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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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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用正王棘,若檡棘,组系,纊极二。决犹辏б玻院嶂聪摇!妒吩疲骸熬鍪凹却巍!闭埔病M跫霗y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死用纊,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为玉。今文檡为也。世俗谓王棘矺鼠。 
  '疏'注“决犹”至“矺鼠”。○释曰:云“挟弓以横执弦”者,方持弓矢曰挟,未射时已然,至射时还依此法以辏遥试菩院嶂聪乙病R妒氛撸ぞ鍪顷'弦之物。云“王棘与檡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谓兼用二者。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令弦不决挈伤指耳。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彼但为君设文,引证此士礼,则尊卑生时俱三,皆用朱韦,死者尊卑同二,用纊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丧大记》曰:“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寸。 
  '疏'注“冒韬”至“三尺”。○释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经云“设冒櫜之”,故云如直囊。云“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者,案此经以冒为总目,下别云质与杀,自相对。则知上曰质,质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为名。引《丧大记》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不云质,则冒既总名,亦得对杀,为在上之称。皆云“缀旁”者,以其冒无带,又无钮,一定不动,故知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尊卑降杀而已。云“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齐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后上,又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人有短者,质下覆杀,故后韬质也。
 
  爵弁服,纯衣。谓生时爵弁之服也。纯衣者,纁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释曰:云“谓生时爵弁之服也”者,凡袭敛之服,无问尊卑,皆先尽上服生时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纁裳”者,《士冠礼》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经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注“皮弁”至“裳也”。○释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见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礼》注:“衣与冠同色,裳与屦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屦,故《士冠礼》云“素积白屦”是也。《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褖衣,黑衣裳,赤缘谓之褖。褖之言缘也,所以表袍者也。《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襌,谓之一称。”古文褖为缘。 
  '疏'注“黑衣”至“为缘”。○释曰:知此褖衣是黑衣裳者,此褖衣则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无褖衣。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玄端,有褖衣,故知此褖衣则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褖衣同,故变名褖衣也。若然,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纁袡。曾子曰:不袭妇服。”彼曾子讥用纁袡,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褖衣。引《丧大记》者,欲见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纊为茧,缊为袍。”郑云:“衣有著之异名也。”其实连衣裳一也。云“赤缘谓之褖”者,《尔雅》文。彼释妇人嫁时褖衣,此引之者,证此褖衣虽不赤缘,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缁带,黑缯之带。 
  '疏'注“黑缯之带”。○释曰:上虽陈三服同用一带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带而已。案《玉藻》云士“练带缁辟”,是黑缯之带据裨者而言也。但生时著服不重各设带,此袭时三服俱著共一带,为异也。
 
  韎韐,一命缊韨。 
  '疏'注“一节缊韨”。○释曰:韎者据色,而言以韎草染之,取其赤韐者,合韦而为之,故名韎韐也。云“一命缊韨”者,《玉藻》文。但祭服谓之韨,他服谓之恚恳幻i韐,亦名缊韨,不得直名韨也。但《士冠礼》玄端爵恚ほ退仨{,爵弁服,韎韐,今亦三服共设韎韐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笏,所以书思对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摚E,方正於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后直,让於天子也。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今文笏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释曰:云“笏所以书思对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与公侯同。案彼郑云:“谓之珽,珽之言挺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或者,或《玉人职》文。郑又云“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大夫前诎后诎无所不让也”,郑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前后皆诎,故云无所不让。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繶缁絇纯,组綦系于踵。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柎之。缁絇、繶、纯,纯博寸。”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綦,读如马绊綦之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释曰:云“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礼》云:“屦,夏用葛,冬用皮。”今此变言白者,欲互见其义,以夏言葛,冬当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礼》云“爵弁纁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以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屦唯一,故须见色。若然,三服相参,带用玄端,屦用皮弁,韎韐用爵弁,各用其一,以当三服而已。云“此皮弁之屦”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礼》曰“素积白屦”者为证是也。引缁絇繶纯者,欲解《士冠礼》繶絇纯同用缁,此经繶虽在缁上,明亦用缁可知。繶谓条在牙底相接之缝中,絇在屦鼻,纯谓缘口,皆以条为之,但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为,异耳。云“綦屦系也”者,经云“系于踵”,则綦当属于跟后以两端向前,与絇相连于脚跗踵足之上合结之,名为系于踵也。云“读如马绊綦之綦”者,此无正文,盖俗读马有绊名为綦,拘止马,使不得浪去,此屦綦亦拘止屦,使不纵诞也。
 
  庶摇坛拢挥谩J谝病2挥茫挥孟病6喑轮伲倌芍蟆!�
  '疏'注“庶众”至“为贵”。○释曰:直云“庶摇保瓷暇渍咭‘,庶兄弟摇笥岩‘,皆是,故云庶摇T啤凹坛隆保郊滔轮鲁轮T啤安挥茫挥孟病闭撸云浼滔露圆挥茫鞑挥孟列×玻虺露弥ň‘至大敛乃用也。云“多陈之为荣”者,庶摇猿轮且病I倌芍笳撸蔽ㄓ萌率且病�
 
  贝三,实于笲。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贝水”至“器名”。○释曰:自此尽“夷槃可也”,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此云“贝三”,下云“稻米”,则士饭含用米贝。上《檀弓》云“饭用米贝”,亦据士礼也。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饭与沐米同,则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郑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则饭亦用委可知。但士饭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郑注云:“此盖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案《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椑”之类。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礼纬稽命徵》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閒,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是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食货志》云:“五贝为朋。”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是古者以为货也。知笲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婚礼》妇见舅姑执笲以盛枣栗。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笲并竹器也。
 
  稻米一豆,实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绤,於笲。巾所以拭汙垢。浴巾二者,上体、(禁止)异也。绤,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禁止)异”,此士礼,上下同用绤。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絺下绤。”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箪,苇笥。 
  '疏'注“箪苇笥”。○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则是箪、笥别。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亦举其类,谓若蕡麻与枲麻,雄雌异,而郑注云“蕡麻,枲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挋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晞身,明以布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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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卷三十六 士丧礼第十二   


 
  管人汲,不说繘,屈之。管人,有司主馆舍者。不说繘,将以就祝濯米。屈,萦也。 
  '疏'注“管人”至“萦也”。○释曰:自此尽“明衣裳”,论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说繘屈之”者,以其丧事遽,则知吉尚安舒,汲宜说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馆舍”者,士既无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说繘,将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经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祝,夏祝也。淅,汏也。 
  '疏'注“祝夏”至“汏也”。○释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垼,用重鬲。尽阶,三等之上。《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 
  '疏'注“尽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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