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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通-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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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女于阳台。夫言并文章,
句结音韵。以兹叙事,足验凭虚。而司马迁、习凿齿之徒,皆采为逸事,编诸史籍,疑误后学,不其甚邪!必如是,则马卿游梁,枚乘谮其好色;曹植至洛,宓
妃睹于岩畔。撰汉、旧脱“汉”字,黄本补。魏史者,亦宜编为实录矣。
秘康撰《高士传》,取《庄子》、《楚辞》二渔父事,合成一篇,夫以园吏之寓言,骚人之假说,而定为实录,斯已谬矣。况此二渔父者,较年则前后别时,
论地则南北殊壤,而辄并之为一,岂非惑哉?苟如是,则苏代所言双擒蚌鹬,伍胥所遇渡水芦中,斯并渔父善事,亦可同归一录,何止揄袂缁帷之林,濯缨沧浪
之水,若斯而已也。“苏代”至末四十七字,旧木作细书,其原文别有四十三字,大意略同。盖是两木互异之文,非注也。旧本此下连后条,郭本此处截。
庄周著书,以寓言为主;嵇康述《高士传》,多引其虚辞。至若神有混沌,编者首录。苟以此为实,则其流甚多,至如蛙鳖竞长,蚿蛇相邻,蹲印纷
“学”。鸠笑而后言,鲋鱼忿以作色。向使康撰《幽明录》、《齐谐记》,一衍“怪”字。并可引为真事矣。夫识理如此,何为而薄周、孔哉?
杜元凯撰《列女记》,博采经籍前史,显录古老明言,而事有可疑,犹阙而不载。斯岂非理存雅正,心嫉邪僻者乎?君子哉若人也!长者哉若人也!
一本下连《李陵集》,非。
《李陵集》有《与苏武书》,词采壮丽,音句流靡。观其文体,不类西汉人,一无“人”字。殆后来一脱“来”字。所为,假称陵作也。迁《史》旧本此二
字误入“以焉”之下。缺而不载,良有以焉。编于《李集》旧误作“传”。中,斯为谬矣。一本无此二句。
杂识十条
夫自古旧有“之”字,学者,谈称一作“讲”。多矣。精于《公羊》者,尤憎《左氏》;习于太史者,一多“则”字,偏嫉孟坚。夫能以彼所长而攻此所短,
持此之是而述彼之非,兼善者鲜矣。一本此处截条。又一无“又”
字。观世之学者,或耽玩一经,或专精一史。谈《春秋》者,则不知宗周既陨,而人有六雄;论《史》、《汉》者,则不悟刘氏云亡,而地分三国。亦犹武
陵隐士,灭一作“遁”。迹桃源,当此晋年,犹谓暴秦之地也。假有学穷千载,书总五车,见良直而不觉其善,逢牴牾而不知其失,葛洪所谓藏书之箱箧,《五
经》之主人。而夫子有云:虽多亦安用为?其斯之谓也。一本误会下条。
夫邹好长缨,齐珍紫眼,斯皆一时所尚,非百王不易之道也。至如汉代《公羊》,擅名《三传》,晋年《庄子》,高视《六经》。今并挂壁不行,缀一作
“赘”,非。旒无绝。二句依郭本所定。旧本“挂”误作“蛙”,”
旒”误作“缉”。岂与夫《春秋左氏》、《古文尚书》,虽暂废于一朝,终独高于千载。校其优劣,可同年而语哉?
夫书名竹帛,物情所竞,虽旧作“维”。圣人无私,而君子亦党。盖《易》之作也,本非记事之流,而孔子《系辞》,辄盛述颜子,称其“殆庶”。虽言则
无愧,事非虚美,亦由视予犹父,门人日亲,故非所要言,而曲垂编录者矣。既而扬雄寂寞,师心典诰,至于童乌稚子,蜀汉诸贤,原注:谓严、李、郑、司马
之徙。《太玄》、二字带笔。《玄》主数,不衡人。《法言》,恣加褒赏,虽内举不避,而情有所偏者焉。夫以宣尼睿。哲,子云参圣,在于著述,不能忘私,
则自中庸以降,抑可知矣。如谢承《汉书》偏党吴、越,魏收《代史》盛夸胡塞,复焉足怪哉?
子曰:“汝为君子儒,无为小人儒。”儒诚有之,史亦宜级。盖左丘明、司马迁,君子之史也;吴均、魏收,小人之史也。其薰莸不类,何相去之远哉?
“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史云史云,文饰云乎哉?何则?一有“修”
字。史者固当以好善为主,嫉恶为次。若司马迁、班叔皮,史之好善者也;晋董狐、齐南史,史之嫉恶者也。必兼此二者,而重之以文饰,其唯左丘明乎!
自兹已降,吾未之见游。
夫所谓直笔者,不掩恶,不虚美,书之有益于褒贬,不书无损于劝诫。
但举其宏纲,存其大体而已。非谓丝毫必录,琐细无遗者也。如宋孝王、王劭之徒,其所记也,喜论人帷簿。箔”通。不修。言貌鄙事,讦以为直,吾无取
焉。王本连下条。
夫故立异端,喜造奇说,汉有刘向,晋有葛洪。近者沈约,又其甚一作“比”。也。后来君子,幸为详焉。
昔魏史二字有疑。称朱异二字亦恐误。有口才,挚虞有笔才。故知喉舌翰墨,其辞本异。而近世作者,撰彼口语,同诸笔文。斯皆以元瑜、孔璋之才,而处
丘明、子长之任。文之与史,何相乱之甚乎?
夫载笔立言,名流今古。如马迁《史记》,能成一家;扬雄《太玄》,可传千载。此则其事尤大,记之于传可也。至于一作“如”。近代则不然。
其有雕虫末伎,短才小说,或为集不过数卷,原注:如《陈书。阴铿传》云,有集五卷,其类是也。或著书才至一篇,原注:如《梁书。孝元纪》云,撰《
同姓名人录》一卷,其类是也。莫不一一或作“一二”。列名,编诸传末。
原注:如《梁书。孝元纪》云,撰《研神记》;《陈书。姚察传》云,撰《西征记》、《辨茗酪记》、《后魏书。刘芳传》云,撰《周官音》、《礼记音》;
《齐书。祖鸿勋传》云,撰《晋祠记》。凡此,书或一卷、两卷而已。自余人有文集,或四卷或五卷者,不可胜记,故不具列之。事同《七略》,巨细必书,斯
亦烦之甚者。
子曰:“齐景公有马千驷,死之日,人无德而称焉。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民一讳一不讳,笔误。到于今称之。”若汉代青翟、刘舍,位登丞相,而班
史无录;姜诗、赵壹,身止计吏,而谢《书》谢承《后汉》。有传。
即其例也。今之修史者则不然,其有才德阙如,而位宦通显,史臣载笔,必为立传。其所一无“所”字。记也,止具其生前历官,殁后赠谥,若斯而已矣。
虽其间伸以状迹,粗陈一二,幺么恒一作“常”。事,曾何足观。始自伯起《魏书》,迄乎皇家《五史》,原注:《五史》谓《五代史》。通多此体。
流荡忘归,《史》、《汉》之风,忽焉不祀一作“嗣”。者一无“者”字。
矣。
卷十九汉书五行志错误第十
班氏著志,牴牾者多。在于《五行》,芜累尤甚。今辄条其错缪,定为四科:一曰引书失宜,二曰叙事乖理,三曰释灾多滥,四曰古学不精。又于四科之中,
疏为杂目,一作“志”,非,类聚区分。一作“别”。编之如后。
第一科
引书失宜者,其流有四:一曰史记、《左氏》,交错相并;二曰《春秋》、史记,杂乱难别;三曰屡举《春秋》,言无定体;四曰书名去取,所记不同。
其志叙言之不从也,先称史记周单襄公告鲁成公曰,晋将有乱。又称宣公六年,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廖语,欲为卿。案宣公六年,自《左传》所载也。夫上
论单襄,则持史记以标首;下列曼满,则遗《左氏》而无言。遂令读者疑此宣公,亦旧作”上”。出史记;而不或作“下”,误。云鲁后,奠定何邦。是非难悟,
进退无准。此所谓史记、《左氏》交错相并也。
《志》云:史记成公十六年,公会诸旧讹作“齐”,侯于周。案成公音,即鲁侯也。班氏凡说鲁之某公,皆以《春秋》为冠。何则?。《春秋》者,鲁史之
号。言《春秋》则知公是鲁君。一作“公”。今引史记居先,成公在下,书非鲁史,而公舍鲁名。胶柱不移,守株何甚。此所谓《春秋》、史记杂乱难别也。
案班《书》为志,本以汉为主。在于汉时,直记其帝号谥耳。至于它代,则云某书、某国君,此其大例也。至如叙火不炎上,具《春秋》恒公十四年:次叙
稼穑不成,直云严公原注:“严公”即“庄公”也。汉避明帝讳,故改曰“严”。注旧在后,今移置首见处。二十八年而已。夫以火、稼之间,别书汉、莽之事。
年代已隔,去鲁尤疏。洎乎改说异端,仍取《春秋》为始,而于严公之上,不复以《春秋》建名。遂使汉帝、鲁公,同归一揆。必为永例,理亦可客。在诸异科,
事又不尔。求之画一,其例无恒。一作“常”。
此所谓屡举《春秋》,言无定体也。
案本《志》叙汉已前事,多略其书名。至于服妖章,初云晋献公使太子率师、佩之金玦。 续云郑子臧好为聚鹬之冠,此二事之上,每加《左氏》为首。夫一
言可悉,而再列其名,省则都捐,繁则太甚。此所谓书名去取,所记不同也。
第二科
叙事乖理者,其流有五:一曰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二曰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三曰直引时谈,竟无它述;四曰科条不整,寻绎难知;五曰标举年号,详略
无准。
《志》曰:《左氏》昭公十五年,晋籍谈如周葬穆后。既除丧而燕。《传》作“宴”,下同,叔向曰:王其不终乎!吾闻之,所乐必卒焉。今王一岁而有三
年之丧二焉’,于是乎与丧宾燕,乐忧甚矣。礼,王之大经也。一动而失二礼,无大经矣,将安用之。案其后七年,王室终如羊舌所说,此即其效也,而班氏了
不言之。此所谓徒发首端,不副征验也。
《志》云:《左氏》襄公二十九年,晋女齐语智伯曰:齐高子容、宋司徒皆将不免。子容专,司徒侈,皆亡家之主也。专则速及,侈则将以力毙。
九月,高子一作“止”。出奔北燕。所载至此,更无他说。案《左氏》昭公二十年,宋司徒奔陈。而班氏采诸本传,直写片言。阅彼全书,唯征半事。
遂令学者疑丘明之说,有是有非;女齐之言,或得或失。此一多“明”字。
所谓虚编古语,讨事不终也。
《志》云:成帝于鸿嘉、永始之载,好为微行,置私田于民间。谷永谏曰:诸侯梦得田,占为失国。而况王者蓄私田财物,为庶人之事乎。已下弗云成帝悛
与不悛,谷永言效与不效。谏词虽具,诸一作”而”。事阙如。此所谓直引时谈,竟无它述者也。
其述庶征之恒寒也,先云釐“釐”即“僖”也,有原注,在《杂驳》篇。
公十年冬,大雨雹。今《志》作“雪”,疑唐初本作“雹”。随载刘向之占,次云《公羊经》曰“大雨雹”,续书董生之解。
案《公羊》所说,与上奚殊,而再列其辞,俱云“大雨雹”而已。一脱“已”字。又一改作“入”,非。此科始一脱”始”字,一作“又”字。言大雪与雹,
继言殒霜杀草,起自春秋,讫一作“终”。乎汉代。其事既尽,仍重叙雹灾。
分散相离,断绝无趣。夫同是一类,而限成二条,二句指釐十年。首尾纷拏,而旧脱”而”字。章句错糅。此统指全文。此所谓科条不整,寻绎难知者也。
夫人君改元,肇自刘氏。史官所录,须存几例。案斯《志》之记异也,首列元封年号,不详汉代何君;次言地节、河平,具述宣、成二帝。原注:宣帝地节
四年,成帝河平二年,其纪年号如此。武称元鼎,每岁皆书;原注:始云元鼎二年,又续云元鼎三年。案三年宜除元鼎之号也。哀曰建平,同年必录。原注:始
云哀帝建平三年,续复云哀帝建平三年。案同是一年,宜云是岁而已,不当重言其年也。此所谓标举年号,详略无准者也。
第三科
释灾多滥者,一脱“者”字。其流有八:一曰商榷前世,全违故实;二曰影响不接,牵引相会;三,曰敷演多端,准的无主;四曰轻持善政,用配妖祸;五
曰但伸解释,不显符应;六曰考核虽谠,义理非精;七曰妖祥可知,寝默无说;八曰不循经典,自任胸怀。
《志》云:“史记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九鼎震。”“是岁,韩、魏、赵篡晋而分其地,威烈王命以为诸侯。天子不恤同姓,而爵其贼臣,天下不附矣。”案
周当战国之世,微弱尤甚。故君疑窃斧,台名逃债。正一有”可”
字。比夫泗上诸侯,附庸小国者耳。至如三晋跋扈,欲为诸侯,虽假王命,实由己出。譬夫近代莽称安汉,匪平帝之至诚;卓号太师,岂献皇之本愿。
而作者苟责威烈以妄施爵赏,坐贻妖孽,岂得谓此三字,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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