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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牟宗三-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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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o感性﹑想像﹑知性都有其各自的綜合作用。感性層為攝取之綜合﹐這是使雜多之為雜多者。我要知道多之為雜多﹐須把雜多一個個歷過﹐然後執持之于一起(holding together) ﹐此就是攝取底統攝作用﹐此即感性層的綜合作用。
再往上就是想像層的綜和﹐這是使感性所給者可以重現。想像底作用是重現。感性是眼前的﹐當下來的﹐我們不能停于當下﹐一剎那就過去了﹐過去了就在我的腦子裡邊﹐但我可通過想像﹐記憶(memory) ﹐把它重新浮現起來﹐如浮現不出來把它忘掉就洠в兄R可言。所以想像中含有記憶﹐聯想(association) 等作用﹐表示過去者可以重現。
知性層表示什麼綜合呢? 答﹐是統覺(apperception) 之綜合。不管是感性﹐想像﹐抑或知性﹐它們都有綜和或總持的作用﹐此即佛所謂的執。認知的基礎作用是執﹐就是抓在一起。再進一步有黏著﹐繫纏不解等﹐這些是心臁某彰阅z著﹐拖泥帶水﹐那是後來加上去的﹐也都是執著﹐執著是煩惱之源。
在佛教﹐執的意義多得很。有從根本上說﹐有從枝末處說﹐有依心理學的意思說﹐有依邏輯的意義說﹐都是執。康德所說的三種認知機能底綜合就是執。為什麼依佛教可以說它們是執﹐而西方人不用這個名詞呢? 西方人聽起來似乎很刺耳﹐講客觀知識為什麼說執呢? 這個執著並不一定是心理學意義的執著之煩惱。佛教在這裡﹐不管感性也好﹐知性也好﹐當他說識的時候﹐他心目中有一個與識相對反的智。可是當西方人講感性﹑知性時就當事實來看。我們人類就是這樣﹐人類就是如此這般之感性﹐如此這般之知性﹐如此這般之理性。但依佛教的立場言﹐由感性﹐知性說至理性﹐就是理性也是識啊! 那理性根本是從邏輯推理(logical inference) 那裡講﹐邏輯推理還是識。西方人說這是事實上就是這樣﹐定然如此﹐無價值的意義﹐洠в薪o它價值性的判斷。可是當佛弟子一說識的時候﹐他心目中想些什麼呢? 他又想還當有什麼與識相對反呢? 他們想「智」與之相對反。所以一說識就有價格性的判斷﹐識有不好的意思﹐是煩惱之源﹐是執著之源﹐是不清淨之源﹐毛病多得很。不管是那一識﹐前五識或背後的第六識﹐第七識與最後的阿賴耶識﹐統統都是識。佛教意義的識是與智相對反的。但一般意義或梵文的原義﹐「識」的意義是了別﹐辨識﹐這些作用都在內。所以有人翻唯識論為唯了論﹐這當然很怪。識是了別﹐從這個意義來講﹐識是中性的﹐洠в杏惺颤N一定好或一定壞。西方人的understanding也就是了別的意義。我們有感性上的了別﹐想像的了別﹐知性的了別﹐了別就是認知﹐這些都是認知的能力(cognitive faculty) 。了別就是明了分別﹔分析﹐綜合那些邏輯性的思考都在裡邊。但當一說智時﹐智的作用是無分別﹐所以名為無分別智。
識中的分別﹐唯識宗又馬上給你加上價值性的判斷﹐虛妄分別﹐一說分別就是虛妄性的分別﹐就是科學中的分別也不能免于虛妄分別。既是虛妄分別﹐就當去掉。去掉虛妄分別﹐就轉識成智了。
剛才說就是科學也不能免於虛妄分別﹐這當如何去說明呢? 須知科學的真理不是絕對的真理﹐都是經過某種程序與手術而成的真理﹐不是由純智的直覺而成的真理。它有一種根本性的手術作用﹐這也概括在虛妄分別中。洠в羞@種根本性的手術作用(從具體特殊者中抽出其普遍性者﹐因而有殊相共相之分別) ﹐你也不能成就科學。這種根本性的手術作用(連帶其後的分別) ﹐開始的時候﹐我們可以想它洠в蓄伾o這就是懷德海所謂的「抽象」以及「單純定位」。懷德海的哲學就是如何建立抽象﹐如何批判抽象。科學不能洠в谐橄螬o洠в谐橄缶筒荒艹煽茖W知識﹐但若停在抽象之中﹐就有相當程度的虛幻性﹐所以你不能了解真理。抽象在科學中是不可缺少的﹐是一種必然的笨手笨腳的步驟活動之一。有抽象就有單純定位(simple location) ﹐單純的定位可以確定量的知識﹐伲闹R。單純的定位懷德海就是妨礙我們了解具體真實的障礙。具備的真實並不是那樣可以用單純定位單純地定在那裡。但是科學不能離開單純的定位﹐所以科學所了解的都是抽象性的道理﹐真實的科學就達不到了。抽象性的單純定位就是所謂基本的手術。這種基本的手術﹐站在科學知識的立場是中性的﹐很難說它好﹐也難說它壞。懷德海說到最後﹐雖然是中性的﹐但因達不到真實﹐所以這種知識是粗略得很。
最顯明的例子就是量子論中的不決定原則(principle of indeterminate) 。平常一般不了解科學本性的人﹐都是瞎想。他們認為不決定原則就是表示科學洠в幸欢ǖ臋C械法則﹐這樣量子論也表示了意志自由。但不決定原則與意志自由毫無關係。此原則的意思是說: 你要知道量子的速度知道得很明確﹐你對量子的位置就不能有確定的知識﹔相反地﹐你要想對量子的位置有確定的知道﹐你對它的速度就不能有明確的知識。為什麼呢? 我們要知道這一面﹐我要經過一些手術以固定之﹐這面定了那面就不能定了。對速度要確定﹐就需要些手術﹐這一來﹐位置就不能定了。對位置亦復如是。這就叫做不決定原則。這根本表示我們的經驗知識是笨手笨腳﹐洠в修k法直達真實﹐這就是科學的限度。這並不是自由不自由的問睿o這與此類問睿静幌喔嫂r也不表示一般的機械法則完全無效﹐它只表示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之下﹐我們的知識不能兼顧﹐顧這一面那一面就不行﹐顧那面這一面就不行。這是懷德海由單純定位與抽象這兩個原則所了解的科學知識的本性。這也表示在科學知識層次以上有更高一層的境界。這更高一層的境界﹐在佛教叫做智﹐就是唯識宗所講的無分別智。
當佛教一說識的時候就這樣自﹐它有智與它相對反﹐智是無分別﹐識一定有分別﹐分別一定有相當程度的虛幻性或虛妄性﹐這是避免不了的。儘管有些科學知識是經過試驗已證實了的﹐但這樣的虛幻性一樣還是有﹐你達不到絕對的真實。
那麼你可以想一想﹐無分別智是個什麼作用? 這個地方是枺綄W問玄談的地方﹐好多妙理都在這裡出現。那麼在康德的系統裡﹐按照基督教的傳統﹐有洠в腥祟惖母行约叭祟惖闹韵鄬Ψ吹闹牵俊∮些o但卻是放在上帝那裡。我們人類這裡洠в羞@種智﹐所以康德洠в邢裰袊鴤鹘y那樣的學問傳統。對上帝的智﹐西方的哲學家也可以推想一些﹐如就之說直覺﹐那麼祂的直覺是純智的﹐而不是感樱末r如就之說知性﹐那麼祂的知性是直覺的﹐而不是辨解的。這都是根據邏輯推理而推想到的。他們洠в兄袊菢拥膫鹘y﹐故不能瞭如指掌。
在中國﹐佛教不把智敚г谏系勰茄e﹐而是敚г谖覀冞@裡。識是在無明中﹐不覺悟就是識﹐故要「轉識成智」。但一旦覺悟到就轉成智﹐是故智就在我這裡。眾生無始以來就在識中﹐但我們也有轉識成智的可能。在西方洠в羞@個問睿D闳魡柨档抡f我們這個感性與知性什麼時候能轉? 康德聞之必說你這話﹐我聞所未聞。因為他洠в羞@個問睿5鸾烫焯熘v這個問睿o假如你說「轉識成智」不可能﹐根本是妄想﹐他非和你打架不可。「轉識成智」不可能﹐如可能成佛呢? 那麼我講佛教為的是什麼呢? 這就表示中西學問的傳統完全不一樣。不惟佛教肯定有智﹐即儒道兩家也是這樣﹐惟不若佛教那麼明確地敚С鼍褪橇恕
當這樣了解的時候﹐我們就可以了解到我們的感性﹐知性有基本的執性﹐就是康德所說的綜合性。感性有攝取的綜合﹐想像有重現的綜合﹐知性有統覺的綜合。知性的統覺綜合是靠存有論的概念來綜和起來的。當說知性提供存有論的概念﹐這是分解地說這些概念底來源或根源。這樣來源的概念有什麼用呢? 它就是預備決定這些現象﹐決定感性所給你的現象。這個決定通過什麼方式呢? 就是通過綜合的方式來決定的。這時候就是說範疇所代表的那些定相﹐與客觀意義的現象﹐客觀地決定了的現象﹐完全同一化。這與作為感性之形式的時間空間之與現象的時間性空間性完全同一化一樣。由這一個同一化就可了解知性之存有論性格。
對于知性之存有論的性格若能了解明白﹐那麼「知性為自然立法」這句話就更容易了解了。你開始時對于這句話非常起反感﹐現在經由一層一層的恰當解釋﹐你覺得這並非不可理解。但這裡仍有一點疙瘩﹐是什麼呢? 答曰: 即立法一詞之歧義。
意志為行為立道德法則曰立法。但在這裡說知性為自然立法﹐這立法似乎不那麼顯明。在這裡﹐嚴格講﹐不是立法﹐乃是定立自然法則所依以可能的那些條件。知性不是替自然立法﹐乃是替自然法則底可能性建立條件。我們一聽立法以為自然法則都是知性所建立的﹐那就糟糕了。那就完全成了主觀主義。所以他這立法嚴格講﹐與政治上立法院的立法不同。立法院所立的法是民事法﹐形事法﹐訴訟法﹐乃至處理特種事件中各種特殊的法則﹐這些法則都要經過立法院來審查與通過﹐這是立法院的立法。但是知性為自然立法﹐其所立之法不是各種特殊的法則﹐乃是憲法那樣的法。它好像國民大會立憲法一樣。憲法之立不立是立法院的事。是故憲法亦與各種特殊法則不同層次。憲法是政府組織法及各種處事法之最高條件。康德說範疇是經驗知識底可能性之條件﹐同時也就是經驗知識底對象底可能性之條件。這是由知性之存有論的性格而來者。知性為自然立法就是立這些最高的條件使經驗知識中的各種特殊法則為可能者。我們平常所謂的自然法則就是經驗知識中各種特殊的自然法則﹐這些法則之獲得或其是什麼是有待于經驗的﹐否則經驗知識一詞並無意義。又﹐假若我們只知知性之邏輯性格﹐則經驗知識底可能性之條件下必即是經驗知識底對象底可能性之條件。這樣便成普通的實在論﹐知性為自然立法亦不能說﹐現象與物自身之超越的分別亦不能有。可是康德一定要說: 經驗知識底可能性之條件﹐就是經驗知識底對象底可能性之條件。他所說的範疇是存有論的概念﹐不是邏輯概念﹐因此他不只說知性之邏輯性格﹐且進而說知性之存有論性格。因此﹐他一定要說: 經驗知識底可能性之條件﹐就是經驗知識底對象底可能性之條件。對象就是作為現象的對象﹐就是有那些定相的現象。這個現象意義的對象﹐它要成為現象﹐它一定在量相﹐伲喋o關係相中成為現象﹐成為客觀的現象。你不能把這些定相拿掉﹐單想那光禿禿的現象﹐那只是空觀念﹐什麼也不是。
這樣﹐那麼所謂「知性為自然立法」﹐立法是立的那些使對象可能的基本條件﹐對象是在這些條件中成為對象。我們平常所說的自然法則是對象在特殊情況下所有的各種特殊法則。例如研究化學現象而得化學法則。這些特殊法則是要靠經驗來發現的。對象可能﹐對象所有的那些特殊法則亦可能。因此﹐使對象可能的條件就是使對象的那些特殊法則可能的條件。知性立法是立的憲法式的最高條件﹐不是立的那些特殊法則。
這些最高條件﹐先從感性之形式說起﹐如通過時間空間決定現象之時間相﹐空間相。我們平常並不把時間空間相認為是自然法則。這算是什麼法則呢? 這只是使自然之特殊法則成為可能的條件。當然一切枺鞫荚跁r間空間中﹐你不能說我了解了時間相空間相就了解了自然法則﹐這個話也不成話了。
再進一步從知性方面講也如此。量範疇決定對象之量性﹐量性有一性﹐多性﹐綜性。這一性﹐多性﹐綜性是成功任何特殊自然法則的條件﹐也洠в腥四靡恍冤o多性﹐綜性等量性當作自然法則。為自然立法是立憲法﹐是立自然(全部現象) 底可能性之條件﹐也就等于說立自然中各特殊法則底可能性之條件。各特殊法則底發現還要靠經驗。這樣講不是主觀主義就洠в辛藛幔俊∵@就可以解除铡畷恕
對象之伲砸彩侨绱拴o伲砸灿袑嵲谛冤o虛無性﹐限制性等﹐也洠в腥四眠@些伲宰鳛樽匀环▌t﹐這算個什麼法則? 我根據這些法則能做什麼事情? 這一些是成就任何特殊自然法則之基本條件。關係性也是如此﹐常體﹐屬性﹐因性﹐果性﹐以及共在性﹐這些亦只是成就特殊法則之基本條件。我們平常也不是把這些性相當作自然法則。我們平常說研究自然以得自然之因果法則﹐這所謂的因果法則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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