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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与国家-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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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真正的意义上讲,道德无政府状态是对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二者的否定。在道德无政府状态环境中,人们违背了康德关于应该把人类看作为目的而不是看作为手段的基本道德戒律。较之已经讨论过的两个可供选择的模式来,要将道德无政府状态构造为人类相互作用的一个一般模式也许更为困难。道题无政府状态由于某种原因似乎较少能描绘我们周围可观察的行为。可是,就我的目的来说,我要以同其他模式一样的方法来运用这个模式,我以为,按照道德无政府状态在描绘不同社会的成员间的态度和行为中的相对重要性,是可以对各个社会进行分类的。    
  五  社会稳定性和可控性的含意:道德无政府状态     
  为了讨论社会生存能力问题,以及间接讨论一个社会的可控性问题,我现在要运用这三个基本模式或相互作用要素。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将是有用的,这个例子主要描述三个模式中的一个模式,而不是描述三个模式的某种未被规定的混合。改变在给这三个模式下定义时用过的讨论次序也将是有用处的。我首先从道德无政府状态开始,然后是道德秩序,最后是道德共同体。    
  那么,首先考虑一个许多人都作为道德无政府主义者行动的环境。在这个环境中,借用托马斯·霍布斯生动的语言来说,生活对于个人是“贫穷的、肮脏的、残忍的和短暂的”。人们既没有一种共同体感,也不把其他人作为有其自身权利的个人来尊重。对这样的人们,必须实行统治。人们将为一个能有效地保证秩序和人身安全的强权政府而牺牲他们的自由。但是,那些代表强权政府行动的人也可能是道德无政府主义者。没有任何理由指望这些拥有统治权的人,会比他们的同胞更少地作为道德无政府主义者来行动;的确,相反的结论在这里似乎更为可能。社会稳定是人们以一个强制的国家政权为代价购买来的。在一个有许多道德无政府主义者的社会里,镇压型政府是作为一个必要条件出现的。    
  六 社会稳定性和可控性的含意:道德秩序     
  同上面讨论的环境形成尖锐对照的是,现在考虑一个许多人坚持道德秩序戒律和行为规则的环境。在这里。即使不存在任何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和忠诚的共同体或集体归属感,每个人仍把其他人当作值得相互尊重和宽容的人来对待。在这种环境中,人们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有保证的;社会是稳定的,统治的必要性是极小的。相反,人们的自由是极大的。    
  在一种全体人都严格按照道德秩序的规则来行动的极端情形中,完全不需要有政府由于在人们中广泛坚持相互尊重规则,社会上会出现“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在一个似乎可能更为现实的环境里,可以期望大部分人而不是全体人遵循道德秩序戒律,因此,政府可以限于只保留一种最低程度的、守夜人的或防御的国家职能。④政府只需要保护人权和财产权,以及实施人们中间的契约。用更为一般的语言说,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实施法律。它不需要再干别的事。因次就某种意义而言,完全不需要‘统治“。    
  七  社会稳定性和可控性的含意:道德共同体     
  我把道德共同体在讨论次序上排为第三位是因为,从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和统治必要性来说,这个模式是所讨论的三个模式中最困难的一个。造成困难的原因在于,许多道德共同体可能会同时在一个社会中存在,它们对社会秩序的生存能力各自具有很不相同的含义。在某个界限上,如果全体人都认同自己为一个大政治单位即民族国家的共同体的成员,含意就相对简单得多。在这样一种环境中,包括政府代理人在内的全体人,作为这个国家集体的成员,都是按照共同一致的目标来行事的。在其他国家看来,这种社会模式可能成为一种冒险国家主义的根源,或者换另一个角度看待同一个问题,当这个国家单位受到外敌威胁时,国家共同体感就更可能作为一种真正的力量出现。由于全体人都倾向于具有共同一致的目标;统治变得很容易。人们“服从”国家。因为他们感到自己是国家的一分子、反之,国家也按人们的要求来行动。不管是被统治者还是统治者,都不会像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的人们那样行动。他们都没有真正把自己看成是独立的单位。    
  在另一个界限上,大政治单位即民族国家的全体成员中,不存在道德共同体感,不具有共同的价值观,但与此同时,全体人或实质上全体人可能对国家以下的集体单位表达忠诚,并按照这种忠诚来行事。人们不认同国家单位,不对国家单位表示忠诚,但可能认同各种特殊共同体(民族的、种族的、宗教的、地方的、职业的、阶级的,等等)。这种社会将具有某种唯有道德无政府状态才包含的特征。这里的区别在于,相关的实体是集体而不是个人。这个社会的人们可能表现出具有尖锐分歧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出现在那些具有某个相关共同体成员资格的人和那些不认同这种成员资格的人之间。社会冲突将在相关的共同体之间或者属于不同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出现。由于这种冲突的普遍,将存在对统治的需要,并且很可能是由一个强权国家来统治。没有这种强制,以一人对全体的霍布斯战争可能会施加于各个集体而不是个人。    
  事实上,作为一个概念的道德共同体只有在二维空间内才能进行满意的讨论。第一量纲包括开始讨论的一般的个人主义一公有社会成员意识范围。第二量纲包括我们在以上两个例子中直接描绘的局部一国家范围。一个简单的二维空间图(图11.1)在这里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点。    
   局 
部 
↓ 
↓ 
国 
家3     
  4 
12 
  个人主义——公有社会成员意识       
图1.1     
  处于图中区域 1的社会,主要是个人主义社会,它除了某些有限的局部共同体感(也许是家庭纽带或厂商纽带)外,几乎不存在道德共同体感。相反,处于图中区域2的社会,主要是公有社会成员意识社会,但它存在人们对局部集体的忠诚,几乎或完全不存在国家共同体感。处于图中区域3的社会,像处于区域1的社会一样,主要是个人主义社会,但它还存在某种国家共同体感。处于图中区域4的社会,主要是公有社会成员意识社会,但它存在人们对国家集体的忠诚,几乎不存在局部共同体感。    
  如果我们把分析限于更为基础的 道德共同体概念 ,而不涉及局部的一国家的空间,我们只能沿着图 11.l中的左右空间来划分社会。处于这个矩阵右面的社会,其相对革要特征将是道德共同体。    
  八     
  道德共同体、道德秩序与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     
  在本节,我将按照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这个特定含意,来比较道德共同体和道德秩序这两种潜在的社会聚合力。我将不再考虑在第7节中提出的国家以下的道德共同体的存在问题。我要把讨论范围限在国家全体成员中存在的道德共同体感内。正如巳指出的,在这样一种环境中,人们具有共同的国家目标,并且不需要国家“命令”。在如前所述的一种道德秩序中,人们在不需要任何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结构内促进他们自己的目标。    
  可是,当我们离开这两个模式的理想形态,并且考虑到每  种情形中道德无政府状态的潜在威胁时,重要的区别便出现  了。维持过得去的效率的社会稳定所需要的必要条件,更多受  制于道德秩序,而较少受制于道德共同体。造成这种区别的原  因在于,有效道德秩序以个人为基础,而有效道德共同体则以非个人或集体为基础。在前一种情形,人们遵从一套基本上是非人为的并以普遍承认所有人道德平等为基础的抽象规则或法律,由此一同受到它们的约束。在这种秩序中,人们对道德的需要是极小的。个人不需要把自己看成是某个大范围集体的一份子,他不需要向其他人显示他的仁爱感情或利他精神,不管这些人是他的邻居还是陌生人。另一方面,如果他被要求遵守这种秩序的最小行为戒律,以防陷入道德无政府主义者角色,他必将认为在全体人都被有效地要求按同样规则行事的意义上,这种法律一政治秩序的结构规则本身是“公平”的。    
  在一种有效道德秩序中,如果政府在人们的待遇上实行歧视政策,在对待不同个人时违背基本公平戒律,它将会立即招致愤慨,并最终必定面对反抗。这种预期行为来自独立的个人海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人,因此每人都有权利要求实施法律的人对他予以同等待遇。此处不存在包含个人利益的压倒一切的“共同体利益”。    
  可以把这种环境同一个作为国家政治单位的道德共同体加以比较。在这个国家共同体内,假如按照国家的广大利益在人们中间实行歧视政策,可以证明是合理的、合法的或是解释得通的,那么政府就可以实行这种政策而不会必然产生公民不满这种消极的反作用。在此,国家的广大利益是通过规定而存在的;因此它也可以通过规定而为每一个人所共有。由于这种环境中的个人把自己看成是共同体成员,而不是一个独立的人,他更易默认在道德秩序下会被认为是公开的不公平待遇。因此,在这种被恰如其分地描绘为道德共同体的环境中,所有涉及到政府对个人的待遇是否‘’公正”或“公平”的问题,几乎都不会引起在道德秩序下所产生的那种激烈反应。由此而来的是,一个国家道德共同体社会中的政府与一个道德秩序下的政府相比,将拥有更大程度的行动选择自由。    
  在一个已探明其社会聚合力的主要来源是道德秩序而不是道德共同体的社会里,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受到更多约束。可是与此同时,这样一个社会(以道德模序而基础的社会)的成员的态度和行为,可以认为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变化。正如巳指出的,在一种有效的道德秩序中,人们不需要具有共同的目标;他们只需要作为个人彼此尊重。由此而来的是,在构成人与人之间的生产性交易的最小必要条件的宽松约束内,个人的态度和行为是可以极为多样化的。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私人目标,这种自由在道德共同体中必然是不存在的。    
  在一个已探明其社会聚合力的来源是道德共同体而不是道德秩序的社会里,政府行为的程度和范围是广大的。另一方面,这种主要由于道德共同体而聚合起来的社会,在背离共同体共同目标的个人态度和行为模式里,更容易发生转变。因为在这种社会中,人们是通过他们对集体的共有认同,通过他们共有的国家感、民族感、阶级感、意识形态等纽带彼此联结起来的。而这种认同一旦丧失,社会便可能陷入道德无政府状态。人们不能像在一个由全体遵从者共同认可产生一般按道德秩序原则——这些原则被共同认为会给所有遵从者普遍带来好处——组织起来的社会中那样,可以在约束内自由地  “干自己的事情”。    
  九 80年代的美国     
  到目前为止,我的讨论一直限于对道德共同体、道德秩序和道德无政府状态这三个抽象模式或社会相互作用形式进行一般性分析。任何历史上的可观察社会,都混合有这三种模式的因素。不过,在不同社会,这种混合极为不同,而这种不同是重要的。以下两节,我将把这种一般性分析应用到现实社会中去。在本节,我将按这三个相互作用模式来讨论80年代的美国。在第10节,为了同美国进行比较,我将简要地讨论现代日本。    
  在80年代的美国,表现为政治中央机器即由军队和各种机构簇拥着的联邦政府的大范围国家单位即民族国家,可以说不是一个道德共同体在这个国家的2.3亿人口中,相对地几乎很少有共同的目标感。相反,人们倾向于联结和认同比他们自身及他们最接近的家庭更大的各种共同体,不过这些共同体无论在地理还是人数上都在国家范围之下。因此,联邦政府不能唤起并利用一种真正强烈的“国家利益”感或“国家目标”感,当然在面临一种巳被证明并巳被充分理解的外来威胁时,这样一种“利益”还是会回来的。而且重要的是,那些身为“统治者”的人几乎没有什么“国家利益”感,那些“被统治”的人们也未看见他们拥有这样的利益感。那些握有政治权力的人,像他们在政府机构之外的同伴一样,也认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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