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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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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开航日期,赔付地点等。权利、义务部分主要包括:保险
贵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被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式保险合同,仅包括保险单的第一部分即陈述部分,
而不包括据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保险条款部分。
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
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
移。在实践中,保险合同的转让即保险单证的转让。但并非
所有的保险单证都可以转让,一般情况下只有保险单才可以
转让。有关保险凭证的法律效力,各国法律和惯例的规定并
不统一。卖方交付保险凭证是否履行了其交单义务,需根据
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为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国际商会的(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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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统一惯例》要求的保险单证并非仅限于保险单,而是
包括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预签的预保单项下的保险
证明或保险声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C1F 术语
中,卖方的义务是取得货物保险,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
拥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并向买方提供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单)可以自由转让,不需保险
人的同意。转让方式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由于保险合同
的客体,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不是货物本身,而是对货物所具有的可保利益,故而在转让
时,应注意转让与可保利益、货物灭损的关系。在丧失可保
利益时,保险单的转让无效。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并不代表保
险权利的转让,但丧失所有权的保险权利的转让无效,必须
在保险标的所有权转让之前或同时转让。保险单的转让与转
让时货物是否灭损没有关系,只要转让方有可保利益,即可
转让。受让人的权利与转让人的权利相同,保险人对待受让
人或其抗辩与对待转让人相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范围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对约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
进行赔偿。
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海上风险指货物在海上
航行中发生的或与海上运输相关的风险,不包括海上的一切
风险,同时又不局限于海上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
故。自然灾害有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地震。火山爆
发,海水或河水进入船舱、集装箱或储存处所等;意外事故有
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
倾覆、投弃、火灾等,还包括海盗行为、船长和船员的不法
行为。
外来风险指由海上风险以外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分
一般外来风险和特殊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有偷窃、短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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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提货不着、渗漏、短量、碰损、破碎、钩损、沾污或串味
等;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战争、暴动、罢工等造成的风险。
只有上述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超出了约
定的风险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从赔偿的角度分,
损失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大类。
全部损失指货物由于承保风险造成的全部灭失或视为全
部灭失。全部损失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又称
绝对全损,指货物全部损失或失去了原有形体、用途或价值,
或货物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拥有,或载货船舶失踪超过了一定
的期限;后者又称商业全损,从商业价值上判断已相当于全损,
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货物实际虽未完全灭失,但可以预
见其全损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而支付的抢救、修复
费用加上将货物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了货物在目的地的
价值或保险价值。全部损失的“全部”应据具体情况确定。
确定全部损失的一般界限是:一张保单所保货物的完全损失;
一张保单所保的分类货物的完全损失;装卸过程中一个整件货
物的完全损失;使用驳船装运货物时,一条驳船所载货物的完
全损失;一张保单下包括多张提单的货物时,一张或几张提单
货物的完全损失。
在推定全损时,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
偿,应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委付(abandonment)是被保险
人让与对货物的权利、义务而要求全部赔偿的行为。在被保
险人要求委付时,保险人应明确接受与否。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包括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利益而有意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
用。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是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
常用来表示除共同海损外的意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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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投保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指
被保险货物在遭遇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
为了避免或减少货物损失(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采
取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可由保
险人在保险标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救助费用,是指海上保
险财产在遭遇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
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方付给救助方
的费用。救助费用一般果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但现
在有变化的趋势。
(四)保险条款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保险条款与险别
保险人在某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责任应据
其签发的保险单、其制定的保险条款确定。在保险条款中,
保险人将风险、损失和责任按范围不同进行划分,构成保险
险别或条款。保险险别不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同。除中国
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外,国际上
常用的有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1983年实行的《协会货物条款》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ICC) 。1987 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
会议制定了(海上货物保险示范条款》,作为国际范本,供大
家选用。
《协会货物条款》有6 种条款,即A 条款、B 条款、C
条款、战争条款、罢工条款和恶意损害条款。每一种条款都
包括8 项内容: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间、索赔、保险
利益、减少损失、防止迟延、法律惯例。除前3 项外,其余5
项是相同的。
A 条款:保险人承保除外责任外的一切风险。A 条款是保
险人承保范围最广的条款。除明确列举的不保外,其余都保。
除外责任有四类:一般除外,不适航、不适货除外,战争除外,
罢工除外。一般除外有: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或费用;自然渗漏;包装不当、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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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直接由于迟延引起的损失或费用;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
船人或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原子核武器
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不适航、不适货除外包括装船时被保险
人已知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
B 条款:保险人只承保明确列明的风险,未列的风险不予
承保。据B 条款,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或归于下列原因
的灭损承担责任:火灾、爆炸;船舶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
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雷电;共同海损牺
牲;抛货或浪击人海;水进人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贮存处所;货
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的整件的全损。B 条款的除外责
任除A 条款的除外责任之外,还包括任何人(不仅仅是被保险
人)的非法故意行为造成的货物灭损,海盗风险。
C 条款:仅保意外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不保自然灾
害及非重大事故造成的货物灭损。包括:火灾、爆炸;船舶触礁、
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或运输工具
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牺牲;抛
货。与B 条款相比,少了地震、火山爆发、雷电,浪击人海,
水进入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贮存处所,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
摔落造成的整件的全损。除外责任与B 条款完全相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将承保范围分为三种基本险、三种附
加险和两种专门险。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和专门险
不能单独投保,只能附加于基本险一起投保。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
水溃险、一切险。在使用该条款时,注意对险别不要望文生
义。平安险范围最小,一切险范围最大,但一切险也不包括
一切的风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承保自然灾
害造成的全损、意外事故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装卸或转
运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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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除承保平安险的责
枉外。还承保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包括了海上风险的全
部或部分损失)。
一切险(All Risks)除承保水渍险的责任外,还承保一般外
来原因造成的损失。
责任期限也是保险条款中的重要内容。据《海洋运输货
物保险条款》,保险人的责任起讫一般采取“仓至仓”责任,
特殊情况下未到仓也终止。责任期限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
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包括正常运
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
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
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
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 天为止。如上述60 天内被保险
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该项货物开始
转运时期限终止。特殊情况下例外。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一般权利、义务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依保险人签发
的保险单、保险凭证或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确定。保险单
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一般包括了保险条款中的相应内容。而
保险凭证需据保险条款确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传统上属于
海商法的内容,是习惯法的成文化,而不是保险法在海上货
物运输方面的具体适用,尽管一些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只有
在保险人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调整海上货物运输保
险的相关法律才适用。
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具有最大诚信义务。一般合同中,
欺诈可使合同处于可撤销状态,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
的欺诈赋予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被保险人具有重要事项
告知义务、如实陈述义务和保证义务。在合同订立之前,被
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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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
况,如实告知保险人。此外,被保险人必须支付保险费,发
生事故时必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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