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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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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
      (4)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的责任。
      在承运人的免责事项中,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
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造成的货物
的灭损。对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
成的其他原因造成的灭损,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承
运人对其受雇人、代理人的管理货物的过失造成的灭损应承
担责任,并以责任限额为限。
      实践提出了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直接诉承运人的受雇
人、代理人(如装卸工、船员),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是否
可以利用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抗辩理由的问题。承运人的责
任限额是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的货物运愉合同中的约定,
根据合同的独立性或相对性原则,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一般不
能享有合同的利益或承担合同的义务。在英国的Himalaya 案
中,法院在该案中裁决船长(承运人的受雇人)不能利用承运人
的抗辩及免责。后来承运人纷纷在提单中加人新的条款,将
受雇人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承运人的免责和限额可以延及
受雇人。这一条款被称之为Himalaya 条款。在大多数普通法
系国家,这一条款被限制性地适用。
      德国商法典规定,在对承运人提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中,
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都适用。如果要求赔偿
的诉讼对承运人的人员或船公司的成员提起,该人也可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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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抗辩和责任限额。在该类案件中,承
运人、其人员和船公司的成员提供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法律规
定的责任限额。但对于承运人的人员或船公司的成员的作为
或不作为引起的损失,该作为或不作为是由于故意或明知可
能造成损失仍轻率地进行,该人不能利用法律规定的承运人
的抗辩和责任限额。
      根据我国《海商法》,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
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诉讼,不论海事请求
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还是根据侵权提起
的,都适用《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
任的规定。上述诉讼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经
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
的范围之内的,适用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承
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仍轻率地作
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不能适用承
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
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就货物的灭失或损
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
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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