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读书室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19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第三十三条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

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

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

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
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进或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
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批转国
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试行的《关于中、小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采购暂行办法》《铁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
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易燃物品管理规

《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关于违反爆炸、
则处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铁道部运输局

关于为确保运输安全、加强
全路客技站的管理的有关要求 


!〃##年 
月 
%日 
&’(号电

最近,铁道部运输局、公安局对北京客技站各次进京列车乘务人员在车库和车辆段外
线停留情况进行了两次抽查,大部分列车能够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旅客运输安全工
作的紧急通知和铁道部紧急电话会议精神,但是也有少数列车的乘务人员(客运、车辆、公
安)不遵守规定,带人、带物(大件)从车库上车,影响了站车正常秩序。为确保运输安全,
加强全路客技站的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希全路列车乘务人员,要做为一种制度,认真执
行。一、列车入库前,列车乘务人员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将闲杂人员带进库内。

二、加强“三炉一灶”管理,入库炉灶压火,要有专人值班看管,认真巡视检查,防止火
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三、列车乘务人员要认真遵守各客技站的有关规定,不得以职务之便,携带(大件)物
品和无票旅客由库内上车,一经发现,按违章违纪严肃处理。
四、列车始发和终到站,列车乘务员出、退乘要列队集体出入车站,并严格遵守各站有
关规定、共同维护好站车秩序。
五、各局各级添乘干部,要经常督促、检查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铁道部 
!〃〃#年 
!月 
!日铁卫保〔!〃〃#〕%号

第一章总则

第 
!条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防止放射性物质危害铁路职工及旅客身体健康,避免
放射物质运输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道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卫生防
护规定》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条本办法适用于经铁路托运的放射性物质、含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及装过放射
性物质的空容器及车辆。
第 
#条本办法由铁路卫生防疫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核查程序

第 
条凡在铁路托运放射性物质的单位须持放射性物质剂量证明书,申请铁路卫
生防疫部门予以核查。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核查的放射性货物进行实物检测
核查,确保核查质量。

第 
%条铁路卫生防疫部门依照核查结果签发“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一式
四份),托运人凭此证明书办理托运手续。

第 
&条核查监测方法按《铁路运输放射性物质监测方法》执行。

第三章核查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 
’条铁路局各级卫生防疫站承担核查任务,内设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
察员,负责核查工作。

第 
(条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必须掌握国家及铁路有关放射运输的法
规、标准,具有较丰富的放射防护知识和熟练的监测技术,经局以上卫生部门专门培训,从
事本专业一年以上并具有医士以上职称。

第 
)条职业危害(放射性)作业卫生监察员从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担任放射防护监测
工作的人员中选择,由各铁路局审核批准,报部卫生保护司核查备案,统一发证。

第 
!*条监察员职责 
! 
&对待运的放射性物质进行辐射水平、表面污染及包装情况的
监测核查,并依照铁道部有关标准,签发放射性货物剂量核查证明书。 


#&对中转及到达的放射性货包剂量进行抽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同处理。

第 
!!条监察员在执行任务时,凭监察证可进入车站货场、仓库、行李房和其它有关
车辆等处所查验货包。对疑似放射物品的普通货包、车辆,应通过车站及运输部门扣发、
停发,对于严重违反规定者要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 
!〃条“放射性物品剂量核查证明书”、录自于铁

“放射性空容器剂量核查证明书”
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 
!#条监察员证件为“铁道部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证”。

第 
!条各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 
!%条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解释。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铁道部文件

(!〃)铁运字 
#〃!号

关于公布实行《行李、包裹事故处理
规则(试行稿)》的通知

铁运函(#%%#)&’号修改

各铁路局:

现公布《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自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起实行。希认真
贯彻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则执行。实行中有何意见,希随
时向运输局反映。

附件: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行李包裹事故处理规则(试行稿)

总则

第 
!条安全、准确、及时地运送行李、包裹、为人民旅行的需要服务,为工业、农业、
国防、科学技术现代化服务,是全路广大客运干部、职工和装卸人员的职责。

第 
〃条各级领导切实加强对行李、包裹运输工作的领导,加强安全管理。站、车行
李员、装卸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运输政策,以及铁路有关行李、包裹运输的规定,认
真贯彻负责运输的原则,牢固树立爱货思想,做到安全地、质量良好地完成行李、包裹运输
任务。

第 
#条发生行李、包裹运输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及时正确处理,明确责任,制定
改进措施。对长期坚持安全生产和防止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章作
业,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者,应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经济甚至法律的责任;对长期安全不
好的单位或损失严重的事故,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 
条本规则是铁路内部处理行李、包裹事故的依据。在不违背本规则的情况下,
各局可制订管内补充办法并报部备案。

第一章事故种类和等级

第 
%条事故种类: 
!〃火灾 
#〃被盗(有被盗痕迹的)。 
〃丢失(全部未到或部分短少,无被盗痕迹的)。 
%〃损坏(破损、湿损、变形等)。 
&〃误交付。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或顶件运输时。 
(〃其他(污染、腐坏等)。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三)一般事故 


!〃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四、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第二章事故立案和调查

第 
!条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或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时,车
站必须立即先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行李、包裹的下落。如查询无结果时,按本规则第 
(条
处理。

第 
〃条行李、包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做为事故立案处理: 


!〃本规则第 
&条规定之一者。 


#〃行李、包裹超过运到期限十天,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办理。但行李、包裹在发站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
发站处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记录)一式三份。
一份留编制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旅客或货主作为提出赔
偿要求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应收回)。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是铁路内部责任分析的基础资料和旅客或货主向铁路提出赔偿
要求和依据。因此,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填写,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行李、包裹在发站或运输途中发生本规则第 
&条中规定的情况时,有关站、车应编制
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
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如在途中全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运送票据车递
挂号寄送到站。

第 
#条行李、包裹未到,应迅速按下列规定进行查询和调查。 


!〃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
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