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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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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诉讼使已知的货物权利请求人相互诉讼;或要求请求人相互
诉讼,作为对承运人提起的不交货诉讼的抗辩。除上述情况
外,对可转让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不交货提起的诉讼,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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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人不能以第三人的权利作为抗辩。除非有前述授权,承运人
应对下述情况下货物权利人的损失承担责任:承运人向无权占
有货物的人交付货物;对货物享有权利的人要求承运人不要交
货后,承运人依然向他人交货;交货时,承运人知悉其将货物
交付给无权占有的人。
      如果承运人交货时没有收回、注销可转让提单,即使承
运人向货物的权利人交付了货物,承运人仍应向善意购买该
提单的人承担没有交货的责任,无论该购买是在承运人交付
货物之前或之后;但下述情况除外:交付货物为司法程序所迫;
货物已合法销售,偿付承运人的留置;无人主张货物;货物易腐
烂或危险。
      如果可转让提单丢失、被窃、损坏,如果请求权人提供
保函,补偿承运人因交付而产生的原始提单下的责任或交付
的受害人,法院可以命令承运人交货。没有法院令的自愿保
函,只对保函各方有约束力。据法院令交货不解除承运人对
不知法院程序或不知已交付货物而支付价金的提单受让人的
责任。
      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对于提单签署日没有收到货物而造
成的货物部分或全部损失,或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造成的损
失承担责任;应对相信提单记载或提单标明日期的托运、善意
支付价金的可转让提单的持有人负责。但下列情况除外:货物
由托运人装载、承运人不知是否已收到货物或是否与记载相
符(承运人已注明无法核实条款) 。但散装货或由承运人装载
时,加人“托运人称量或计数”无效。
      2。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视提单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货物所有权
的象征,不具有美国法中的票据流通性。英国《1992 年海上
货物运愉法》规定,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享有运输合同的诉权,
如同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持有人是否给付价金,货
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或是否产生风险,只要合法,该诉权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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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转移。如果对货物享有权益的人遭受损失而提单已转让给
合法持有人时,合法持有人可以为遭受损失的人的利益行使
诉权。当提单持有人持有提单,但占有提单不再享有货物占
有权时(如货物已实际交付),该人不享有上述诉权,但下述情
况除外:货物占有权与占有提单分离之前,成为提单持有人;
由于其他人拒绝接收向其交付的货物或单据而成为提单持有
人。在提单转让后原始合同方及提单持有人的前手,不再享
有诉权,但原始合同方仍对合同承担责任。受让人在提取货
物或要求交付货物时,在不影响原始合同方的责任的情况下,
对合同承担责任,如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3。德国法的规定
      德国法规定,货物运输合同调整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
法律关系,而提单调整承运人与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提
单是可流通的票据之一,通常作成指示提单。但提单背书不
产生汇票背书中的保证作用。作为流通性票据,提单一方面
作为指示性票据产生票据权利,另一方面作为可转让的权利
证书产生货物权利。在船长将货物交付之前,如果出现数名
前来提货的提单持有人并对货物的权利存有争议,则首先从
原提单持有人处取得提单副本的提单持有人,享有提取货物
的优先权,即使此原提单持有人已将数份提单分发给几个不
同的人。如果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除非船长收到所有提
单,船长有权不遵守发货人运回或交付货物的指示;如果提单
持有人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之前要求交付货物,船长有权不遵
守该指示。如果船长违背。上述规定,承运人应对有权提取货
物的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在非指示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提
单所载明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同意,即使没有出示提单,船长
也可以交付货物或将货物返回。但如果没有收回提单,承运
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可要求收货人为可能发生的损害担保。
      提单的签发表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记载的货物,但下列
情况除外:根据提单记载交付给船长的包装货物或签封的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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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提单载有补充规定“内容不知”或类似的补充规定;承运
人与托运人间的法律关系受运输合同的制约。
      (六) 电子提单规则和海运单统一规勋
      1。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传统的纸质提单在促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同时。也带
来一些不便,如无单放货、倒签提单。电子数据技术的发展
使得改善传统的纸质提单带来的间题成为可能。国际海事委
员会于1990年在《海运途中用电子计算机转让货物权利规则》
草案的基础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该规
则不具有强制性,经当事人同意援用后适用。
      该规则中的电子提单是以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为基
础对海运途中的货物的提货权进行转让的程序。卖方、发货
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计算机查
询和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提货权的转移时间和转移对象;收货人
不需提示提单,只需证明身份即可提货。
      该规则共11 条,分别是适用范围、定义、程序、收讯的
形式和内容、运输合约的一般条件、适用法、支配和转让权、
密码、交付、要式文件选择权和电讯效力。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后,应给予发货人一个接到货物
的电讯通知,内容包括发货人的姓名、货物说明、接收货物
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条件等。该电讯通知类似于传统的提单。
发货人收到承运人的收货电讯通知后向承运人确认,此后发
货人便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该规则规定了书面提单与电子提单的选择权。在交货之
前,货物所有权人享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权。签
发书面提单即终止电子数据交换程序。如未要求书面提单,
则视为同意不再以国内法的要求为借口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
辩。
      电子提单的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放货、指定收货人、
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支配权和转让权的转让应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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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的程序,包括使用密码等。
      承运人将拟交货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据该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一收货人,如没有指定则持有
人本人被视为收货人。
      该规则仅对由于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货物提货权
而直接引起的问题进行规范和解释,不改变现行法律的适用;
该规则产生的问题由国内法解决。EDI 系统是一种封闭系统,
与开放的网络系统不同,特定的人之间需要配备专门的系统
才能使用。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EDI                       成为电
子数据信息中的一种。从这一点上说,电子提单规则也会随
之修订,以适应技术的发展。
      2。 《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间的贸易占到了世界贸
易的主要份薇。这种贸易的收货人是确定的,不需要可转让
的提单。此外,随着航运技术的发展,航运速度越来越高,
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的情况越来越多,持有提单取货的不便愈
加明显。因此,在不必使用提单的情沉下尽量使用海运单的
呼声增强。正是基于这一背景,1990 年6 月国际海事委员会
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
      该规则共有8  条,包括适用范围、定义、代理、承运人
的权利和责任、货物说明、控制权、交付、规则效力。该规
则适用于不使用可转让提单或类似物权证书的采纳该规则的
运输合同。这进一步突出了海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特点。
      由于不存在类似提单的转让,在托运人与收货人的关系
上,该规则使用了代理的概念。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不仅
代表他本人,也代表收货人,并向承运人保证有此权限。这
使收货人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在收货人起诉或被诉时适用
这一规定。
      在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之前,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
名称。在承运人接收货物之前,托运人有权将控制权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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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在作出这种选择后,托运人的控制权终止。承运人
凭收货人提供的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
      二、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
      我国《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归人“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一章。航次租船合同,又叫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Pa
rty) ,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
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
定的运费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租船合同,与提单不同,租船合同
的条款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国内法律或国际条约很少对
其进行调整。我国《海商法》仅要求出租人提供适航的船舶
和行驶合理的航线。航次租船合同下可以签发提单,在提单
持有人不是承租人时,提单中的规定适用于承运人与提单持
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提单中明确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
同的,则适用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是租用船舶运输某个航程,因此,合同条
款内容重在船舶和航程。除有关船舶的条款外,还包括装卸
港口、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绕航、
留置权等条款,货物条款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出租人应在约定的时间、港口码头提供约定
的船舶,承租人应提供约定的货物,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装船、
卸船。如果船舶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受载期)到达约定的地点,
或船舶不符合约定,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如果
承租人未能交付约定的货物,未能在约定的期限(许可装卸时
间,(LayTime)内装卸,承租人应支付空舱费〔Dead   Freight   )、
滞期费(Demurz…age          )。出租人为鼓励承租人尽快装卸,促使
船舶加快离港,对于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的,
常在合同中约定支付速遣费(Dispatch                )。速遣费常为滞期费的
一半。无论合同规定哪一方选择装卸港,港口应具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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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在使用航次租船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托运人、收货人需
要可转让的提单,出租人(承运人)也可以签发可转让提单。这
时货物运输就出现了两个文件,一是航次租船合同,一是提
单。二者的作用是不同的。
      航次租船合同仅仅是运输合同,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
的作用。它调整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提
单,在不同的情况下,其作用会发生变化。在承租人手中时,
提单是出租人收取货物的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非承
租人手中时,提单具备三种功能,即运输合同的证明,货物
收据和所有权凭证。在FOB 合同中,卖方手中的提单即具有
三种功能,买方手中的提单具有二种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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