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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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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应向开证人偿付,开证人应向其指定人偿付。有关银行
间的偿付适用国际商会的银行间偿付的标准规则。
申请人应对下列事项产生的请求、义务和责任向开证人
负赔偿责任:开证地适用的或备用信用证选择的法律和惯例之
外的法律、惯例的规定;其他人的欺诈、伪造或其他非法行为;
保兑人错误地拒绝履行保兑、开证人代为履行保兑人的义务。
上述规定可以补充规定偿付或赔偿的任何适用协议、交
易过程、做法、惯例或习惯。
另外,申请人必须支付开证人收取的费用和其他人向开
证人收取的费用。开证人有义务支付其他人的有关费用。
5。备用信用证的欺诈
《国际备用证惯例》不解决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
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这些事项由适用的国内法解决。
但是,该惯例包括的一些规则实质上涉及了欺诈问题。
这些规则包括:备用信用证的单据性特征;开证人无义务
在单据表面相符之外调查基础交易;尽管单据存在欺诈或伪造
性,对善意支付的款项获偿的权利;作为受让人的受益人与第
一受益人的欺诈或滥用行为的结果的独立性;尽管存在欺诈或
滥用性提款,在指定范围内行事的指定人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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