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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_新唐书-第3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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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书「忍」字以对,天子为流涕,赐缣帛而去。四人名颇著,详见于篇。

  李知本,赵州元氏人,元魏洛州刺史灵六世孙。父孝端,仕隋为获嘉丞。与族弟太冲俱有世阀,而太冲官婚最高,乡人语曰:「太冲无兄,孝端无弟。」

  知本涉经术,事亲笃至,与弟知隐雍顺,子孙百余,至赀用僮仆无间也。大业末,盗贼过闾不入,相戒曰:「无犯义门。」往依者五百余室,皆以免。贞观初,知隐为伊阙丞,知夏津令。开元中,孙瑱为给事中、扬州长史。知隐孙颙,有文辞,至太常少卿。从祖兄弟位给事中,凡四人。

  张志宽,蒲州安邑人。居父丧而毁,州里称之。王君廓兵略地,不暴其闾,倚全者百许姓。后为里正,忽诣县称母疾求急,令问状,对曰:「母有疾,志宽辄病,是以知之。」令谓其妄,系于狱,驰验如言,乃慰遣之。母终,负土成坟,手莳松柏。高祖遣使者就吊,拜员外散骑常侍,赐物四十段,表其闾。

  刘君良,瀛州饶阳人。四世同居,族兄弟犹同产也,门内斗粟尺帛无所私。隋大业末,荒馑,妻劝其异居,因易置庭树鸟雏,令斗且鸣,家人怪之,妻曰:「天下乱,禽鸟不相容,况人邪!」君良即与兄弟别处。月余,密知其计,因斥去妻,曰:「尔破吾家!」召兄弟流涕以告,更复同居。天下乱,乡人共依之,众筑为堡,因号义成堡。武德中,深州别驾杨弘业至其居,凡六院共一庖,子弟皆有礼节,叹挹而去。贞观六年,表异门闾。

  王少玄,博州聊城人。父隋末死乱兵,遗腹生少玄。甫十岁,问父所在,母以告,即哀泣求尸。时野中白骨覆压,或曰:「以子血渍而渗者,父胔也。」少玄镵肤,阅旬而获,遂以葬。创甚,弥年乃兴。贞观中,州言状,拜徐王府参军。

  任敬臣,字希古,棣州人。五岁丧母,哀毁天至。七岁,问父英曰:「若何可以报母?」英曰:「扬名显亲可也。」乃刻志从学。汝南任处权见其文,惊曰:「孔子称颜回之贤,以为弗如也。吾非古人,然见此儿,信不可及。」十六,刺史崔枢欲举秀才,自以学未广,遁去。又三年卒业,举孝廉,授著作局正字。父亡,数殒绝,继母曰:「而不胜丧,谓孝可乎?」敬臣更进饘粥。服除,迁秘书郎。休沐,阖门诵书。监虞世南器其人,岁终,书上考,固辞。召为弘文馆学士,俄授越王府西阁祭酒。当代,王再表留,进朝请郎。举制科,擢许王文学。复为弘文馆学士,终太子舍人。

  支叔才,定州人。隋末荒馑,夜丐食野中,还进母,为贼执,欲杀之,告以情,贼闵其孝,为解缚。母病痈,叔才吮疮注药。及亡,庐墓,有白鹊止庐傍。高宗时,表异其家。

  至德间,有常州人王遇、弟遐俱为贼执,将释一人,兄弟相让死,贼感其意,尽纵之。

  程袁师,宋州人。母病,十旬不褫带,药不尝不进。代弟戍洛州。母终,闻讣,日走二百里,因负土筑坟,号癯,人不复识。改葬曾门以来,阅二十年乃毕。常有白狼、黄蛇驯墓左,每哭,群鸟鸣翔。永徽中,刺史状诸朝,诏吏敦驾。既至,不愿仕,授儒林郎,还之。

  武弘度,士畐兄之子,补相州司兵参军。永徽中,父卒,自徐州被发徒跣趋丧所,负土筑茔,晨夕号,日一溢米。素芝产庐前,狸扰其旁。高宗下诏褒美,旌其门。

  宋思礼,字过庭,事继母徐为闻孝。补萧县主簿。会大旱,井池涸,母羸疾,非泉水不适口,思礼忧惧且祷,忽有泉出诸庭,味甘寒,日不乏汲。县人异之,尉柳晃为刻石颂其孝感。

  郑潜曜者,父万钧,驸马都尉、荥阳郡公。母,代国长公主。开元中,主寝疾,潜曜侍左右,造次不去,累三月不靧面。主疾侵,刺血为书请诸神,丐以身代。火书,而「神许」二字独不化。翌日主愈,戒左右无敢言。后尚临晋长公主,历太仆光禄卿。

  元让,雍州武功人。擢明经,以母病不肯调,侍膳不出闾数十年。母终,庐墓次,废栉沐,饭菜饮水。咸亨中,太子监国,下令表阙于门。永淳初,巡察使表让孝悌卓越,擢太子右内率府长史。岁满,还乡里,人有所讼,皆诣让判。中宗在东宫,召拜司议郎,入谒,武后望谓曰:「卿孝于家,必能忠于国,宜以治道辅吾子。」寻卒。

  裴敬彝,绛州闻喜人。曾祖子通,隋开皇中以太中大夫居母丧,哭丧明,有白乌巢冢樾。兄弟八人皆为名孝,诏表门阙,世谓「义门裴氏」。

  敬彝七岁能文章,性谨敏,宗族重之,号「甘露顶」。父智周,补临黄令,为下所讼。敬彝年十四,诣巡察使唐临直枉,临奇之,试命作赋,赋工。父罪已释,表敬彝于朝,补陈王府典签。一日,忽泣涕谓左右曰:「大人病痛,吾辄然,今心悸而痛,事叵测。」乃请急,倍道归,而父已卒,羸毁逾礼。乾封初,迁累监察御史。母病,医许仁则者鐍不能乘,敬彝自为舆往迎。既居丧,诏赠缣帛,官为作灵舆。终服,以著作郎兼修国史。历中书舍人、太子左庶子。武后时,为酷吏所陷,死岭南。

  梁文贞,虢州閺乡人。少从军守边,逮还,亲已亡。自伤不得养,即穿圹为门,晨夕汛扫,庐墓左,喑默三十年,家人有所问,画文以对。会官改新道,出文贞庐前,行旅见之,皆为流涕。有甘露降茔木,白兔驯扰,县令刊石纪之。开元中,刺史许景先表文贞孝绝伦类,诏付史官。

  沈季诠,字子平,洪州豫章人。少孤,事母孝,未尝与人争,皆以为怯。季诠曰:「吾怯乎?为人子者,可遗忧于亲乎哉!」贞观中,侍母度江,遇暴风,母溺死,季诠号呼投江中,少选,持母臂浮出水上。都督谢叔方具礼祭而葬之。

  许伯会,越州萧山人。或曰玄度十二世孙。举孝廉。上元中,为衡阳博士。母丧,负土成坟,不御絮帛、尝滋味。野火将逮茔树,悲号于天,俄而雨,火灭。岁旱,泉涌庐前,灵芝生。

  陈集原,泷州开阳人。世为酋长。父龙树,为钦州刺史,有疾,即集原辄不食。及亡,呕血数升,即茔作庐,尽以田赀让兄弟,里人高之。武后时,历右豹韬卫大将军。

  陆南金,苏州吴人。祖士季,从同郡顾野王学《左氏春秋》、《司马史》、《班氏汉书》。仕隋为越王侗记室兼侍读。侗称制,擢著作郎。时王世充将篡逆,侗谓士季曰:「隋有天下三十年,朝果无忠臣乎?」士季对曰:「见危授命,臣宿志也。请因启事为陛下杀之。」谋泄,停侍读,乃不克。贞观初,终太学博士兼弘文馆学士。

  南金仕为太常奉礼郎。开元初,少卿庐崇道抵罪徙岭南,逃还东都。南金居母丧,崇道伪称吊客,入而道其情,南金匿之。俄为仇人迹告,诏侍御史王旭捕按,南金当重法,弟赵璧诣旭自言:「匿崇道者我也,请死。」南金固言弟自诬不情,旭怪之,赵璧曰:「母未葬,妹未归,兄能办之,我生无益,不如死。」旭惊,上状。玄宗皆宥之。

  南金知书史,履操谨完。张说、陆象先以贤谓之,由库部员外以痼疾改太子洗马,卒。

  张琇,河中解人。父审素,为帯荻级剑谐伦肴收撸芷涿罢郊丁⑺接贡P谝芍嗖煊费钔艏窗础W肴矢锤嫔笏赜胱芄芏美衲狈础S谑峭羰丈笏叵笛胖萦壑翈‘州按反状。堂礼不胜忿,杀纂仁,以兵七百围汪,胁使露章雪审素罪。既而吏共斩堂礼,汪得出,遂当审素实反,斩之,没其家。琇与兄瑝尚幼,徙岭南。久之,逃还。汪更名万顷。瑝时年十三,琇少二岁。夜狙万顷于魏王池,瑝斫其马,万顷惊,不及斗,为琇所杀。条所以杀万顷状系于斧,奔江南,将杀构父罪者,然后诣有司。道汜水,吏捕以闻。中书令张九龄等皆称其孝烈,宜贷死,侍中裴耀卿等陈不可,帝亦谓然,谓九龄曰:「孝子者,义不顾命。杀之可成其志,赦之则亏律。凡为子,孰不愿孝?转相仇杀,遂无已时。」卒用耀卿议,议者以为冤。帝下诏申谕,乃杀之。临刑赐食,瑝不能进,琇色自如,曰:「下见先人,复何恨!」人莫不闵之,为诔揭于道,敛钱为葬北邙,尚恐仇人发之,作疑冢,使不知其处。

  太宗时,有即墨人王君操,父隋末为乡人李君则所杀,亡命去,时君操尚幼。至贞观时,朝世更易,而君操窭孤,仇家无所惮,诣州自言。君操密挟刃杀之,剔其心肝啖立尽,趋告刺史曰:「父死凶手,历二十年不克报,乃今刷愤,愿归死有司。」州上状,帝为贷死。

  高宗时,绛州人赵师举父为人杀,师举幼,母改嫁,仇家不疑。师举长,为人庸,夜读书。久之,手杀仇人,诣官自陈,帝原之。

  永徽初,同官人同蹄智寿父为族人所害,智寿与弟智爽候诸涂,击杀之,相率归有司争为首,有司不能决者三年。或言弟始谋,乃论死,临刑曰:「仇已报,死不恨。」智寿自投地委顿,身无完肤,舐智爽血尽乃已,见者伤之。

  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后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

  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干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圣人修礼治内,饬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销,廉耻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

  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传》曰:「父仇不同天。」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

  臣闻刑所以生,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臣谓宜正国之典,寘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时韪其言。后礼部员外郎柳宗元驳曰:

  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不得并也。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若师韫独以私怨,奋吏气,虐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号不闻。而元庆能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礼之所谓仇者,冤抑沈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春秋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宪宗时,衢州人余常安父、叔皆为里人谢全所杀。常安八岁,已能谋复仇。十有七年,卒杀全。刺史元锡奏轻比,刑部尚书李啵床豢桑涞炙馈

  又富平人梁悦父为秦果所杀,悦杀仇,诣县请罪。诏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职方员外郎韩愈曰:

  子复父仇,见于《春秋》、于《礼记》、《周官》,若子史,不胜数,未有非而罪者。最宜详于律,而律无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许复仇,则人将倚法颛杀,无以禁止。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以议也。

  《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者,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子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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