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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历史011-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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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和以前的朝代一样,土地之占有分割为无数小块,这种情况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农民弃地逃荒的情形经常发生。除了特殊情况之外,一般不由农业存积资本的情形,在当日和现在没有基本的差别。当这种种条件继续的过程中有关服务性质事业即不能建立而展开。付费公路既未曾修建,一种正规之邮政也付之阙如。法庭的费用无力支付,则迟滞新式民法之展开。地方官发现,农民只能集体的指挥对付。所以来帝国全国一致的局面,是由于文化凝集的力量,构成了社会的纪律,而不是金钱的力量和因之共存的凡有事物都能共通交换的因素。
因为他们缺乏我们今日的认知,所以宋朝官僚只在道德的立场上争辩,而在言辞之中暴露了当日社会的情形。例如青苗钱即未曾如现代之标准以法定的方式主持。所有申请贷款、调查申请者之情形、提供借款之保证、到期不能还款之处置,及没收其担保之财产等,全无着落。县令只将款项整数交给农民而责成他们集体负责,按时连本带利的归还,丝毫没有顾虑到村民的意愿和他们各人间的关系与责任。放债的资金来自仓储,原为筹备赈荒之用。而各县实际的储存,甚有出入,有些县分即缺乏仓存,在一体贷款追息的要求之下,这些县分虽未贷款,其县令也不得不在田赋上附加,以抵作应向上级缴付的利息。市易法也无从吸引太多商人与政府做生意;他们大多数害怕与衙门牵连。于是官员亲自督卖,使批发商绝迹,货物价格也只好由这些官员自定。有一次甚至有官衙人员在街上卖冰块与果品,被皇帝谴责。至于征收免役钱等于责成在乡村中实现金融经济,实际上政府早应组织银行,提倡保险,扩大批发业务,凡此都应当在城市之中着手。
而保甲法却又与王安石其他新法背道而驰。向全体农民征兵有如以前各朝,必以均田作基础,因为当兵的义务时以视作每户都纳同等之税,而税率又轻的情形下的附带条件。宋朝既已将税率提高,又促进金钱的流通,则全面征兵必使穷困之家更为不堪。而以方田法整理田赋也遇到技术上的困难。例如公元1082年,开封府报告每年测量只及于两县,全府之19县须10年才能测量完毕。当这报告提出时,当中已经蹉跎10年了,因方田法案最初是在1072年提出的。
新法的失败
新法既然遇到如此不能克服之障碍,不免使人怀疑,当初有何凭借使其得以被提出?而且既已失败,为何又一再被挽回重用?在答复这问题时,我们必须知道,宋代官僚固然缺乏今日之眼光,无从洞悉金融经济之管制有待于各种预备工作之就位,而此种条件,超越了他们所处的时代。然则缺乏这样的眼光,也使他们不敢站在我们的立场,武断地认为新法必不可行。新法是一种试验,也是一种奋斗。这是他们的试验与他们的奋斗。
倘使新法不作为全国一致的法令颁布,而由若干地方官或若干带特殊性质之官僚将其局部提出实行,其成败则未可知。但倘使如此,没有上级的督责,也无固定之目标,这些措施,亦不足以称为以金融管制操纵国事。可是在较小规模之内,政府之活动渗入私人贸易之中,并非全不可行。例如唐朝之刘晏即曾将手下所管理之商品买入卖出,因而获利。在王安石将新法推行于全国之前,他任鄞县县令,他亦曾将公款贷与农民生利,而得到彼此满意的成果。类似的事迹使赵顼和他的儿子们满以为反对新法者是有意阻挠。而使局势更为复杂的,则是不论新法适合实况与否,它一经颁布通行,收回亦至为不易,将其废弃也会产生甚多不良后果,所以主持的人不得不踌躇。总之,王安石之进退,扰攘北宋半个世纪,牵涉到力不从心的君主,也确实引入用心可疑的臣僚。只是我们看到主要人物之实力和风格,而他们也卷人漩涡之内,则可以断言这段事迹,只是时代的矛盾。中国政治统一的程度远超过国内的经济组织,继续发展的结果,只有使两者都受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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