上的困难。正如以前讲到的,今天我们习以为常的火车主要兴起于19世纪后半叶,在英国、美国等早期工业化国家如此,在中国则更是如此。尽管晚清兴建了部分铁路,建设了有限的内陆运输能力,但低下的海运能力无法支持“世界工厂”所必需的规模跨国运输容量,大容量、低成本海运能力在世界范围内出现还是二战期间才有的事。空运在当时更是无从谈起,第一个试飞成功的飞行器到1903年才出现。虽然电报发明于1844年左右,但其信息传输能力毕竟有限、成本也太高。电话于1886年在美国发明,但其普及使用也是后来几十年的事情。因此,洋务运动期间,李鸿章、张之洞等人再有远见,也不能超越当时技术上的局限,更何况当时国人的技术教育还无从谈起。
  抛开技术条件不管,当时的世界贸易秩序也使晚清政府无能为力。我们以前谈到,在欧洲于16世纪开启大西洋、印度洋贸易之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主要发生在亚太地区(以宋朝和明朝早期的中国为轴心)和西欧列国,以马车陆运为主,在当时的中国虽已有海运,但规模和容量都非常有限。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之后(也恰恰是明朝海禁的年代里),虽然在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之间的海洋贸易与国际交往越来越多,但总体来讲跨国界的交往和贸易还是很有限。
  比如,1500~1600年间从欧洲大陆发往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的船只数量总共约为770次,平均每年7。7次。1600~1700年间,共有3161船次,年均31。61船次;1701~1800年间,共有6661船次,年均66。61次。这些包括了发自欧洲各国、驶向亚洲任何国家的船次。加上那时候的海船全为帆船(蒸汽机船是在19世纪20年代发明的),每艘船的载重量平均为500吨左右。也就是说,截至1800年,从欧洲海运到亚洲的年物流量约为4万吨左右。从1500~1800年间的国际贸易基本都是农作物、香料、茶叶,还有就是金银等贵重自然物。
  那些年代的技术条件限制了各国之间的往来。在那种环境下,国际贸易纠纷、海外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很简单:用武力。那时并无正式的国际法可言。虽然伦敦、阿姆斯特丹、纽约到1800年都已经有了股市,但股票投资还不成气候,因此那时候的海外产权主要以两种形式体现:海外直接投资项目和债务。保护海外产权的方式也主要有两种:要么投资者自己有军队,要么由投资者所在国的政府派军队去夺回产权。
  以当年海洋贸易最有代表性的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1600年12月,其宗旨是从事印度洋和大西洋贸易。从一开始,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船只都有重兵压阵,在当时没有任何国际法、国际法院,也没有多国公认的“国际惯例”,跨国贸易公司的利益都只能由“枪杆子”打出来,并由“枪杆子”来保护。在最多的时候,东印度公司自己拥有一支26万人的军队(包括海军和陆军),大约是英国皇家军队的两倍。其他诸如“弗吉尼亚公司”、“麻省公司”等也都有自己的军队。这些军队的作用一方面是为海运护航,甚至用军队帮助强行开辟新的市场,另一方面为公司在海外的工厂等产权作保卫。
  除了外贸公司自己的军队之外,国家军队也经常被派去为本国公民在海外的产权效劳。在19世纪中叶之前,英国、西班牙、法国、德国在海外的财产主要是以殖民地为主,直接投资项目也都在殖民地。因此,其军队也主要是为维护殖民地、为其工业品开辟新市场服务。但是,随着拉美国家于1820年前后相继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财政上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新成立的墨西哥、智利、委内瑞拉等拉美政府不得不向西欧银行和投资者借债。到1850年左右,拉美等国家政府与企业发行的外债越来越多,赖账的出现就成为一种必然。
  在今天讨论公司债务时,我们一般认为,如果一个公司资不抵债,那么该公司可进入破产程序,要么由债主把公司合并掉,公司归债主;要么将公司的资产拍卖清仓,把拍卖所得给债主;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债主的主导下,将公司管理层换掉并对其业务模式进行重组。可是,当债权方是外国人或外国公司,而欠债方是另一主权国的政府或者公司时,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对坏债的处置方式都行不通。因为一方面在20世纪之前没有成形的、公认的国际法,没有国际法庭;另一方面这些债务方国家又总会以主权为由作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形成某种强制性的跨国合约、债务和产权的执行机制,跨国借贷、跨国投资、跨国贸易就无法进行。
  在不存在“世界政府”或“世界警察”的情况下,直到1907年仍被普遍认可的一种执行跨国合约、保护海外产权的方式还是使用武力,以强制性武力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于是,那些弱小的国家对国际秩序无发言权,而那些军事强大的国家都把“武力执行合约,武力保护产权”看成是债权国必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一个国家因另一国家的政府(或公司)赖账或者侵占其在海外的产权而发动武力攻击时,其他国家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例如,1838年墨西哥政府因无足够收入而宣布停止支付欠法国投资者的债务,随即法国派海军赶往墨西哥讨债。1861年,墨西哥政府又决定停止支付拖欠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公民约8000万美元的债务,结果在1862年1月英国派遣700名海军士兵,法国与西班牙共派8500名士兵赶到墨西哥的VeraCruz港城,攻打墨西哥。几个月后,英国与西班牙发现法国军队的目的远不只是为了向墨西哥讨债,更主要是想把墨西哥占领为其新殖民地。于是,1862年4月英国与西班牙撤回军队,而法国在墨西哥则一直占领到1867年。
  从1820年到1914年,英国在拉丁美洲共动武40多次,其中有26次是以其公民产权受到侵犯或者是以债务国赖债为由。比如,因其海外财产受到侵占(包括工厂、银行、铁路等),英国派军队于1868年攻打乌拉圭,于1891年进攻智利等。在亚洲,同样是以保护其产权利益为由,英国分别于1840~1842年、1856~1858年攻打我国(即两次鸦片战争)。
  当国际游戏规则是以武力的强弱而定的时候,那种世界只能是强国的世界,海外投资和海外贸易的安全度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己或国家军队的强弱。在那种环境下,晚清洋务运动的经济效果可想而知。首先,晚清的改革开放不能像今天那样靠制造业出口来发展中国经济,即使抛开技术的局限性,晚清没有足够强大的海军为其外贸提供支持。于是,洋务运动的重点之一是发展军力,但是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军力发展又从何谈起?这样一来就进入了一个熟悉的怪圈:无军力则没法开展外贸,无外贸又使自然资源相对缺乏的中国难以发展经济实力,无经济实力又反过来使军力无法增强。虽然外贸不是发展经济的唯一途径,但过去200年里强大起来的国家,每个都与外贸息息相关。

历史性的转变
更新时间2008…11…20 9:39:34  字数:2029

 以武力决定贸易与产权规则的国际秩序,在20世纪初开始受到挑战,其中的导火索事件发生在1902年12月,当时英国和德国为讨债向委内瑞拉联合发动军事进攻,英德海军封锁了委内瑞拉的5个主要港口,打沉了3艘战舰并轰炸其港口设施。之后,委内瑞拉被迫同意由刚成立的海牙国际法院为债务纠纷作仲裁。结果,海牙法院的裁定是:不仅英德有权以武力讨债,而且在所有债权国家中谁愿意动武讨债,谁就享受优先债权。也就是说,谁动武,谁就应该先得到偿还。这等于是鼓励各资本输出国用武力解决海外产权纠纷。
  那次仲裁结果在拉美引起了轰动。当时阿根廷的外交部长LuisDrago,随即从法律的角度写了一篇长长的反驳文章,并将其送到阿根廷驻美国大使馆,要求其大使将文章送交美国国务院。Drago指出,以往的惯例是:当一主权国拖欠另一主权国的债务不还时,债权国有“权利”向对方动武。他认为这是荒唐的,因为一国动不动武完全是一种政策选择,而不是法定权利;更何况因讨债而对另一主权国动武侵犯了后者的国家主权。他认为,除了自卫之外,任何国家无权对另一主权国动武。当债权投资者的权利与另一国家的主权相冲突时,他主张后者显然应该优先。
  律师出身的外交部长Drago用法律逻辑争论外交问题,让同是律师出身的人很能接受,而美国国务院和其他政府部门又主要是由律师出身的官员在运作(包括当时的国务卿也是如此),因此,Drago的观点在美国和拉美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同。
  有意思的是,尽管国际惯例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增加在逐步形成,但国际法在那之前从来没正式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世界上第一个以研究国际法为宗旨的学会,直到1873年才在比利时成立。美国的第一个国际法学会(TheAmericanSocietyforInternationalLaw)成立于1906年,在此之前美国大学的法学院里没开设过任何专门的国际法课程。可以说,在以武力当道的世界里,国与国间的法律框架不太容易形成,也不太会被当回事。
  另一个意义重大的变化是,到1900年左右,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派遣学法律出身的人做外交官。这在美国和拉美国家并非新鲜事,但对欧洲国家而言,外交官的选拔历来以家庭出身与个人财富而定。但到了19世纪末,欧洲国家也开始注重选用有法律背景的人做外交官。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外交政策与外交文化更注重法律和程序规则创造了条件,也直接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并增强了其重要性,对国际秩序的“法律化”贡献甚大。
  于是,当第二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于1907年6月召开时,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中律师出身的占多数。美国代表团共有9人,只有两人不是律师出身,其他成员(包括团长)要么以前是法官,要么是律师出身。英国代表团团长做过10年法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经验。德国的首席代表也有多年的律师经验,其副团长则是一位有名的法学家。法国代表团也类似,它的团长研究过法律,副团长曾是巴黎法学院教授,也曾是法国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其他参会国,比如奥地利、俄国、荷兰、比利时、阿根廷等国的首席代表均是在法律方面造诣很深的专家。
  参加1907年第二届海牙会议的各国代表多半是具有法律背景的人,这一事实非常重要。正因为如此,在会议期间,由美国倡议的关于解决跨国债务纠纷的协议最后得以通过。根据该协议,任何债权国不能以武力去另一主权国讨债,而是要求债务、债权国家双方首先必须寻求并最终接受国际法院的仲裁。从此,这就结束了持续几百年的“武力讨债是债权国的一种权利”的国际惯例。从那以后,靠武力攻打他国讨债已不再是国际上被普遍接受的行为。
  1907年的海牙会议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律师主导的国际会议。这些律师们共同的职业训练使他们习惯性地尊重程序规则、尊重事前确定的“法治”,也让他们有着共同的思维方式。他们的职业精神是通过仲裁和独立司法来解决人们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纠纷,是要讲“文明”,而不是付诸武力。相比之下,在1864年的日内瓦世界大会和19世纪召开的其他国际和平会议上,律师背景的代表只占极少数,因此那些会议也不太可能达成协议,废弃武力解决国际债务纠纷的历史惯例。
  那次海牙会议开启了律师主导国际关系会议的先河,也为国际社会秩序靠“法治”而不是“武治”立下了汗马功劳。这一历史事实对今天的中国应该有许多启示,中国的法律教育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恢复,到今天虽然已有20万左右的律师从业者,但包括外交部、外贸部(即今天的商务部),甚至司法部在内的政府部门还是以理工科或者人文学科背景的人为主,前几年参加跟各国的WTO谈判的居然鲜有法律背景的人。当面对另一国家的律师出身的政府官员时,在谈判桌上代表我们中国的工程师官员们怎么可能与对方有共同的语言?怎么能在共同的语境下说话?这是否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我国的国际行为靠近“国际惯例”之前还有许多课要补?在中国变成经济大国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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