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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回归十年志(10卷选载)-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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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仪式后,李鹏总理发表了讲话。他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成立表示热烈祝贺。李鹏说,从今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实施。他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临时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本着爱国爱港的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基本法,恪尽职守,不负众望。中央人民政府将全力支持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他相信,在祖国大家庭中,香港同胞一定会以自己的勤劳和智慧,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最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讲话。他说,这是一个崇高而庄严的时刻:1997年7月1日。香港经历了156年的漫漫长路,终于重新跨进祖国温暖的家门。我们在这里用自己的语言向全世界宣告:香港进入历史的新纪元。
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超凡政治智慧的创举。香港在世界各国的目光注视下,接受了一项开创历史先河的殊荣。我们一定能够克服历史新事业带来的一切挑战,香港的将来会更加美好。香港人在历史上第一次以明确的身份主宰自己的命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竭尽全力,保持香港一贯的生活方式,维持香港的自由经济体系,坚守法治精神,发展民主,建立富于爱心的社会,确保国际大都会的活力。
董建华最后表示,他受国家和人民的重托,出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首任行政长官,感到无上光荣,更感到责任重大。他表示将以忠诚的心志,坚决执行法律赋予香港高度自治的神圣责任,带领650万富于创业精神的香港市民,坚定地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道路向前进。
仪式结束后,江泽民、李鹏等国家领导人会见了香港特区政府官员,并和他们合影留念。
取消第一收容港利港利民(1)
1998
香港特区政府1998年1月8日宣布,取消对非法抵港的越南人士实施第一收容港政策,这一决定将于1998年1月9日开始实施。
根据特区政府的决定,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后非法抵港的越南人士将不再获得特别对待,他们的待遇将等同来自其他国家的非法入境者。特区政府已经完成就越南难民、越南船民及越南非法入境者政策的全面检讨,而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是解决滞港越南人士问题系列措施中的一项。
1979年,英国政府代表香港签署协议,承认香港的第一收容港地位。这一政策曾使20多万越南难民、船民非法进入香港并在港滞留。目前滞港的越南非法入境人士尚有难民1200多人和船民约900多人,其中200多人已核实身份。
对于仍然滞港的越南难民,特区政府会促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为他们做出移居外地的安排;至于仍然滞港的越南船民,已核实身份的将尽快遣返,尚未核实身份的将尽早核实身份。由于难民问题非常复杂,政府还应该继续努力:第一,目前滞港的1200名越南难民未得到其他国家承诺收留,事实上,英美等国家有义务协助安置这些难民,特区政府应该敦促这些国家做出收留这些难民的安排;第二,滞港船民中的一些非法入境者尤其是华裔越南人的去留问题仍未解决;第三,特区政府应该尽快与越南政府达成即捕即解协议,使将来非法抵港的越南人都能即时被遣返;第四,特区政府应该尽快追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拖欠香港的近12亿港元款项,给市民们一个交代。
为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现行的入境事务条例将作出修订。为防止由现在起至临立会审议通过有关修订条例草案的一段时间内,有大量越南非法入境者涌入香港,政府建议从1月9日起,入境条例中有关收容越南非法入境者的条文不再适用于新抵港的人士。
这一决定一经宣布,中央政府坚决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取消香港“第一收容港”地位作出政策性宣布并将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特区政府拟取消香港“第一收容港”的政策,将有助于早日彻底解决滞港越南船民、难民问题,有助于阻止越南非法偷渡者涌入香港,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这是符合广大港人利益的。
中央政府支持特区政府为解决滞港越南船民、难民问题所做的积极努力。中央政府的支持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基础和保障。然而,要最终解决滞港越南难民、船民问题,也有赖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切实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早日结束这一长期困扰香港社会的问题。
相关链接第一收容港困扰香港19年英国强迫香港接收 共有二十多万越南人到过香港船员问题的由来困扰香港多年的越南难民问题,是从1975年开始的。1975年4月,南越政府倒台,大批越南人士开始逃出越南。5月4日,首批3700多名越南难民乘坐货轮“长春”号抵香港,港英政府搭建难民营安置他们,揭开了香港收容越南难民的序幕。
1978年12月,3000多名越南人挤在一艘“汇丰”号货轮来港,港英政府在1979年7月19日以人道理由,全部接收船上难民,更令越南难民源源不断地蜂拥而来,到1979年,抵港人数平均每日竟超过600名,越南难民滞留人数已经达到6万多人。
日内瓦会议香港成无辜受害者1979年7月20日,在联合国秘书长瓦尔德海姆的倡导下,65个国家在日内瓦召开难民会议,同意马来西亚、印尼、泰国、菲律宾及香港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作为“第一收容港”,而其他国家则有责任收容暂居在第一收容港的难民。在日内瓦会议中,香港并没有代表出席,当时的港督麦理浩也是以英国代表的身份出席的,但是,由于英国在会议上同意上述协议,香港在无可选择的情况下,成为越南难民的第一收容港。这样,大批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无一例外会被实行“即捕即解”强迫遣返的;多是寻求改善生活的非法入境的人士,到了香港,就可以被接上岸,送进难民营,在香港滞留,等待西方国家的收留。
1982年西方国家减收难民1982年,英美等西方国家大幅度削减越南难民的数量,特别是英国在1992年只收留了241人,比1981年减少80%,美国、加拿大的收容也剧减。同时,各国也开始甄别难民资格,使那些在收容国没有亲戚关系又没有特殊技能的难民,难以获得收容。港英政府在各国收容额剧减,但难民又继续涌入的情况下,在1982年7月对难民营实施封闭式管理,所有在7月2日后抵达香港的越南难民,都被关闭在难民营里,等待第三国的收容,以阻止更多的难民涌入。
1988年实施船民甄别制度1988年,在越来越多的难民压力下,港英政府实施船民甄别制度,把来港的越南船民分成政治性难民与经济性难民,规定后者最终要遣返。同时,实施“自愿遣返计划”,1989年3月,首批25名参加自愿遣返的船民返回越南。12月,港英政府又强迫遣返了51名船民,不愿接收更多难民的西方国家却对此大加非议,令强迫遣返行动中止。6月,联合国印支难民国际会议在日内瓦再次召开,通过实施“综合行动计划”。
进入90年代以来,联合国难民督导小组召开会议,与会代表同意对难民实行“当然遣返”的原则,但越南代表则反对用武力进行遣返。由于越南难民问题迟迟不能得到解决,越南船民仍然继续涌来。1991年10月,滞港船民又达到高峰,共达5万多人。1991年10月,英国、港英政府及越南政府签订有关越南非法入境者回国通则及有秩序遣返程序的谅解说明书,11月,首批有秩序遣返班机接载59名越南船民回国。
港府斥巨资包机送船民
到了1992年5月12日,英国和越南首次达成协议,越南愿意收回所有非难民,港英政府使用包机载船民回国,而每趟班机只可载五六十人,每次所需费用约100万港元,由英国和港英政府平均负担。7月,立法局财委会又通过拨款1000万港元,资助返越的船民。
1996年3月,印支难民国际会议第七届督导委员会同意“综合行动计划”于1996年6月30日正式结束,由于香港情况特殊,仍然有不少越南难民及船民滞留,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承诺会采取适当安排,务求在6月30日后尽快解决问题。从9月份开始,大鸦洲羁留中心、白石羁留中心相继关闭。
香港回归后,特区政府立刻研究如何处理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第一收容港问题,一方面加强与越南政府磋商合作,要求越南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阻止越南船民继续来港,另一方面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8月20日通过议案,促请特区政府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直至1998年1月8日,特区政府完成对越南难民和船民以及非法入境者的政策检讨,并公布一系列措施,至此,香港终于放下压在身上长达22年的越南难民这个包袱。22年来,总共有20万越南人到过香港,其中从香港移居外地的共有14万人,为处理在港越南难民共花费了约80亿港元。
越南船民滞留香港20多年来,不仅对香港的财政开支造成沉重负担,而且严重地影响了香港的社会稳定。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是特区政府一整套解决滞港越南船民问题的重要一环。完全符合全香港人民的根本利益,将有助于早日彻底解决滞港越南难民、船民问题,有助于阻止越南非法入境者涌入香港,有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彻底解决这一长期困扰香港社会的问题。
(资料来源:香港《文汇报》)
香港不宜实行部长制(1)
在2月11日的临时立法会上,有议员主张经委任程序由立法会议员出任行政会议成员,专司政府不同政策范畴,如国家的部长一样。由于这种主张涉及《基本法》对香港政治体制的一系列规定,很值得加以分析。
所谓部长制,是世界上一些主权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如美国等,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只对总统而不对议会负责。总统向议会报告国务并接受监督,无权解散国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而实行内阁制的国家分为君主立宪国和共和国。君主立宪国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君主,由君主任命议会中的多数党组成内阁,对议会负责,内阁首脑是首相,阁员叫大臣;内阁制共和国如法国等,总统是国民选出的国家元首,由他任命内阁,内阁首脑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者占多数的几个政党联合选出,内阁首脑叫总理,阁员即为部长。无论是总统制国家还是内阁制国家,都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由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而香港却是“一国两制”下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并非一个主权国家,《基本法》规定不实行执政党制度。因此,香港不能照搬一些国家所实行的部长制。
《基本法》所规定的香港政制的首要原则,是维护国家的统一与主权,是要明确体现中央与香港特区的关系是单一制下中央与地方行政区域的关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依照《基本法》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负责。如果香港实行部长制,就意味着行政长官被架空,实际上由议会占多数的政党执政,行政长官变成了礼节元首,听命于执政党或由执政党占多数的议会,这显然不利于贯彻“一国两制”,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与主权。
部长制的另一个特点,是政府高级官员的政党化、政治化,这与香港公务员的非政治化传统也是不相同的。部长将会起用政治观点与其接近的政务官,特别是政党控制了公务员事务局,会任人唯亲,而公务员在这种制度下,只会向最大的政党靠拢,甚至加入政党。而香港特区的各级公务人员,应向行政长官负责,而非听命于政党。现时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是按照《基本法》由行政长官从高级公务员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基本法》也清晰说明目前公务员架构中各部门的局长、署长和处长,都是特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如果这些熟悉政府运作的主要官员的职位,统统被政党进入议会的人士所代替,由于这些政党议员未必熟悉政府运作,就将导致政府各部门运作的混乱和瘫痪。而且,政治中立、尽忠职守的公务员将备受打击,晋升无门,政党议员却可以通过政治任命取代主要官员的职务。这将严重打击香港公务员的士气,瓦解港人治港可以依靠的这一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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