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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6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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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农业长工工资,一般都包括管饭和工价两个部分。雇主供应长工膳宿,管饭是工价的组成部分,含有实物工资的性质,由于货币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地区用货币支付工价,少部地区用粮食支付,或以粮作价支付,或货币之外,另有其他实物。
工资水平常根据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和工种是否田间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龄是否壮年、老年、少年等等确定。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长工工价平均工资额最高约可达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
有的地方工价之外还补给实物,如:乾隆六年河南南阳梁天功雇李举佣工,工价二千文,另给鞋二对①;乾隆三十二年,河南汤阴石其孝雇张大佣工,完全以粮支付,言明工价粮四石八斗②;乾隆十一年,山东定陶明克己雇黄邦做工,言明工价大钱一千三百文,另给“两匹布、十斤棉、三双鞋、三包烟”③;乾隆六年,直隶热河戮哈兔雇吴三做工,年工价粮五石④;嘉庆二十五年,四川邛县梁国甫雇曾锡蔡,言定三年工价钱十千文,另给“大小衣服十件”①;山西宁远厅梁凡绢雇盛有才,言定每年工钱十千文,另给“每月谷子二斗”②。广东南部一些农村也完全用谷物支付工价,如乾隆三十五年,广东徐闻县邹忠平雇叶亚佑牧牛,每年工谷二石四斗③;嘉庆十三年广东钦州沈显祚雇刘贵明“田工”,每年“工谷十石”④。
实物作为工资支付的补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货币经济的发展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从总的看来,实物支付仅是一种辅助手段,主要的还是以货币铜钱做为当时支付工价的基本手段。
雇主为了加强剥削,竭力在工资的货币部分压低价格,在工资的实物部分降低伙食水平,以及延长劳动时间。许多雇工嫌雇主“茶饭不好”,在六月大忙季节便辞工不干了。
农业雇工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封建地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要求摆脱人身隶属关系。农业雇工队伍的发展,伴随着雇工频繁的反抗斗争,震撼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农民阶级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导致了封建关系的松弛。许多农业雇工为了卫护自己的劳动所得和人身自由,对雇主侵夺工资以及人格侮辱等等,往往以自发的报复手段与之进行生死搏斗。比如:雍正五年(1727),直隶宁津县(今属山东)李三雇与陈四看守禾稼,言定俟田禾收割,给李三工钱五千文,后秋禾已登,尚有余豆未获,仍令李三看守。至八月二十日,李三因天渐寒,向陈四索讨工价,陈四不允,即行詈骂,复拳殴李三,李三情急,遂用看禾木棍还殴,致伤陈四额颅等处,越四日殒① “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七月初六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④ “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
①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总督蒋攸铦题。
② “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巡抚成格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广东巡抚德保题。
④ “刑科题本”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觉罗长麟题。
命。①乾隆十七年(1752)五月,四川重庆府定远县陈进伟引进陈进葵,受雇与胡正纲家佣工,八月二十一日,陈进葵向胡正纲索讨工银未给,即于是夜将胡正纲马一匹私行牵逃,堂兄陈进选把陈进葵拴了去,投诉于族长陈泽林。族长们说,叫他亲兄陈秀林来按家法处治,戒他下次。陈进葵分辩说,原因工银牵马的,你们不替我做主,若说是偷的,你们就是同伙。结果,陈进选等失手打死了陈进葵②。
经营地主的增多康熙后期和雍正以来,雇佣劳动进一步发展,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一个雇主同时雇用三、四个,五、六个甚至十几个长工,和在农忙时加雇大量短工的现象已日渐增多。同时,经营地主的数量也在增加。
大多数经营地主都不是有身份的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由于雇工反对雇主的任意奴役和对自己的人身侮辱,并进行积极的斗争,因此,经营地主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改革生产技术和改进经营管理,以调动雇工的积极性来发展致富。
经营地主一般都备有一定数量的大牲畜作为生产动力,和备有供全部土地耕作使用的大型农具,和供短工临时使用的小型农具。所以清代文献中有记载说,“百亩之家,必畜骡马三、四头,东作以供耕种,西成以资转运”①。又说,“大致千亩之家,千树梨枣,牛数具(每具牛二、三头——笔者注),骡马百蹄”②。百蹄,即二十五头。
在经营地主土地上劳动的农业长工,由于雇佣规模的扩大,开始出现劳动分工。经营地主常常根据雇工的耕作经验和生产能量,在雇工中选定一个或两个做为工头。在南方,“工头”常称为“作头”或“头作”,在北方,一些地方称为“掌作的”或“作伙计”。“作头”或“作伙计”负责领导其他长工耕作,全盘计划地主土地上的各种农活,指挥长、短工进行生产,是地主家中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者,地位十分重要。“作伙计”的工资高于其他雇工,生活待遇也往往比其他雇工优厚。
“作伙计”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据生产能力高低,按次分为“二作”、“三作”,或称“二伙计”、“三伙计”以及“小伙计”等等。
农忙季节,“头作”或“二作”常常根据田中耕作情况,到短工市上挑选和领取短工,确定短工的工价和短工的去留。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地主,① 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册。
② “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总督黄廷桂题。
① 李殿图:《敬陈病农之弊端疏》,转见李文治等《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6 页。② 《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55,《东昌府部》。
也常常亲自到市场上领取短工。
“头作”、“二作”的出现,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挥下,同时雇佣较多的雇工进行生产,不仅使劳动者与生产组织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别,使多数雇工能够协作生产,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一般说来,丘陵或平原地区地主占有土地60 市亩以上者,需长工二、三人,80—120 市亩需长工五人,120—200 市亩者需长工六、七人,200—320 市亩者需长工七、八人,400 亩左右者则需长工十一、二人。长工之外,农忙期间都需雇佣大批短工。
山东章丘县东矾硫村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间李可式分家时占有土地175 亩,至光绪十二年(1886)土地扩展至515 亩,其中472 亩雇工经营,光绪三十年前后,太和堂李家常年雇佣长工十三人,农忙时雇佣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平均36 亩雇长工一人。
山东淄博市栗家庄经营地主树荆堂毕家,雍正年间开始发迹,乾隆年间毕丰涟当家时,占有土地一百多亩,嘉庆年间毕宁玠当家,扩至土地三百多亩,光绪年间成为拥有900 亩土地的经营地主。其中,外村300 亩,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本村600 亩,采用雇工经营。光绪二十年前后,雇佣长工三十多人(内大伙计一名,二伙计二十多名,羊倌、牛倌、猪倌各一名,女做饭三名),夏秋农忙时间,经常雇短工五十余人,宜收宜种抢节令时雇短工常达一百二十多人。平均20 亩地雇长工一人。①《刑科题本》等文献中所见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66 户,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 户,占总户数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10 户,占总户数的15。1%,雇工八人以上者7 户占总户数的10。6%。其中大部分是经营地主。
由于是刑档命案中所见材料,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要比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只是清前期农村结构的一个侧面。就这个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在全国各省都已广泛存在。但其中大多数中小业主,按雇工人数推算,大多数经营土地在60—100 市亩之间,少数占有土地200—400 亩。因此和占据优势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经营地主还是极少数。
经营经济作物是富农、佃富农、经营地主谋取利益、发家致富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以广大农村为市场,为自己的农业生产寻找出路。
其中许多人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外地租山,雇工种植经济作物。据《刑科题本》记载:雍正末年,浙江泰顺县谢起恒雇林恒山帮种蓝靛。乾隆十五年(1750),广东阳春县颜文泽雇颜亚生、杨孔智、黄亚尾种蔗榨糖。乾隆十六年(1751),福建人谢起常在浙江汤溪租山,“曾雇林乔嵩种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银八两二钱,并无工契”。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徐州郭① 以上两例均见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二章。方如雇徐恒割靛。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贵州怀仁县刘希文兄弟雇佣四个长工租山种笋。嘉庆六年(公元1801),江西崇义县黎林养雇叶秀兴、叶贱狗、李仕才三人帮摘茶子。嘉庆二十三年(公元1818),福建人张庭美、张义孝父子租种族人小山树林“栽种香菰,并雇吴夏进佣工”。嘉庆二十五年(1820),吉林三姓地方邢隆海种烟,“雇四个人捆烟,言定每包工钱七百五十文”。道光三年(1823),四川重庆府巴县喻鸿彩雇万潮受并严添福二人搭棚看守李子园,“平日同坐共食,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道光十五年(1835),浙江金华府东阳县单云春“同短工单仍宇、单帼富、单中有、单俞民一共五人到山采茶”。四川叙州李步恒雇陈老戍、周世明、李老六等三个长工“栽造竹林,出卖竹子和笋子”等等。这些被雇去种靛、割靛、种蔗榨糖、采茶、摘茶子、种烟、捆烟、种香菰、看李子、造竹林、卖竹子和笋子的雇工,他们都是为生产商品而被雇佣的农业长工和短工,他们和雇主一般都同坐共食,没有主仆名分,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列宁认为自由雇佣劳动首先应用在种植商业性作物,然后逐渐推广至其他农业作业。这些雇工是我国早期的自由雇佣劳动者。清朝前期农业雇佣关系的发展,促进了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因素的增长。
第四节台湾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台湾的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制形式清统一台湾后,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台湾的土地可以分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类。
官地,是为封建官府所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庄、隆恩、叛产、抄封、屯田等名目,属于封建国有土地。
官庄,有时也叫官田,大体上有以下四个来源:“有遗自郑氏者,有无人田业而由官垦设者,有绅民请归者,有缘事充公者”①。所谓“遗自郑氏者”,系郑成功祖孙三代时的田地。早在荷兰殖民政权时,实行了王田制,逼令垦地的汉民充当佃户,不允许土地私有。据史籍记载:“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坡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种籽之资,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田,受田耕种,而纳税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②郑成功驱走荷兰殖民者以后,“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①。这些官田,入清以后仍为官地。
官庄在台、凤、漳、淡各处皆有,面积不断扩大,官庄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官府,官租列入官府财政收入。“雍正元、二年将此题报归公,现在岁征银三万零五百六十余两,以充内地各官养廉之项”②。
隆恩田,也是官地的一种,原为恤赏台湾驻兵而设。乾隆五十三年(1788)钦差大臣福康安镇压了林爽文起义后,将所余兵饷五十余万两,“奏设隆恩官庄,募佃耕之,或购大租,岁收其益,以充赈恤班兵之款。。。其田多在彰、淡两属,其租制与官庄同,岁征谷三千七百余石”③。
抄封地又称叛产,也是官地形式之一,源于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起义,清政府籍没起义者的田产,归官收租,“多在嘉、漳两属”④。“自是每有乱事,援例以行,为官府岁入之款”⑤。所以抄封田陆续增加,“道光间年应征番银八万余元,合银五万六千余两”⑥。
① 康熙《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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