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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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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能不存在,在没有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则无法指明具体措
施;用于确定执行措施与相关协议一致性的,是相关协议,而
不限于某一特定的条款。实践中,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中根本
没有提到的、专家组设立后的措施,也可以成为专家组的审
查对象。因此,21。5 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的权限范围,与原
专家组的权限范围,貌合神离,形似而实不似。
在职责方面,DSU 第21 条有关专家组职责的规定,应适
用于z1。5 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该专家组的职责与原专家组
的职责没有不同,同样是协助争端解决机构解决争端,对提
交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实践中争端方并无异议,专家组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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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机构也无这方面的论述。
(五)报复程度异议程序
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届满后20 天内,有关各方仍未达成令
人满意的补偿协议,起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请求争端
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各有关协议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通常
所说的报复)。被诉方对申诉方拟报复数额或程度有异议的,
可以根据}SU 第22 条第6 款的规定,请求仲裁。这就是zz。}
仲裁程序。可能时,仲裁人应由原解决争端的专家组担任。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是临时措施。只有在执行合理期限
届满,被认定与有关协议不一致的被诉方没有执行,或执行
程度没有符合相关协议的要求,或在不能采取相关措施而被
诉方又拒绝补偿的情况下,申诉方才可以中止减让或中止其
他义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只是今后将违反义务成员的
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享有的待遇,恢复到申诉方作出减让
或承诺之前的状态(限制、禁止或不保护)。申诉方不能从报复
中获得利益上的好处,不能恢复、补偿过去的损失。报复不
是目的,而是促使被诉方执行建议或裁决的一种手段,严格
意义上讲。报复不符合争端解决机制所追求的目标。也正是因
为如此,申诉方拟采取报复措施时,应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
授权,这一授权表现为zz。 }程序中仲裁员作出同意报复并确
定报复额的报告。
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总的原
则是,中止减让的部门,应与利益受损或丧失的部门是相同
部门;当申诉方认为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实际不可行
或没有效,则可以寻求中止同一协议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
其他义务,即跨部门中止减让;如果申诉方认为同一协议项下
其他部门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严重,
则可以寻求中止另一有关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跨
协议中止减让。部门,就货物而言,指所有货物;就服务而言,
指确认此类服务部门的现行“服务部门分类目录”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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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部门(共m 个主要服务部门,包括职业服务、通讯服务、
建筑与相关的工程服务、经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
金融服务、与医疗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和与旅游相
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就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来说,指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中包括的知
识产权的每一个类别(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
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未公开信息)。协议,就货
物而言,指货物多边协议中的各项协议以及争端各方为成员
的诸边贸易协议;就服务而言,指服务贸易总协定;就知识产权
而言,指知识产权协定。在适用上述原则时,申诉方应考虑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违反规则、利益受损或丧失的有关协
议的贸易或部门贸易,以及该贸易对该方的重要性;考虑与利
益丧失或受损有关的更广泛的经济因素,以及中止减让或其
他义务的更广泛的经济后果。
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程度应等于
利益丧失或受损的程度。这一规定既是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要
求,也是对拟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措施的申诉方的要求,
同时也是对仲裁人的要求。仲裁人不得审查中止减让或其他
义务的性质,而应确定此类中止的程度是否等于利益丧失或
受损的程度。所谓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性质,指中止减让
或其他义务的具体类型,例如提高关税、限制数量等。仲裁
人还应确定相关协议是否拟采取的中止减让。osu 第22 条第
5 款明确规定,如果有关协议禁止此类中止,争端解决机构则
不应授权中止减让这些减让或义务。
仲裁人的主要职责是确定申诉方拟中止减让的程度。中
止减让的程度需等于( be equivalent to)利益丧失或受损程度。
这一要求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度下适用的“适当性”
( ap}ropriste)标准不同。现有规定比以前的更严格。但《反补
贴协议》对禁止性补贴的报复额度仍然坚持了传统的适当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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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止减让程度和利益受损程度这两个程度中,利益受
损程度是决定性因素,只有在确定了利益受损程度的前提下,
才能确定中止减让程度。因而,确定中止减让程度就是确定
利益受损程度,利益受损程度的确定是关键。此处的利益受
损,是指被诉方在执行合理期限届满后既不采取执行措施或
执行措施不合要求或不提供补偿后对申诉方造成的损失,因
而这一概念带有预期性。仲裁人需要确定的是被诉方没有充
分执行裁决对申诉方造成的利益丧失或受损。因而,利益丧
失或受损程度,是一个预期数额。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既
无明确规则可循,也无准确公式可用。从某种程度上说,仲
裁人对这一程度的裁决,是一种主观性、武断性较强的确定。
仲裁人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程度的裁决。是终局裁决,
无上诉机会,对争端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节未违反协议或义务争端的解决
GATT1994 第23 条对利益的丧失或损害规定了三种情
况,可以提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处理。第一种情况(1 款a 项)
就是上述的因有关协议或义务的违反而造成的利益丧失或损
害。引起利益损害或丧失的情况还包括不违反协议的措施(b
项)或其他情况(c 项) 。这三种情况代表了争端解决的三种类
型,分别称为违反性申诉、非违反性申诉和其他情形之诉。
就迄今为止的争端解决实践看,第一种类型是争端常态,第
二种较少,第三种没有发生过。osu 规定的规则与程序,主要
也是对第一种类型的规定,同时也对后两种情况作了进一步
的规定。
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可以同时出现在同一申诉中。
申诉方对被诉方的同一措施,既可以提出违反性申诉,也可
以提出非违反性申诉。只不过申诉方在这两种情形中的举证
责任是不同的。在第一种类型中,申诉方必须证明被诉方违
反了有关协议的条款。在证明了这一点之后,无须证明该措
施造成其利益的丧失或受损,这一点是推定存在的。如果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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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解决机构裁定被诉方违反了有关协议的要求,被诉方应取
消或修改有关措施。而在非违反性申诉中,争端解决机构不
审查被诉方是否违反了有关协议的要求,而是审查其措施是
否使申诉方的利益丧失或受损。申诉方需要证明其根据有关
协议享有合理的预期利益,该合理预期利益因为被诉方的措
施受损或丧失。如果申诉方的诉求成立,被诉方没有取消有
关措施的义务,只需要作出某种补偿。
DSU 第26 条对第二种和第三种类型的争端作了进一步
的规定。如GATT1994 第23 条第1 款6 项适用,争端一方认
为由于一成员的措施,无论该措施是否违反该协议的规定,
使得其据有关协议直接或间接地享有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丧
失,或取得该协议的目标受到阻碍,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才能
就该措施作出裁决或建议。在申诉方认为且专家组或上诉机
构裁定案件涉及与有关协议的规定并不冲突的措施时,在满
足下述条件下,DSU 的程序适用:申诉方应提供详细的证据证
明与该措施有关的申诉;在一项措施使利益丧失或受损或阻碍
有关协议的目标取得时,实施措施的一方没有义务取消该措
施,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应提供相互满意的调整措施的建议;
有关合理执行期限的仲裁,经申请,可以包括对利益受损或
丧失的程度的裁定,也可建议达成相互满意的方法,但该建
议对争端各方没有约束力;也可利用补偿作为最终的争端解决
的部分调整措施。
对于其他情况造成的利益损害或丧失(第三种类型),专家
组只能就上述存在的情况作出裁决或建议。如争端方认为且
专家组裁定争端问题确属GATT1994 第23 条第1款c 项问题,
DSU 规定的各项程序仅适用到专家组分发报告时止。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于1989年通过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适用于考虑
建议或裁决的通过、监督和执行。但申诉方应提供详细的证
据证明与该措施有关的申诉;如果专家组裁决涉及其他问题,
则应向IJ6B 提交这些问题的报告,并就C 项问题单独向U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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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
复习和练习
提要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表现出多边性、有效性、迅
速性及相互接受和公平的特点。该制度不同于以前的关税与
贸易总协定,也不同于其他的争端解决制度。该制度统一适
用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
2。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明显体现出了“人非圣
人,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价值理念。它追求的
是贸易机会的保护与恢复,而不是对过去的违约进行赔偿性
救济。“过能改,归于无”。
3。专家组负责对争端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而上诉机
构的审查范围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专家组
所作的法律解释。专家组的权限依赖于申诉方在申请中确定
的具体争端事项。司法经济原则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遵循
的原则。但为了解决争端,上诉机构在推翻专家组的裁决后
有时也对争端双方没有提出的问题进行审查,但其前提是专
家组报告中有足够的事实作为依据。
4。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某一成员所采取的措施违反了
其据有关协议承担的义务,该成员应采取措施,与有关协议
的要求一致。如果该成员不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争端
解决机构可以授权受该措施影响的成员中止对该成员的减让
或其他义务。该报复措施应限于同一协议下的相同部门;如果
同一协议下的部门中止减让不可行或没有效时,可以跨部门、
跨协议进行报复。
5。争端解决机构遵循一票通过制原则通过争端解决报告,
同意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这一原则根本不同于原关税与贸易
总协定框架下的一票否决制原则。它使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了
自动的性质。
关键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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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 DSB 专家组的权限与职责 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
审查标准客观评估
复习思考题
1。比较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
制。
2。如何实施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争端解决报告?
3。如何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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