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社保费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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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20-04-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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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问:研究开发机构人员费用中除了工资外,是否还包括据实列支的三费及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费和补充医疗费是否也可计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06]88号文关于技术开发费的规定,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法规规定允许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会计准则上将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纳入职工薪酬核算,但税法上不是同一概念。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财税[2006]88号文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其中仅是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因此,我们理解据实列支的三费及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