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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8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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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专利的方法。下列情况下,任何未经过专利权人许可而
生产的相同产品,如无相反证明,应视为通过专利方法获得
的:'1)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t2)通过专利方法获
得相同产品存在重大可能,权利人通过合理的努力不能确定
实际使用的方法。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都可以规定前述
举证责任在被指控的侵权人。在引述相反证据时,应考虑被
告方保护其制造和商业秘密的合法利益。
      s。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各成员应根据知识产权协定引用的《华盛顿条约》的相
关条款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此外,知识产权协定还增
加了应予遵守的补充性规定。
      未经权利人许可,下列行为非法: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
或以其他方式分销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
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继续含有非法复
制的布图设计)。但对于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或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如果从事上述行为的人或命令从
事上述行为的人,在获得集成电路或含有集成电路的物品时,
实际不知并且也无合理理由知道包括了非法复制的布图设
计,不得认定这些行为非法。在收到布图设计是非法复制的
充分通知后,该人员可以存货或在此之前的订货从事此类行
为,但需向权利人支付一笔费用,数额相当于根据自由达成
的许可使用该布图设计应支付的合理提成费。前述专利权部
分中政府使用或政府授权使用应遵循的前11 项条件,比照适
用于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或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政府使用
或为政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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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不得少于10 年,自申请之日或在世
界上任何地方首次进人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在不要求注册
作为保护条件的成员中,对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自在世界任
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但任何成员可以
规定在布图设计创作15 年后不予保护。
      7。未披露信息
      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对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技术)
进行保护。受保护的信息必须是秘密的,因秘密而具有商业
价值,合法控制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秘密,指信息作
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尚不为通常处
理有关信息范围内的人普遍了解或不易为他们获得。对于符
合上述条件的信息,自然人和法人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
的信息未经其同意,以违反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向他人披
露、被他人取得或使用。违反诚实商业做法的方式,至少包
括违约、泄密、违约诱导,并包括己知或有重大过失而未知
信息取得涉及该做法的第三人取得未披露信息。该协定并没
有要求将未披露信息视为一种财产,而只是要求合法控制人
有可能阻止上述行为。
      在针对《巴黎公约》第5  条之二规定的不公平竞争的有
效保护中,成员应根据上述要求保护未披露信息和向政府提
交的信息。
      8。协议许可中反竟争行为的控制
      知识产权协定承认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竟争的许可做
法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阻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
该协定的任何规定,都不阻止成员在其立法中具体规定在特
定情况中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权利、对相关市场内的竞争
有不利影响的许可做法或条件。成员可以采取与知识产权协
定的其他条款一致的适当的措施,阻止或控制这种做法。这
些做法可包括排他性的返授条件、阻止对效力的异议、强制
性一揽子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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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成员有理由相信作为其他成员的国氏或居民的知识产
权权利人从事违反其法律的反竞争行为,并希望保证法律的
遵守,该成员可以要求与其他相关成员进行磋商。该磋商不
影响依法采取的任何措施,不影响任何一方作出最终决定的
充分自由。被请求磋商的成员应给予充分的积极的考虑,并
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磋商,通过提供磋商事项的现有公开信
息和其他信息进行合作。如果某一成员的国民或居民在另一
成员境内被指控违反该成员有关反竟争的法律而被起诉,另
一成员可以根据请求,按照前述同样的条件给予磋商机会。
      二、知识产权的实施
      知识产权协定与以前的知识产权公约的根本性不同,在
于其对实施与执行条款的规定。该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实施
的一般义务、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临时措施、与边境措
施相关的特殊要求以及刑事程序等。可以说,知识产权协定
提供了完整的知识产权实施框架和制度。
      1。一般义务
      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应在国内法中规定知识产权的
实施程序。这些程序的实施方法,应避免对合法贸易造成障
碍,同时防止滥用程序。实施程序应公平、公正,不应过于
复杂,费用不应过高甲不应设定不合理的时效或无道理的拖
延。案件裁决,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并应说明判决的理由。
案件判决至少应及时进达诉讼当事人。案件应仅基于当事人
有机会听证的证据作出裁决。对于终局的行政决定,以及司
法机构的初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符合国内司法管辖权的规
定),诉讼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机构进行审查。但对于刑事
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成员无义务提供审查的机会。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知识产权实施的义务,并不产生与
一般法律实施制度不同的知识产权实施制度的义务,也不影
响各成员实施一般法律的能力。其任何规定,在知识产权执
法与一般法律执法的资源分配方面,不设定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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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2。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济
      公平、公正程序。在知识产权协定包括的知识产权权利
实施方面,各成员应向权利持有人提供民事司法程序。原、
被告双方享有及时获得详细通知的权利。原、被告双方有权
由独立律师代表出庭,在强制本人出庭方面程序负担不应过
重。各方均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证据。如一方当事人已经提供合理获得的证据,足以支
持其诉求,并指明了对方控制的证实其权利请求的相关证据,
司法机关在适当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此证据。如当事
人自愿拒绝提供或在合理期限内不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阻
碍与实施措施相关的程序,则成员可以授权司法机关,在提
供听证机会后,在向其提交的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初步的或终
局的肯定或否定裁决。
      禁令。司法机关有权命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
在货物结关后立即制止涉及侵权的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商业渠
道。如当事人事先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对受保护对象的交易侵
犯知识产权,则对于当事人获得或订购的受保护对象,成员
无义务授予司法机关这种权利。
      赔偿费。对于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自己从事侵权活动的人,
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补偿因知识
产权侵权所受损害的赔偿。司法机关还有权责令侵权人支付
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有关费用。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
人不知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从事侵权活动,司法机关可以责
令侵权人退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
      其他补救。为有效制止侵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的情况
下,司法机关有权责令以避免对权利人造成任何损害的方式,
将被认定侵权的货物清除出流通渠道,或只要不违背宪法要
求,责令销毁侵权货物。司法机关还有权在不给予任何补偿
的情况下,责令将主要用于制造侵权货物的材料和工具清除
出商业渠道,以便将产生进一步侵权的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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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议这些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的救济的
相称性以及第三方的利益。对于冒牌货物,简单地去除非法
附着在货物上的商标,除例外情况下,不足以允许这类货物
进人商业渠道。
      各成员可以规定b  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通知权利人生
产或经销侵权货物或服务的第三人的身份和经销渠道,除非
与侵权的严重程度不相称。
      知识产权协定还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作出了规定,防止程
序滥用。这包括两方面,一是申请人滥用程序的赔偿,兰是
公共机构和官员非善意执法的救济。如请求采取措施的当事
人滥用执行程序,司法当局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对因其滥用而
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当事人所受损害给予充分的补偿,并责令
申请人支付被告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知识产权保
护和实施的执法中,公共机构和官员在执法中善意采取或拟
采取措施时,成员才可以免除其给予适当救济的责任。
      3。临时措施
      为了制止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特别是阻止货物(包括结
关后的进口货物)进人其管辖区域内的商业渠道,为了保存侵
权指控的相关证据,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迅速、有效的临
时措施。适当时,特别是任何延迟可能造成权利持有人不能
弥补的损害时,或者证据有被销毁的危险时,司法机关在不
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有权采取临时措施。
      为了防止临时措施的滥用,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相关的保障措施:司法机关有权要求申请
人提供合理获得的证据,使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相信申请
人是权利持有人,申请人的权利正受到侵害或侵害威胁;司法
机关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申请人的利益、防止滥
用临时措施的保证金或相应的保证。执行临时措施的主管机
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认定相关货物的其他必要信息。如临
时措施被撤销,或因申请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失效,或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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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认定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或侵权威胁,司法机关可应被申请
人要求,责令申请人就这些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任何损害
向被申请人提供适当的补偿。
      如已经采取没有事先通知的临时措施,至迟在该措施执
行后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各方。应被申请人请求,应对这些
措施进行审查(包括进行听证),以期在通知措施后的合理期限
内,决定这些措施是否应予修改、撤销或确认。如果在采取
临时措施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发起案件审理程序,应被申请
人要求,临时措施应予以撤销或终止效力。合理期限由责令
采取临时措施的司法机关确定;无这类确定时,合理期限不超
过20 个工作日或31 个自然日(以时间长者为准)。
      因行政程序而采取临时措施时,该行政程序应遵循与上
述相关要求实质一致的原则。
      4 。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
      知识产权协定对在边境采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作了
规定。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海关中止放行怀疑侵权的货物,要
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进口商提供保证金,对进口商和货物
所有权人赔偿,销毁或处理侵权货物等。
      权利持有人有正当理由怀疑即将发生假冒商标或盗版货
物进口时,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中止放
行这些货物进入自由流通。对于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的货
物,也可以提出类似申请。各成员还可以制定海关中止放行
自其领土出口的侵权货物的相应程序。
      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使主管机关相信根据进口国
国内法律,存在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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