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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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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作了规定。但每一法律制度下的不
可抗力的含义与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同一事件在彼国可能属
于不可抗力,在此国可能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联合国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创造了区别于各国法律制度的“非债
务人所能控制的障碍”(Impediment beyond his Control)这一
法律概念。根据这一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如果他
能证明该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引起,
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
或者能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该当事人不负责任。
该公约对不可抗力涉及第三人时作了特别规定。如果当事人
雇佣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当事人不履行义
务是由于该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所致,只有该当事人据不可抗
力免除责任,而且该第三人同样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该当
事人才可最终免除责任。这是一个双重要求,每一个要求都
要符合。如卖方出售某种货物,该货物由第三方提供,结果
第三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提供该货物,这时只有该卖方也遇
到不可抗力时,才可以免责。这一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
规定不同。我国《合同法》将第三人与违约方之间的关系和
受害方与违约方的关系视为不同的法律关系,规定违约方应
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
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第三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所有权转移
货物买卖合同是卖方向买方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
价款的合同。所有权何时由卖方向买方转移,国际公约、各
国法律没有统一的规定。但货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于脆将这一问题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而交由各国
国内法决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内法调整的问题。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当事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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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同时,不同贸易术语也与所有权转移有关。货物所有
权可能因卖方交付转移,因买方占有转移,因单据转让转移,
因合同订立或当事人的约定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按照合同或
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的一般原则
是交付转移,约定除外。我国《合同法》对此进行的规定主
要有两项:一项重复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另一项规定当事
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
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卖方。《合同法》增加的规定实际上
是对当事人约定的补充或细化,并没有提出新的确定转移的
方法,依然是约定优先,一般情况下交付转移。但何为货物
的交付在国际货物买卖当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和规定,我国
《合同法》关于交付转移的规定也就表现出了不足。
按照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交付货物有
象征性交付和实际交付两种,二者的责任、风险、费用划分
差异很大。有些国家还对货物是否是特定物作了区别,货物
为种类物时,只有将种类物特定化时才产生货物的交付和所
有权的转移。
《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定了当事
人没有约定时的几种方法。第一种方法,以货物特定化为标
准,在货物被特定于合同项下之前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这
种特定化使买方获得了商法限声的特殊财产权,即使卖方在
货物已发运或已交付给买方后仍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财产
权),在效力上也只相当于保留担保权益。第二种方法,货物
所有权在卖方实际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即使存在担
保权益,即使所有权凭证将于另时另地交付;尤其是即使存在
提单担保权益,合同没有要求卖方将货物送到目的地时,所
有权在交付发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当合同规定在目的
地交货时,货物所有权在卖方于目的地提交货物时转移至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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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第三种方法,在不需移动货物即可交付时,如果卖方应
交付所有权凭证,所有权在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时间和地点转
移;如果合同订立时货物已特定化,且无须交付所有权凭证,
所有权在合同订立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第四种方法,如果买
方拒绝接受或保留货物,或买方正当地撤销对货物的接受,
所有权重新移转,即重新移转到卖方。
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货物买卖法以买卖双方转移所有权
的意图作为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但对于未确定货物,
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上述法律并没有确定转移意图的具体
时间,而只是规定了确定意图的原则,在确定意图时,应考
虑合同条款、当事人行为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具体有5 项规
则: (1)不附带条件的合同出售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货物,
所有权在订立合同时转移,与交款日期、交货日期无关;(2)如
卖方对特定货物需进行某种处理,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
货物所有权在卖方作出该种处理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发生
转移;'3)即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但卖方需对货物进行称
量、量度、测试或作出某种行为确定定价,所有权在卖方作
出该等行为且买方获得有关通知时发生转移;(4)如货物是按
照类似试用买卖条款交付,在买方表示同意、接受或作出类
似行为时转移给买方,或者即使没有表示接受,但超过了规
定的退货期限或没有规定合理的退货期限,在该规定期限或
合理期限届满时转移给买方;(5)凭说明出售的货物,经买方默
示或明示同意,卖方将货物无条件划归合同项下时,所有权
转移到买方。所谓“可交付状态”指买方根据合同必须收货
的状态。
有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不仅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中有
不同的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有不同的规定。法国基本
采取合同订立时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但对于非特定物,
也要求特定化;对于试用买卖货物,也要求买方接受或同意;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德国法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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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视为买卖合同不能解决的物权问题,需要与买卖合同分
离的物权合同确定。
无论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有多大差异,各国一般
都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允许卖方对
所有权作出某种程度上的保留。卖方的所有权保留对于防止
买方破产、保障商业信用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国家,如法国、
德国和美国,把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关系中的物权担保。美
国法认为卖方在买方购买的货物上设立了担保权益。在法国,
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所有权担保最典型的形式。德国法中所有
权保留本是民法典中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形式,但在实践中
被广泛用来作为买卖合同的物权担保制度。英国法不同,英
国法将所有权保留视为一种信托,买方代卖方处理货物,对
货物不享有所有权,而所有权直接从卖方手中转向从买方手
中购买货物的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留,一种是延长保留。
在一般保留的情况下,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所有权才转
移至买方。通过保留,卖方保留了买方占有的货物的所有权,
买方有权占有货物;只有在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的占
有权利才终止,货物应退还给卖方。买方对货物享有物权权
益,可以销售或抵押。德国法称之为买方的预期权,在实质
上类似于货物的所有权。从买方手中善意购买货物的第三人
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可以主张其对
货物的所有权,而将货物索回。在延长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
卖方的所有权延及货物再售的收益或利用该货物加工成的产
品。在延及收益的情况下,德国法院承认卖方有权直接向第
三人索偿。在延及加工产品的情况下,有些国家对加工是
否导致原货物消失作了区别。
二、风险的移转
国际货物买卖比国内货物买卖具有更大的风险。风险的
划分、承担成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重要问题。货物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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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
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
造成的。因此,风险的划分、承担直接影响着买卖双方的权
利、义务。
风险的划分、承担主要是风险的移转时间、地点问题。《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风险的移转提供了指导。但
该公约对风险的移转的规定仅是原则性的,实际上风险的移
转与交货方式和贸易术语密切相关。
该公约规定了几种风险移转的确立方式,主要包括交付
时移转、合同订立时移转及买方接收时移转。如果销售合同
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
则自货物被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
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
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被交付给承运人以
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
的单据,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以货
物的特定化为前提。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以装运单据或
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
并不向买方移转。
对于运输途中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由卖方转
移到买方。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
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如果在订
立合同时卖方已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但却没有将这一
事实告知买方,遗失或损坏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在卖方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
时起,风险发生移转。但如果买方没有在适当时间内接收,
则从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接收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
起,风险移转。如果卖方在其营业地之外交付货物,当交货
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开
始移转。上述规定也以货物的特定化为条件。我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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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上述类似规定,但没有特定化的要求。
风险移转只是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初步依
据,不排除在有些情况下发生已移转风险的回转,即由买方
承担又变为由卖方承担,或风险的前移,如表面由卖方承担
实际由买方承担。例如,对于风险移转时即已存在、但在风
险移转之后方始明显的不符合合同的情形,卖方应承担责任;
由于卖方违反合同义务,如违反货物在合理时间内保持特定
品质的保证,货物在风险移转之后不符合合同,卖方应承担
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
除合同。买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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