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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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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分为保兑的信用证(wnfirmed                 L/C)与非保兑的信用证
(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撒销
信用证加具保兑,对保兑信用证承担独立于开证行的付款承
诺的信用证。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后,受益人获得了
该行付款的保障。但有些时候受益人对该行并不了解,对其
资信不很信任,或使用信用证不太方便,受益人可要求对该
信用证加具保兑。保兑信用证获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的
付款承诺。保兑行的责任与开证行的责任是相互独立的。在
开证行拒付或侧闭时,受益人可向保兑行要求付款。实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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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保兑行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受益人先向保兑行交单
结汇。但如果单据直接向开证行提示,并且在保兑行收到提
示单据之前保兑日期已过,则保兑行的责任免除。
      保兑信用证下,如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提交到保兑行或
另一指定银行,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保兑行的
确定承诺包括:对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对延期信用证到期付
款;对承兑信用证承兑以其为付款人或以另外银行为付款人的
汇票并支付;对议付信用证向出票人、善意持票人议付,并不
得追索。
      一家银行是否对某一信用证进行保兑,完全由该银行决
定。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家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该
银行可以不加其保兑,但该银行必须奄不延误地告知开证行。
除非开证行在其授权或要求加具保兑的指示中另有规定,通
知行可以不加具保兑,并将未经保兑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3。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
信用证
      按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分,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
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据UCP50
0 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明确表明适用上述哪一种信用证。
除承兑信用证外,其他三种信用证可以使用汇票,也可以不
使用汇票。无论哪种信用证,使用汇票时,应以开证行、指
定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而不能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即期付款信用证(credit          avaiiahte  by   sight  payment),指
在受益人提示时仅凭单据付款或凭单据和受益人签发的以指
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时由于印花税
的原因,一些国家的当事人不要求汇票。
      延期付款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场deferred   payment),
指在信用证规定的确定日期凭提示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如果
要求汇票,则在延期付款到期日提示即期汇票。到期日的确
定通常是装运日后或单据提示日后一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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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指凭受益人
签发的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和单据付款的信用
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示汇票和单据时,银行对远期汇票进
行承兑,在汇票到期日进行付款。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通常
为见票或装运日期后一定时间。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
证行,也可以是指定行;在保兑信用证的情况下可以是保兑行。
如果指定行拒绝承兑以其为付款人的汇票,受益人可以出具
以开证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在指定行承兑汇票但拒
绝付款时,开证行或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
      议付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衍negotiation),指被授权议
付的银行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及了域单据支付对价的信用
证。对价包括直接付款和承担付款义务。议付信用证的实质,
是被授权银行有权开展单据或票据买人业务,然后向开证行
索偿。受益人没有向指定行请求议付,不影响开证行或保兑
行对受益人的义务,也不构成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议付银行
对议付信用证下的议付可以追索。议付信用证不一定要求汇
票,如要求汇票,该汇票须以开证行或保兑行为汇票付款人。
任何情况下,汇票都不能以信用证的申请人为付款人。当事
人要求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禁,银行视该汇票为附加单据,
不影响银行的义务。议付信用证下的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善
意持票人有权受偿。开证行或保兑行的付款不得追索。当议
付使用“无追索权”字样的汇票时,议付行不能凭该汇票追
索,但可据议付信用证追索。议付信用证分为指定银行议付
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指定银行议付信用证,只能由信
用证中指定的银行进行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可由任何银行进
行议付,任何银行均为被授权的指定银行。
      4。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
      这两种信用证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涉及中间商的情况。
其中,可转让信用证在UCP500                中有明确规定,而背对背信
用证在UCP500  中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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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
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
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
信用证中,第一受益人一般是国际货物买案合同中的卖方,
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该合同货 物的实际供应者。
      根据UCP500 的规定,只有信用证明确注明“可转让的”。
才是可转让信用证。UCP500 以前文本中使用的视为表示可转
让的用语,例如可分割的(divisible   )   ;可分开的(fractionable)、
可让渡的(assignable)和可转移的(transenisaible),并不使信用
证成为可转让信用证。同时,即使一信用证是可转让信用证,
除非转让银行明确同意其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该银行无义
务办理转让。
      转让银行在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向第二受益人发出可
转让信用证通知或重新制作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凭规定的单
据向转让银行结汇。根据UCP500,信用证只能按开证行开出
的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最
后交单日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
可增加,以满足原证规定的保额;此外,还可以用第一受益人
的名称替代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
      可转让信用证对开证行没有什么影响,开证行仍然开立
一张信用证。对于转让行,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的信用
证的区别,除需要通知外,在于需要办理两次付款:第一次是
第二受益人向其交单结汇,第二次是第一受益人向转让银行
交单结汇。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
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
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单价出具发票。第一受益人经
过替换发票(和汇票),可以在信用证下支取其发票与第二受益
人发票间的差额。如第一受益人应替换发票(和汇票),但在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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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求时却未按此办理,则转让银行有权将其收到的已转让
信用证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
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可转让信用证可以转让给许多
人,但只能转让一次,不允许第二受益人再转让。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实际上涉及两个信用
证,以在先信用证作担保开立另一个信用证。有时信用证不
允许转让,有时实际的供货商不接受买方国家开出的信用证,
这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可用以自已为受益人的信
用证作担保,要求付款行另行开立以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
信用证。第二张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从属信用证,
或担保信用证。
      办理背对背信用证的主要同题是两证的衔接向题。原开
证行井不知悉背对背信用证的存在,实际供货商提供的单据,
除经中间商替换的外,都需交给原开证行。与可转让信用证
相似,第二张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到期日、最后交单日期、
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增加,以满
足原证规定的保额;第一受益人的名称可以替代原信用证申请
人的名称。
      在时间安排上,原信用证开立在先,背对背信用证开立
在后。稍有差错,都可能导致背对背信用证不能按时开立,
从而使整个交易不能顺利履行。
      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都适用于中间商,但前者
实质上是一个信用证,只有一个开证行,经过二次通知,分
两次使用,转让行并不承担开证行的责任;而后者是以前证作
担保开立,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有两个开证行。
      六、倍用证的开立和审查
      1。开证时间
      申请人应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及时申请开立信用
证。如果开证行没有按时开出信用证,视为买方(申请人)违反
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该违约在性质上属于重大违约或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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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卖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
      2。开证内容
      开证行应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内容开出信用证。申请人的
开证申请应与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相一致。换句话说,
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应与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内容相一致。受
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核查信用证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如果不符,受益人可以通过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
申请人也应确定受益人的修改信用证要求是否符合合同的规
定。
      受益人在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时,要注意信用证内容
的统一、协调。如修改信用证耽误了时间,致使信用证原来
规定的有效期实质上缩短,这时如果不相应地要求延长信用
证的有效期限,就容易对受益人造成被动,甚至实质上无法
利用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与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不符,而受益人投有
提出修改要求,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单据时应按照信用
证的要求办理,否则银行可以不符信用证要求为由拒绝付款。
      在修改信用证时,对开证行来说,发出修改通知即生效;
而对受益人来说,除非其明确表示同意,或交付符合修改的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该修改对其没有效力,原信用证(或先前
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除非是可撤
销信用证。因此,修改信用证的生效时间对开证行和受益人
是不同的。同时,对于信用证的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
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无效。
      七、信用证下的常用单据及审核
      (一)有关单据
      信用证要求的常用单据有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
汇票等。根据UCP500 第13 条,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
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
并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时,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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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类条件,并
对此不予理会。这即是通常所说的非单据条件。银行不处理
非单据条件,不受其约束,也不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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