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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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20-05-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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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三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五条 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