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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先声:半个世纪前的承诺-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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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自由拿到手,而且立即把它运用起来。
    我们希望,政府方面赶快把这些已决定要废除的彻底废
除,并且继续审查是否还有别的同类的法令也应废止,在这
次决定要修改的法令中,有三种是关于集会结社的。当局到
底准备如何修改,也希望快快公布,因为这三种法令原文也
有种种极不合理的定规。如《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中
规定“人民团体之组织,应由发起人向主管官署申请许可”
(见该法第十条)。这和已决定废止的《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
织纲领》中的规定也是一样的,也应该废除才好。又如工农
组织团体,在《工会法》、《农会法》尚未废除的今天,也
照样有法可凭而加以限制的。因此我们希望彻底废除这些法
令的束缚;我们人民也尽量帮助政府,搜集这方面的法令,
提供出来,请求政府以明令废止。
    在人民方面,在恢复了自由的时候,为了运用这些自
由,就应该充分运用起来,因此,就可以成立各种必要的团
体会社,并且依法改造和充实原有的人民团体。过去的人民
团体,内部的组织与人事,可能有很多地方是不合民主原则
的,不适合各该团体会员的要求,就可以根据各该团体会员
的意志来加以改造过,使它成为名符其实的人民团体。
集会结社自由的根本权利,又重新回到人民手里来了,
我们应该好好的运用它,发展它,让他在整个民主建设事业
中,表现出更辉煌的成果来。

             ——《新华日报》社论1946年2月18日


 人民自由又遭损害,内政部颁限制游行法
            —— 在“呈报”、“审查”的一串
                 规定下人民游行已无自由可言

本市消息  内政部公开颁行一种限制人民游行自由的法
令,借口是“恐稍有不慎,足以影响社会秩序与公共安
宁”。据中央社讯,其要点如下:负责筹备游行的人员,需
于事前将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游行宗旨、集会地点、
进行日期及时间经过路线等呈报当地“治安主管机关”。散
发的印刷品和张贴的标语须事先送当地“治安主管机关”审
查。上项法令,已由内政部发致全国各省市地方机关,本市
市政府业已接到,且已分令警察局及各区公所“遵照办
理”。有了这个“法”的根据,今后各地当局更可以随意于
事先防止临时禁止一切人民团体之游行。人民游行已无自由
可言了。

                  ——《新华日报》1946年5月13日


                快释放政治犯

    政府早经明令公布释放全国政治犯,但直到今日仍有成
千上万的人被囚冤狱,未获释放;并且仍有成千上万的无辜
被囚的人,在遭受着非法的毒刑拷打,甚至暗地惨遭杀害。
今日何日,人民仍受此荼毒?啊,死者不得瞑目,生者能不刺
心痛愤!
    杜重远先生不明不白的死了,今又闻得羊枣先生含冤殁
世,中国呵,你的优秀的儿女究竟犯了何罪?抗战胜利、和平
建国开始,国家正在用人之时,他们却竟屈死冤狱,怎能不
叫人感到万分痛心!成千成万的学者、专家、教授、进步的青
年,无故被捕入狱,受着非人的待遇。他们正是中华民族的
精华,才高有能的优秀儿女,他们为国家为人民奔走呼号、
不遗余力,不但不得国家的敬重,反而治罪下狱,有些害民
祸国的败类,不但不遭诛戮,反而冠戴优加,横行不法。这
样下去,民心怎能得乎?
我大声呼吁:立即实行蒋主席四项诺言,立即释放全国
政治犯!严惩虐待犯人、毒杀犯人的凶手!未获释放的政治犯
应切实保证他们的生命安全,不准再有虐待和私刑拷打犯人
的非法行为。

                ——《新华日报》1946年2月18日


               法 治 与 人 权
          
         一  立法必须依据人民的公意创制
衡阳《大刚报》:“……一般对法治往往有所误解,以
为法治之极,只在要求人民守法。其实法治和非法治(人治)
之分,初不在法律之有无,亦不在人民之是否守法。真正的
法治和非法治的分别,是在于这所谓法,是否最后渊源于民
主的公意?这所谓守法,是否执法机关的本身行为也须依照一
定的法律?而法治之极,则不在人民是否守法,而在执法机关
的政府本身的一举一行,是否悉合法度?”“法治的真义,不
在人民是否有法为‘守’,而在政府官员之是否依法为
‘治’。然则怎样才算真正的法治?从政治学的一般的观点看
来,至少有下列几点:(一)法治状态下的所谓法,最后必依
据于人民的公意而创制,故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其内涵,倘法
律最后决定于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思,则一切依法,便成为毫
无意义……。(三)最后而最重要的一点,即在法治之下,一
切合法进行的公私行为,非依法律,绝对不能变更之。因为
法治的起码要求,在于建立合法的社会秩序,合法的社会秩
序之所以能建立,在于一切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
障”。

           二  真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

    云南《正义报》:“所谓法治,即建立一个健全的法
度,这个法度是全国人民所共同议决的,也就是全国上下,
都要在这个法度的规范之内行动,任何人不得违反,任何人
不得加以变更”。“我们认为今天问题的关键,倒不是要不
要法治的问题,而是要哪一种法治的问题。因为法治有真法
治和假法治之分,这是我们不能不加以分别清楚的。什么是
假法治呢?我们且看封建时代,同样有一套法律,可是这个法
律是为了便利控制人民而设的,皇帝及其特权阶级是站在这
个法律之上的,他们可以执行法律,也可以抛弃法律;他们
可以创造法律,也可以毁灭法律。换言之,法律的执行是他
们束缚人民的工具,而他们本身则可以不受法律的支配”。
“什么是真法治呢?概言之就是建筑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
而作为民主政治之表现形态的法治,它必须具有这几个特
征:第一、国家必须有一个真正上下共守的根本法——宪
法;而从这个根本法所派生出来的一切法律,也为全国上下
所一体共守……,第二、宪法的作用,主要在保障人民的权
利,而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故国父中山先生
说:‘宪法者,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在这种原则之
下,诚如中山先生所说,政府只是人民的公仆,它没有无限
制运用法律的权力,它必须受宪法的支配。同时,在宪法的
规范之内,它必须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三、选择
保障人民权利的宪法及其所派生的一切法律,其制定权、修
改权及废止权,应当掌握在人民手中,或委诸代表人民的民
意机关。同时,政府当局不仅要受人民的监督,而且人民应
有选举及罢免之权。一名话,要认真实行中山先生的‘民权
主义’,要行使直接民权,使人民获有选举、复决、罢免、
创制之权。”

                 三  应有一可守的法

    柳州《阵中日报》:“厉行法治,先要养成守法的观念
及具备完善的法典,人民方能了解法律的重要,然后有所重
知所守。惟有法可守而人民能守之,方够得上真正的法治,
其所遵守者方为真正有价值的法律”。“中国历史辗转于封
建专制的束缚之下,政治上从来就没有出现过一部完美的法
典。……封建时代,‘天下一家’,帝王为一切人的主上,
即区区一个县官,也号称‘民之父母’;‘圣旨’便是法
律,‘宪谕’尽成典章。民国以来,诸法纷立,可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宪法至今没有正式产生。……欲期法治真正建
立,则于逐渐养成法治精神以外,一部为人民共同要求的良
好宪法决不能不早日具备”。“抑法治和治法互为因果,不
是说法律产生于先,法治即必然兴起于后,须知徒法不足以
行,法律究竟是死的条文,非另有一种制度,即法治和实行
法治所寄托的根本——宪政实行以后,法律固难以发生充分
的实效。”“官吏的敢于违法,人民莫从检举,就政治的角
度视之,又为法治制度的根本——宪政没有实施之故。所以
重申法治精神,诚为实施宪法的张本。但最后完成法治,
仍有赖于宪政的实现。二者互为结果。也互为前提。”

               四  立法精神要大公无私

    成都《华西日报》:“要想国民虔谨奉法,必须对于立
法与执法的各个方面,均须详为考虑,乃能收效。先就立法
而论,应当以‘立德’作基础。所谓‘立德’也者,一种法
令精神,应当以最多数的最大幸福为出发,而不能含有任何
偏私之用意,同时还应当切实体检国民之实际生活环境,勿
使法令有任何扦格难通之处。”“其次谈到执法,政府当首
重‘立信’……,假使朝令夕改,假使不能公平贯彻,某甲
可以逍遥法外,而某乙却又尽法惩治;或者今日之诺言,明
日即成废话,而不能使人民发生坚强之信赖,则人民之玩法
恶习,必难根除”。
        
五  先决的问题是保障人权

成都《新中国日报》:“要变宪政、谈民主,必先要保
障人权;要人权得到保障,则必须有一定的法纪,所谓法治
轨道是也……。”“要建立法轨、保障人权,行得彻底、行
得普遍,不只是一道命令、几番条告便可以成功,便可以使
玩法违法者有所畏惧”。“要法轨和人权被尊重,必须人民
自己起来监督官吏,必须实现民主的监察制度。人民一日没
有权来监察政府、特别是下级机关的行动,则人民身体自由
的保障,虽重申、三申、四申其法令也是空话”。“要建立
法轨、保障人权,必须先使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违法犯纪的
事无论大官小官,人民都不能秉笔直书,把他宣布于报纸,
则贪顽之徒,不啻得着了保障,而社会舆论便不能表示公是
公非……。因之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不可分开的,我们希
望言法轨与人权者同时加以注意”。
                ——《新华日报》1944年7月20日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


            一党独裁,遍地是灾!

打开我国的地图,睁开眼睛一看,国民党一党专政下的
地区,哪里没有灾荒?单就报纸上发表的材料来看,可以看出
灾荒是异常严重的。如湖南、河南、安徽、广东、广西、江
苏、湖北、江西、四川,以及陕、甘、青、滇等省,真是遍
地是灾,尤其是湖南等地,实在是惨不忍闻。  
固然,大部分灾区是经过敌伪占领的地区,但有许多地
区都是从来没有沦陷过的。现在的严重现象,是耕地荒芫,
副业凋落,耕牛尽失,农具俱毁,疾病蔓延,难民流离失
所。总之一句话,农村的生产几乎已完全破产,农民的生活
已陷于绝境。举例来说,湖南本是产米之区,现在却以草根
树皮为食;衡阳附近,每家饿死三分之二。豫西廿三县,遭
敌伪破坏,至今损失粮食八百多万担,房屋三百多万间,牲
畜三十多万头,农具七千多万件。养蚕本为副业,但是饲养
用具损失了一半以上。安徽全省六十余县中,受灾县份竟达
五十多,损失耕牛近百万头,农具三百多万件。江西、广
西、广东等省,情形相似。至于各省因疾病而死亡的,难民
流浪在外的,更是没有统计,也无法统计。即以广西一省而
言,难民就有三百十四万四千人,伤病的,就有一百六十八
万余人。江西伤病的三百五十万,流离失所的达一百六十多
万。至于川、陕、甘、青、滇等省的旱、水、风、蝗、雹等
灾,更是国民党一党专政之下的人民所熟知的了。“以农立
国”的中国,立在这样的农村大破产当中,还说中国没有经
济危机,简直是骗人,那只是国民党一党领导毫无办法解决
的自欺欺人的手法!
    怎么会有这样严重的灾荒呢?敌伪破坏固是一个重大原
因;然而,为什么抗战期中,没有能够阻遏敌寇的前进;这
不是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府应该负责的吗?敌寇投降以后,至
今已有七个多月,灾荒却还在扩大和严重化起来,这又是谁
负责呢?比如:湖南老百姓在吃树皮草根,却还有十一万日本
俘虏“却吃着从老百姓那里‘征’来的米”,这种情形又何
止湖南?现在待遣的日俘,不是都在吃着老百姓的米,而且还
在受“优待”吗?而且像山西阎锡山那里,不是还有收编了的
日军在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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