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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30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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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时,一定要严格按规定正确处理,不得利用处理无法交付物品的机会,变相地谋取私利。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铁道部的规定,建立处理台账,对于无法交付物品要逐件登记,针
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变卖无法交付物品,要本着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合理的原则,经
有关部门作价后处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形式,公开销售无法交付物品。所得价款,
也要逐笔登记,除扣除保管等正当费用外,要按时上缴,不得中途截留。凡是不按规定处
理无法交付物品或者将物品的处理款私分的,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五)运到期限

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运到的期限内运至到站。运到期限是履行货物运输合同的
重要内容。承运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将货物运至到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对运到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作出特殊的约定。这运到期限的规定是
为了保证货物及时、完整运至到站,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
规定计算。 


#〃货物发送期间为 
#日。 


〃货物运输期间:每 
%&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物每 
%&&
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 
#日。 
!〃特殊作业时间:
第一,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 
#日;
第二,运价里程超过 
%&公里的零担货物和一吨、五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 
日,超过 
# 
&&&公里加 
!日;

第三,一件货物重量超过 
吨、体积超过 
!立方米或长度超过 
’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
危险品货物另加 
日;
第四,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 
#日;
第五,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 
#日。
货物实际运到日数的计算:起算时间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指定装车日期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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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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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装车日的次日)起算。终止时间,到站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卸车完了时止;由

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货车交接地点时止。货物运到期限,起码

天数为 
!日。

(六)货物的交付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到站应不迟于卸车完了的次日内,用电话或书信,向收货人

发出催领通知并在货票内记明通知的方法和时间。有条件的车站可采用电报、挂号信、长

途电话、登广告等通知方法,收货人也可与到站商定其他通知方法。采用电报等方法或商

定的方法通知的,车站应按实际支出向收货人核收催领通知费用。

收货人在到站查询所领取的货物未到时,到站应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

明货物未到。

货物运抵到站,收货人应及时领取。拒绝领取时,应出具书面说明,自拒领之日起,!

日内到站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和发站,征求处理意见。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

提出处理意见答复到站。

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从卸车完了的次日起),经过查

找,满 
!〃日(搬家货物满 
#〃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收货人拒领,托运人又未按规定期限

提出处理意见的货物,承运人可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对性质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承运人根据具体情况,可缩短通知和处理期限。

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于承运人发出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

或会同收货人卸车的货物为卸车的次日)起算,日内将货物搬出。超过上述期间未将货

物搬出,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货物暂存费。

到达到站的货物,如已编有记录或发现有事故可疑痕迹,到站必须复查重量或现状。

如已构成货运事故,到站应在交付货物时,将货运记录交给收货人。

货物在到站应向货物运单内所记载的收货人交付。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时,须提

出领货凭证,并在货票丁联上签章或签字。如领货凭证未到或丢失时,机关、企业、团体应

报出本单位的证明文件;个人应提出本人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或服务所在单位
(或居住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用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作证件时,车站应将姓名、工作单位名称、住址

及证件号码详细记载在货票丁联上;用证明文件时,应将领取货物的证明文件粘贴在货票

丁联上。

到站在收货人办完领取手续和支付费用后,应将货物连同货物运一并交给收货人。

收货人向到站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时间,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不迟于承运人发出

催领通知的次日(不能实行催领通知时,应不迟于卸车完毕的次日);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

货物,应不迟于货车调到卸车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的次日。

承运人组织卸车和发站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在向收货

人点交货物或办理交接手续后,即为交付完毕;发站由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

织卸车的货物,在货车交接地点交接完毕,即为交付完毕。

在实行整车货物承运前保管的车站,货物交付完毕后,如收货人不能在当日将货物全

批搬出车站时:对其剩余部分,按重量和件数承运的货物,可按件点交车站负责保管;只按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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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承运的货物,可向车站声明。

在实践中,因收货人领货手续不全而导致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托运人以承运人未
按规章规定交付而要求其承担误交付的责任。按照《合同法》和《铁路法》的规定,承运人
应当向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也就是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未按运单交付就构
成误差交付,承运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承运人在交付时的基本责任是要确认收货人是否
是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是不是正当的收货人,如果是正当收货人,则办理交付;不是正当收
货人或者对收货人的身份有怀疑的,可以要求领货人补充证明其正当收货人的材料,领货
人不补充的,铁路承运人应当拒绝交付。确认收货人身份是承运人的义务,如果确认错
误,导致货物被他人冒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的领货人提供虚假证明骗领货物,对这种情况,要看这份假证明的具体情况来判别
责任。如果按照一般人的注意程度可以识别的,承运人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按一般
人的注意难以识别的,则承运人可以按照保价原则或者限额赔偿原则进行赔偿。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货物承运后,托运人或者持有提货凭证的人都可以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和解除运输合
同的要求。变更和解除运输合同,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经承运人
确认后,变更和解除才能成立。《合同法》第 
!〃#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
前,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
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本条规定,赋予托运人在货物
交付前的 
项基本权利,即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站和收货人。中止运输和返还货
物是合同的解除,变更到站和变更收货人则是合同的变更。这四项权利都是由托运人行
使的,收货人无权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的规定与现行有关规定不同之处,应当
引起重视。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合同变更权在托运人,收货人无权变更,托运人以外的其他人更无权变更。托运人在
货物托运后,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
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第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第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第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第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变更货物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提不出
领货凭证的,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变更要求书内注明。办理变更手续的,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按规定支付费用。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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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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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解除

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货物运送途中,因托运人要求中止运输的,也

解除运输合同。但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三)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程序

托运人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时,应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提不出

领货凭证时,应提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并在货物运输变更要求书内注明。

货物运输变更由车站受理,但整车货物变更到站,受理站应报主管铁路分局同意。车

站在处理变更时,应在货票记事栏内记明变更的根据,改正运输票据、标记(货签)等有关

记载事项,并加盖车站日期戳或带有站名的名章。变更到站时,并应电知新到站及其主管

铁路分局收入检查室和发站。办理货物运输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按规定

支付费用。

五、铁路运输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

(一)限额赔偿

铁路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实行限额赔偿的制度。限额赔偿的含义是指在发生铁路
责任赔偿事故时,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
部门规定的限额。如果货物的实际损失低于限额的,则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这就是
《铁路法》中关于限额赔偿的规定。《合同法》第 
!〃#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

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货物运输赔偿责任上,基本上都采取这种限额赔偿的制度。其原因是由于现代科

技的发展,运输物品中的高、精、尖产品越来越多,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些产品价格昂

贵,与它们支付的实际运输费用很不相称。例如,有一价值 
万元的仪器,仅有 
%千克重,

运费只有 
角,结果造成损失。如果按货物实际价格赔偿,明显显失公平,不符合民法通

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因此,规定限额赔偿,既是为了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是

贯彻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平合理的原则的一种具体体现。从运输责任制度的发展来看,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限额赔偿的运输责任制度。

关于限额赔偿的具体数额,在铁路客货运输规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铁路法》第 
〃&条

对限额赔偿的规定是有限制性的。这就是如果当事人能证明货物或行李、包裹的损失是

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适用限额

赔偿的规定,这是铁路法赔偿原则的一个特点。所谓故意是指铁路运输企业明知自己的

行为能造成运输的货物、行李和包裹的损失,但希望发生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而导致的损

失,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按实际损失赔偿的责任。重大过失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预

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运输的货物、行李和包裹的损失,但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自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损失。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仍

然要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例如,铁路车站承运了一批需要防潮防湿的货物,因仓库货

物已满,无法存放,只好把这批货物放在露天站台上。由于该站所处的位置正是多雨地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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