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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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19-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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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8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规定如下: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