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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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全本 | |
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19-07-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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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口登记的主管部门。无锡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负责全市户口迁移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指导检查督促全市户口登记工作;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负责本辖区户口迁移政策执行和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户口登记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房屋租赁契约的住所,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居民应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户口登记,要求迁入的人员按照本市有关户口迁移政策申请准入以后履行户口登记,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户口登记坚持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居民主动申请、登记机关审核办理的一站式工作制度。居民申请户口登记时,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通过填写户口登记受理单(或申报后签名确认),如实申报户口登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