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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6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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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委外装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委外装卸工作的管理,提高装卸效率,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装卸
任务,特制定本办法。凡铁路委外装卸组织与其承办单位,铁路各有关部门均应严格遵守
本办法。
第二条在铁路车站内的货物、行包装卸(包括装卸汽车、马车、船舶和搬运,下同)的
组织管理工作应由铁路装卸部门负责。铁路装卸能力不足时,可委托路外单位承担装卸
作业(简称委外装卸,下同)。
第三条委外装卸队系指受铁路委托承担站内装卸作业的路外装卸组织,委外装卸
是铁路装卸的辅助形式(参加委外装卸的人员简称委外人员,下同)。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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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车站组织委外装卸时,须提出计划,经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审定并报地方人民
政府批准后,由车站与委外装卸的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一至五年,合同中应包括
承包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
行。凡未签订合同的单位和人员,不准在车站进行装卸作业。
签订合同的委外人员由铁路发给“委外装卸证”(格式由各铁路局制定),并定期进行
安全考核,对新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委外装卸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表现好,有一定文化,身体健康,能胜任装
卸工作。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系指县以上交通部门所直接领导的专业装卸搬运组织,
下同)人员的基本条件按照当地劳动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委外装卸队应成立队委会,设队长、财务等管理人员,根据作业需要划分装
卸班组,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以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
第七条加强对委外装卸的领导。各级装卸管理部门须健全机构,实行专业管理,按
委外装卸人数的多少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委外装卸日常的管理工作。
铁路负责委外装卸的专管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要掌握委外装卸动态,总结交流工作,
推广先进经验,并行使装卸质量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检查委外装卸安全生产设施、技术状
态及作业情况,对违反国家或铁路安全生产规定的有权批评、教育,违章违纪的有权制止,
予以处理。
第八条有委外装卸的车站应由铁路及委外装卸(承办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委外装
卸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实行民主管理。管委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有关指示,对委外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
文明生产。
二、指导委外队建立必要的管理办法,检查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确保生产
任务的完成。
三、定期组织业务、技术培训和劳动竞赛,决定奖惩事宜,不断总结经验。
四、审核生产费使用计划,添置必要的生产工具,改善委外人员的生产、生活条件,关
心他们的收益分配(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自行负责)。
五、建立定期的会议制度,按时向上级装卸管理部门汇报工作。
第九条铁路对在车站从事货物、行包装卸的委外装卸组织实行“五统一”管理:
一、统一管理由铁路装卸部门统一管理,委外人员须服从铁路的调配与指挥,遵守
铁路规章和车站有关规定。
二、统一派班由铁路装卸部门统一派班。
三、统一费率按铁路现行费率执行,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统一收费委外装卸作业费,由铁路按规定的费率以专用收据(格式由各局自定)
核收,任何装卸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费或与货主结算。
五、统一清算铁路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
对违反“五统一”的组织和个人,铁路装卸部门有权进行批评教育,停止其作业,按章
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铁路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取
!—〃#的管理费,由铁路装卸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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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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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使用,具体提取标准和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局制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为委外装卸队添置专用工具、简易机械和安全防护设备;
二、修建生产房屋和生活设施;
三、表彰先进、劳动竞赛等活动、奖励费用;
四、有关文件、表报、票据和资料的费用;
五、铁路组织的安全技术教育、会议经费,与会人员的误工补助及差旅费等;
六、铁路专职管理人员的开支及办公费。
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一律按其在车站装卸收入的
!〃提取管理费,使用范围按本
条三、四、五、六项办理。
管理费系铁路管理委外装卸的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借用和扩大使用范
围。
用管理费投资的生产、生活设施属铁路固定资产,由分局有关管理部门列专项管理。
管理费经各级装卸部门批准后使用。路局每年要对管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
查,发现超出使用范围,应立即纠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处理情况。
第十—条在车站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铁路集体单位(包括家属),生产上须严格服
从铁路装卸部门的领导,实行“五统一”管理。财务单独核算,缴纳管理费。集体企业管理
部门与分局装卸管理部门应就上述事项签订协议,划定责任范围,并严格履行。
第十二条从委外装卸收入总额中提留
#〃作为生产费(地方专业装卸搬运队伍提
留自定)。由委外装卸队自管、自用,用于购置劳动保护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电燃料费、
队内奖励、备品添置、脱产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委外装卸队用水、电、燃料,纳入车站计划,其费用自行负担,铁路在结算时清算核收。
委外装卸队应不断改善委外装卸队员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开展社会劳动保险。
第十三条根据铁路集装化运输的需要,委外装卸可在分局统一规划范围内因地制
宜发展装卸机械,具体要求各铁路局应按铁运〔#%&’〕((&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委外人员在合同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费用以及口粮等,均由
承办单位自行处理。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各类事故由承办单位负责赔偿。
委外装卸责任造成的货运事故,铁路赔偿以后,应向委外装卸队或其承办单位清算核
收。
第十五条委外人员发生伤病时,如地方不具备医疗条件,可由车站介绍到附近的铁
路医院自费医疗。
第十六条委外装卸属于繁重体力劳动,为保障委外人员的合法收益,调动他们的生
产积极性,除管理费外,铁路部门不另提取费用。委外装卸队除上述费用和缴纳国家规定
的税金外,原则上不再缴纳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分局负责装卸的调度员可根据各站作业情况,调动委外人员到外站作业,
调站人员凭调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车(特快及国际列车除外)或货物列车,要有专人领队,保
证安全。到外站作业所必须的装卸机具及材料,可凭调度命令在本局管内免费回送。
第十八条委外人员有与铁路职工共同承担“路风建设”和抢险救灾等项工作的义
务,同时享有文明车站(货场)等竞赛奖励待遇(费用由管理费中列支),如发现偷盗或破坏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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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风”行为,除负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和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加强委外装卸的统计工作。各级委外装卸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资料,各
局于每年元月底前向部提报上年度的“铁路委外装卸工作年报表”。
(见附表)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关于交通、铁路部门装卸用工制度的改革要求,今后铁路车站内
货物、行包的装卸作业,除路内全民装卸队伍和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工、农民轮换工外,委
外装卸要逐步采取承包工的形式,但规模要严格控制,对现有其它用工形式不再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部备案。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附表铁路委外装卸工作年报
铁路局年度此表系“货装报一”年报补充
委外作业站数基本情况人数
合计
名称队数
人员数量装卸收入调
列数
特上年度本年度(元)站
作
整列
装卸
车数
一合计
业
作业吨
二亦工亦农总作业量(吨)
三地方搬运铁路专职人员
四铁路集体
其
农民轮换工
占货运总数
其它站数
!承包工
它纯委外
作业站
人数
收入
上年结转占提取比例
作业量
本年提取!
委外工作小结及存在的问题:
〃
#机具购置
管
理
费
收
支
情
况︵
支
#修建设施修元米
建元米
%
#表彰奖励其中奖励元
&
#表报资料
元
︶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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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差补
(
#专职开支
合计
结余
单位主管:填报人: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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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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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
货物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铁运〔!〃#〕%号
各铁路局:
现将国家经委经交〔!〃#&〕’号《印发〈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
通知》《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以下简称)
一、车站对无法交付货物应保持账物相符。不得分立台账和擅自动用。各站(局)间
应积极采取互通情况、交换资料等办法,千方百计做到物归原主。
二、除无法交付的鲜活、易腐、易爆、放射性、剧毒货物由到站按《办法》规定及时处理
外,各站对产生的其他无法交付货物,应及时开列清单一并以事故货件回送分局指定的集
中处理站,由集中处理站报经分局批准,按《办法》的规定变卖处理。处理无法交付货物后
三日内,填写《无法交付货物处理书》一式三份,分别报铁路局、分局和留站存查。具体回
送和处理方法(包括非集中站发生无法回送的整车散堆装货物及其货底的处理方法)由铁
路局规定。
三、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货款应先扣除的费用中,还应包括处理无变卖价值的无法
交付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装卸、储存、清扫、洗刷和其他劳务费用以及购置收集货底所需清
扫工具费用等。
四、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价款,除按《办法》规定扣除各项费用外,对其剩余部分准
许提出百分之三作为奖励基金,由铁路局(分局)集中掌握。奖励把无法交付货物查归原
主、处理无法交付货物及时、成绩显著的车站和有关货运、装卸人员。奖励基金不得按车
站发生的无法交付货物的数量和变卖款额分劈提成。
五、为避免车站堵塞,对收货人拒收的货物,需要转栈存放的,各站仍按现行办法及时
转栈。自开始发出催领之日起,超过铁路规定免费保管期限后满一个月,即按无法交付货
物处理。
六、为防止无法交付货物的发生,车站应加强填写运单要求的宣传,凡有条件的车站
应设专人进行指导。
七、对物资部门过期不接收车站交卖的无法交付货物,报请各级经委批准,可自行处
理。
附:国家经委经交〔!〃#&〕’号文件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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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文件
印发《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
处理办法》的通知
经交〔!〃#〕%&%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天津市交委、上
海市交办、武汉市交委:
一九八!年十月国家经委印发了《关于处理港口、(经交
车站无法交付货物暂行办法》
〔!〃#’〕()’号),对确保港站畅通,加强货场管理,加速物资周转,减少货物损失,起了积极
的作用。由于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原办法已不适应“改革、搞活”形势的需要。根据几年
来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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