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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5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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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
处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烟草制
品,依照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和处理违法案件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购买没收的烟草制品的,责令退还,
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
者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
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年 
〃月 
#&日国务院发布的《烟
草专卖条例》同时废止。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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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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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
投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
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
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
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
政治权利。

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

(一)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
罪,第一百七十一条贩毒罪,第一百七十三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
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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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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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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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以下简称)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
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
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
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
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
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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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扬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经营外国烟草专卖品业务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发放烟草专
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前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
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
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
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
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
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
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
购销业务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
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
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
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
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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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
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
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
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
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
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
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
准登记。

第二十二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第二十四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

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

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

第二十五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
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
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 


!〃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
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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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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