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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重整的区别-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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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自救的一种措施。两者由于目的相同,措施类似,易引起混淆。实践中有人也混同使用,但两者在相似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差异,如性质、参与的主体等不同。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目前在国内所使用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早已被约定俗成为一个边界模糊、表述一切与上市公司重大非经营性或非正常性变化的总称。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践中,“资产”的涵义一般泛指一切可以利用并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其中不仅包括企业的经济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和组织资源。资产概念的泛化,也就导致了资产重组概念的泛化。虽然近期出台了不少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和行规章制度,但均未涉及资产重组的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条关于资产重组的明确定义。
     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约定俗成以及主要参考《(中国证券报)各季度重组事项总览》,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分为五大类,即(1)收购兼并。(2)股权转让,包括非流通股的划拨、有偿转让和拍卖等,以及流通股的二级市场购并(以公告举牌为准)。(3)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是指上市公司将企业资产或所拥有股权从企业中分离、出售的行为。(4)资产置换,包括上市公司资产(含股权、债权等)与公司外部资产或股权互换的活动。(5)其他类。
     一、收购兼并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
     四、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
     五、其他
     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重整则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两者存在以下的相同点: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清理公司企业的债权债务,为拯救处于困境但又有希望获得重生的公司与企业,避免其被宣告破产而带来的消极后果,使其重新振兴。

     采用的措施相似。公司与企业的资产重组往往采取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书转让,股权变更,收购兼并,资产出售和置换等。重整的措施也大同小异,与之相似。

     适用的前提条件相似。都是公司与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有不能清偿债务可能的情况发生。

     结果可能相同。通过重组或重整,易主经营,使公司企业摆脱债务的困扰,重新获得新生。

     两者在有诸多相似之处的同时,更多的是不同点:

     法律性质不同。重组是一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并按照合意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重整则是破产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一种严格的司法程序。

     参与的利益主体不同。重组只涉及到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最多还有新战略投资人。而重整涉及全体利益人。它不仅包括重组所涉及的人员,还包括职工、管理人、重整计划执行人等。后者比前者包涵的内容更大。

     主导者不同。重组一般都由公司企业的大股东或由当地府主持。而重整则只能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主持。

     适用的对象不同。重组由于其运行的时间短,所需资金小,适用条件灵活,故一般适用于中小公司与企业资产、债务的重组。而重整由于其运行的时间长,需要资金大,适用的条件要求高,往往适用于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

     法律效力不同。重组只对达成协议的各方具有约束力,而对于未参加协议的各方则没有约束力。重整则根据法律规定,对与公司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各方均有约束力。在重整期间,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不得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财产所有人在约定未到期的情况下,不能像破产清算那样,有权行使取回权。

     成功的可能性不同。重组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公司企业处于困境时,要想让各方关系人达成协议是一件难事,即使达成了协议,执行中也由于利益冲突,难保能得到公正有效的履行,因此重组成功的可能性小。而重整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保障,有相关的监督措施跟进,能够确保公平公正的兼顾各方利益,故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大。

     重组与重整是救企业于危难,挽公司于狂澜的拯救措施。在当今席卷世界的金融危机冲击下,正确地掌握并有效地运用重组或重整来保护自己,不失是一种应对危机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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