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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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作者:未知 | |
更新时间:2020-05-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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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即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缴增值税时,扣除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具体规定较为复杂,本文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外,也就有关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供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在工作中参考:一、什么是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可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此,增值税中所称的固定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预计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二)与生产经营有关;(三)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有形动产。注意:关于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仅强调与生产经营有关,而会计准则规定目的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