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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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19-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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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财会[2006]3号2006-02-1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